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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實施績效管理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發同仁工作潛能,提升服務效能與施政品質,評核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施政績效,作為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之評定參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績效管理方式:採目標管理方式,由本部各單位與所屬機關(構)及所屬人員,依本部年度施政計畫或重大業務,共同參與設定單位關鍵策略目標及關鍵績效指標,研訂衡量標準,透過績效考評作業,使同仁工作績效與單位關鍵策略目標及績效指標結合,提升行政及財務等施政效能。

三、適用對象:

(一)本部各單位(包括任務編組單位)及所屬機關:綜合規劃司、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終身教育司、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參事督學室、國會組、新聞組、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及青年發展署等二十一個單位。

(二)本部所屬機構:國家教育研究院、國家圖書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等十一個機構。

四、評估組織及任務:

(一)評估組織:

1、為辦理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績效評核作業,設置教育部暨所屬機關()績效評核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政務次長二人、常務次長、主任秘書及人事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參事、督學、各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構)首長圈選,並指定政務次長一人為召集人。

2、當然委員隨職務異動調整,其餘委員任期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任務:

1、審核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各項關鍵策略目標、關鍵績效指標及衡量標準。

2、依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說明,複評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年度績效。

五、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績效之評核: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間之績效評比分等,作為績效評核結果之依據,其規定如下:

(一)    考評程序及時程:

作業項目

辦理時程

主辦單位

一、  目標設定:

(一)設定原則:

1、各單位及所屬機關() 關鍵策略目標設定範圍如下:

    (1)主辦之「由院列管計畫」或「部會列管計畫」。

    (2)上級長官交辦之重要工作或專案。

    (3)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年度重點業務。

2、執行進度能以十月三十一日完成為原則,因故須於十一月以後完成者,應敘明截至十月三十一日完成之目標值。

(二)績效目標評分表(附表一):

1、關鍵策略目標: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依年度關鍵策略目標,選擇三項至六項關鍵策略目標。

2、關鍵績效指標:每項關鍵策略目標應由機關(構)首長或單位主管與所屬人員共同設定一項至三項關鍵績效指標。

3、衡量標準:關鍵績效指標之衡量指標應具體明確,每項關鍵績效指標應兼具行政及財務效能,並研訂若干衡量標準,設定後不得更改。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

 

 

 

 

二、目標核定: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年度關鍵策略目標、關鍵績效指標及衡量標準應先簽陳主管業務之次長核准;所屬機構應先經業務督導單位初審,再提本部暨所屬機關()績效評核小組審議,並簽陳部長核定後函知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

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

人事處主辦。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設定之績效目標評分表,經主管業務之次長核准,再提請本部暨所屬機關()績效評核小組審議;所屬機構部分,經業務督導單位初審後,送人事處彙提本部暨所屬機關()績效評核小組審議。

三、目標變更:

(一)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年度關鍵策略目標設定後,因立法院預算審查刪除該項關鍵策略目標,於簽奉部長同意後得以新興目標取代。(格式如附表二)

(二)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年度關鍵策略目標設定後,於年中有再修正或刪除者,應敘明理由簽陳主管業務之次長核准後,送人事處彙整。(格式如附表二)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主辦,人事處協辦

四、績效考評:

(一)自評: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應就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依衡量標準逐項辦理自評,填寫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格式如附表三),及「本部各單位重大教育事項處理績效報告」(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創設性或重要施政績效評核及經費執行情形報告」(部屬機關(構))(格式如附表四、五),送人事處彙整。

(二)複評:人事處彙整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所屬機構經本部業務督導單位初審後,提本部暨所屬機關()績效評核小組複評。

(三)綜合考評:由人事處彙整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年度績效考評之自評及複評結果,簽陳主任秘書、三位次長及部長作綜合考評。

 

 

每年十一月一日前

 

 

 

 

 

 

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

 

 

 

每年十二月一日前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送人事處彙整

 

 

 

  
 

 

人事處主辦、所屬機構業務督導單位協辦


 

人事處

 

 

五、考評結果執行:依考評結果作為分配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之評定參據。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人事處、所屬機關()

(二)評分基準: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就所設定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依衡量標準逐項辦理評核,評分基準及配分如次:(詳如附表六)

評分基準

配分

目標之複雜度及挑戰性

三十分

目標執行進度

三十分

目標達成度

四十分

(三)成績評定方式:

1、自評: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依其年度關鍵策略目標及關鍵績效指標評核之分數加總計算,作為複評及綜合考評之參考。

2、複評: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1)本部暨所屬機關()績效評核小組依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之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說明,由各委員依衡量標準評定分數,以作為複評分數。

(2)本部各單位上開複評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另業務作業及行政管理評核項目表(詳如附表七)分數占總成績百分之十。

(3)所屬機關(構)上開複評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3.綜合考評: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1)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年度績效複評結果,先簽陳主任秘書及三位次長作綜合考評後,再簽陳部長作綜合考評。

(2)主任秘書綜合考評占總成績百分之五,三位次長綜合考評分別占總成績百分之十及部長綜合考評占總成績百分之十五,經陳報部長核定後,為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該年度績效評核之總成績。

(3)部長對評核結果有疑義,得發回本部暨所屬機關()績效評核小組重行審議。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績效之評核結果,作為分配本部及所屬機關()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之依據,其計算方式如下(範例如附表八):

1、本部或所屬機關()績效點數=本部或所屬機關()受考人數×績效評比分數

2、每點考列甲等人數折合率=本部或所屬機關()得考列甲等總人數÷本部或所屬機關()績效點數之總和

3、當年度得考列甲等人數=本部或所屬機關()績效點數×每點考列甲等人數折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