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宗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
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所定「自發、互動、共好」基本理念,補助教育
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空間及設施
,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依本要點補助學校之目的如下:
(一)改善學校空間,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環境,發揮學生自發學習之精
神。
(二)強化圖書館功能,充實學習資源,提升學生資料蒐集及E化學習
能力。
(三)建置合作學習環境,鼓勵學生互助合作,拓展學習領域及深度,
提升探究及創造能力。
三、補助項目
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建置自主及合作學習空間
優先調整圖書館空間配置,必要時並得改善其他空間;其調
整及改善項目如下:
1、設計裝修。
2、設施、設備。
3、網路環境。
(二)充實自主及合作學習資源
1、建置或充實數位資源:包括電子書、電子資料庫或知識庫、
數位典藏、線上影音資料、線上學習系統、電腦軟體及其他
利於協助學生自主學習之數位資源。
2、充實圖書館館藏:包括專題研究或專題實作相關課程之館藏
。
(三)改善自主及合作學習相關設備:包括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投
影機、液晶電視、數位相機、數位攝影機及其他相關設備。
學校規劃前項空間及設施,宜兼顧學生數位學習之需求,提供多
元用途,提升使用效益。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學校應依本署規定,檢具申請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本署申請
補助。如已獲教育部或本署相關計畫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本署受理申請後,得邀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
學校;審查通過者,由本署視年度預算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未通
過者,不予補助。
五、補助原則及比率
本要點補助經費,以每校核定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以資本門為
優先;經常門以物品費、軟體、軟體授權費為原則。補助比率規定如
下:
(一)國立學校:依核定金額全額補助。
(二)私立學校:依核定金額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
本署得視年度預算、天然災害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前項補
助額度及比率。
六、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計畫經費請撥、支用及核結,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
內,檢具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報本
署辦理核結作業。
(二)前款成果報告,應包括各補助項目之執行概況、執行成果(包括
施工前、後照片)、用途說明、使用效益、檢討及建議等。
(三)執行後變更計畫內容或新增經費項目者,應報本署核定後,始得
為之。
(四)採購招標後有結餘款者,以支用於經核定計畫書所編列之項目為
限。
(五)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支應於學校其他例行性項目。
(六)原始支出憑證留學校備查;其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五者,應於
本署規定期限內繳回餘款。
(七)計畫經費結餘款之處理:
1、國立學校:未執行項目之經費,應全數繳回;執行率未達百
分之八十五者,其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2、私立學校:依本署補助金額占核定金額之比率繳回。
七、執行績效訪查
本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不定期訪視學校執行績效;必要
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專案查核,作為相關經費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