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第三項及職業學校法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公、私立高級中學
及職業學校。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入學,指下列方式:
一、免試入學:提供學生依性向、興趣、能力
、志願、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等方式
,直升入學或於免試就學區內之高級中等
學校入學。
二、甄選入學:提供具有音樂、美術、舞蹈、
戲劇、體育、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之各
類學生入學。
三、申請入學:提供對有特色之學校或科別具
有興趣之學生,直升入學或於招生區內之
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四、登記分發入學:提供學生非經由前三款或
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方式入學
者,依其志願分發入學。
第 四 條 免試入學之入學模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登記模式:
(一) 國民中學學生依其所屬免試就學區,
辦理登記入學。
(二) 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訂定登記條件。
(三) 學生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按其
志願序採抽籤等方式辦理入學。
二、國民中學薦送模式:
(一)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各國民中
學薦送學生之原則。
(二) 各高級中等學校得依各免試就學區內
各國民中學畢業班數或人數,按比率
提供各國民中學薦送免試入學名額;
並不得自行或要求國民中學訂定薦送
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 各國民中學應依第一目原則規定,參
酌社區關聯、性向探索、學生志願次
序或在學各項學習表現等項目,薦送
學生。
(四) 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國
民中學得採計在校學習表現或辦理抽
籤等方式,決定薦送人選。
三、學生申請模式:
(一) 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部
分或全部招生名額,供國民中學學生
申請免試入學。
(二) 高級中學體育班、科學班、實驗班、
藝術才能班、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
申請免試入學名額,供具特殊才能或
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免試入學。
(三) 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訂定申請條件。
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四) 國民中學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之
時程,依性向及興趣向各免試就學區
之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
(五) 高級中等學校採書面審查方式審核申
請名單,並決定錄取學生名額。
(六) 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高
級中等學校得訂定比序條件及條件相
同時之錄取方式。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入學模式,有採計
國民中學在校學習表現之必要者,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督導高級中等學校訂定適當之採
計方式。
第 五 條 各種入學方式,除免試入學外,應參採當年度國
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全國試務委員會(以下
簡稱全國試務委員會)辦理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
學力測驗(以下簡稱基本學力測驗)分數,並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甄選入學:
(一) 得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
、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納入
甄選總分,其權重不得逾甄選總分之百
分之五十。
(二) 應配合招生之科、班性質參採學生在校
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學
習領域表現、日常生活表現或其他才能
等,並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表演或術科測
驗。
(三) 不得採計在校學科成績。但以科學之特
殊性向或才能入學者,不在此限。
(四) 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戲劇班、體
育班、科學班、各單類科高級中學及職
業學校海事、水產、護理、藝術、農業
類科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
班、科、校,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學
生應就單一學校或跨區聯合甄選入學委
員會擇一報名。
二、申請入學:
(一) 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
社會及自然五科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
,另得選擇一科或二科加權計分。
(二) 應以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或
加分條件。
(三) 應參採日常生活表現或特殊事蹟等,並
採書面審查,不得再辦理任何形式之測
驗。
(四) 學生應向報考時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
學籍所在地招生區聯合申請入學委員會
提出申請;其申請校數,以高級中學及
職業學校各一所為限。
(五) 學生依前目規定申請之校數,各招生區
得視實際需要,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定後酌予增加。
三、登記分發入學:
(一) 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
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分
發依據,不得另行加權計分。
(二) 學生參加登記分發入學,總分相同時之
比序為寫作測驗、國文、數學、英語、
社會及自然。
(三) 學生應於報名參加基本學力測驗時,選
擇登記分發區;擬變更登記分發區者,
應於基本學力測驗辦理前,向全國試務
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 六 條 取得國民中學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者,始得參
加本辦法各種招生入學;參加高級中等學校藝術
才能資賦優異班或藝術才能班之招生入學者,並
應依各該法規規定鑑定通過。
第 七 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範圍及數量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實際
需要擬訂,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公告
實施。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定前,得邀
集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
學校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協商。
第 八 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多元入學招生事宜,得與五
年制專科學校成立全國高中職及五專多元入學委
員會(以下簡稱全國招生委員會),由第九條第
一項各種入學委員會遴派委員組成,統合、協調
並監督全國各種招生事宜。
第 九 條 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為辦理第三條之入學招生
事宜,除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單獨招
生方式外,各校應聯合成立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
、甄選入學委員會、申請入學委員會及登記分發
入學委員會;必要時,甄選入學、原住民地區學
校及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
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
由各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
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
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委員全體人數之
十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
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之總和。
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校數低於十五校,無法依
前項規定組成入學委員會者,得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同意後,調整入學委員會委員人數及組成。
第 十 條 前二條之入學委員會,均應成立申訴及緊急事件
處理專案小組,負責處理有關招生事宜之各種申
訴及偶發事件。
第 十一 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單獨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規劃
辦理各種招生事宜,並將招生名額、資格條件等
相關資料送請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各種入學委
員會彙整,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
招生簡章並公告。
第 十二 條 各招生區為辦理基本學力測驗,應成立各區基本
學力測驗試務委員會,並由各區聯合成立全國試
務委員會,其辦理時間,以每年六月三十日前辦
理為原則。
第 十三 條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招生區、試務區之承辦
學校,不得公布基本學力測驗之分數組距。
第 十四 條 各種入學方式辦理時間如下:
一、免試入學,應於基本學力測驗前辦理及放榜
。
二、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應於基本學力測驗成
績公布後辦理及放榜。
三、登記分發入學,應於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放
榜後辦理,至遲應於八月二十日前放榜。
第 十五 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率如下:
一、免試入學及申請入學:
(一) 各公立高級中學: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
之四十以上。
(二) 各公立職業學校: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
之六十以上。
(三) 各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以核定招
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二、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
名額辦理。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免試入
學、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之名額。
前項免試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申請
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第一項申請入學或甄選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
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第 十六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第十一條規定核准各高級中
等學校招生名額時,除審查各校各種入學方式之
招生名額是否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審查各免試
就學區之免試入學總名額占核定招生總名額之比
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百零一學年度:百分之五十五以上。
二、一百零二學年度: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第 十七 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各種入學招生作業得收取費用,
其費用由招生委員會或試務委員會擬訂,報中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但低收入戶子女
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領取失業給付者,免收取費
用。
第 十八 條 本辦法所定各種委員會之委員,其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該次招生入學之考生時,應自行
迴避。
前項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申
請迴避。
第 十九 條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
入學、國中技藝教育學程(班)畢業生分發實用
技能學程(班)、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礙學生等
特定招生對象之班別,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及科學班除得依第四條
第三款第二目或第五條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辦理免
試入學或甄選入學外,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 二十 條 參加免試入學、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獲錄取,並
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
內,以書面提出放棄錄取資格聲明後,始得參加
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其他入學方式。
第 二十一 條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參加基本學力測驗及各
種招生入學,國民中學應配合各試務、招生委
員會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二十二 條 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補習及進修教育
法施行前單獨設立之私立進修學校辦理多元入
學招生,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二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