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及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 增進國民中小學學生對職業與工作世界之認識。
(二) 提供國民中小學學生職業試探與興趣探索之機會。
(三) 培育學生具備良好工作態度與建立正確職業價值觀。
三、補助對象:
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
四、設立原則:
各縣市應選取具備辦理技藝教育經驗且成效良好、能提供適當空間及
基本設施,並位處交通便利或具特殊職群需求之國民中學,擔任該縣
市之國民中學區域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以下簡稱示範中心)。
五、參與對象:
(一) 各縣市內之國民中學(含國立學校)7年級至9年級學生。
(二) 各縣市內之國民小學(含國立學校)5年級及6年級學生。
六、辦理方式:
(一) 課程規劃:
1、示範中心應以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規劃之職群為限,並依據「國
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大綱」,與合作單位共同規劃適合國民中
學及國民小學學生之課程,每一示範中心應開設至少2個職群之
課程。
2、示範中心可於學期間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職業試探課程及體驗
活動,或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寒暑期職業試探營
隊或活動。
(二) 課程內涵:示範中心規劃之課程,應包括職群內涵介紹、群科
相關知識與實作體驗,並以實作體驗為主,另可安排至各技職
校院、職業訓練機構或相關產業參訪。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程序:依本署所訂時程由各國民中學向各縣市提出計畫,
經各縣市進行書面初審後,再送本署複(決)審。
(二) 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依下列原則辦理審查:
1、具備辦理技藝教育經驗且成效良好之國民中學。
2、能提供適當空間及基本設施(不含新建或增建工程及相關設施
,如房屋建築、運動場地、整地、管線、機電、校園整體規劃或
景觀等工程建築)之國民中學。
3、設置地點為位處交通便利或具特殊職群需求之國民中學。
4、能明確規劃學期間及寒暑假期間適合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學生
之課程、營隊或活動之示範中心。
八、補助原則:
(一) 補助示範中心:
1、新設立之示範中心:每中心最高補助經費新臺幣(以下同)四百五十萬元,建置該中心開設職群所需設備及相關費用(含第一年之維運費用)。第一年經費編列未達最高補助額度四百五十萬元者,所餘補助額度得納入未來學年度編列,補助經費注意事項如附件。
2、設立第二年起:既有示範中心每中心每年補助最高一百五十萬元之維運費用,辦理該中心開設職群之相關活動及設備維護。
(二) 補助示範中心之人力:
1、設中心之學校置有1名教學實習組長並負責推動中心業務者,得依「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規定補助職務加給。
2、設中心之學校為辦理示範中心業務,得視實際需求聘任1位專職人員,或酌減協助中心業務教師之授課節數;其減授之節數,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3、各中心辦理課程教學應由具有任教職群專長之教師或該行業實務專家擔任,並優先進用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具有與任教職群相關之證照或實務經驗者。
(三) 本補助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並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四) 本補助要點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增減補助比率,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五) 前述補助經費之請撥、執行及結報應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附件 國民中學區域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補助經費注意事項
一、資本門:
(一) 設備費:採購新設職群所需之相關設備,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另所購置之設備需以進行學生課程、營隊或活動所需為主,其單價為10,000元以上且耐用年限超過2年。
(二) 工程費:新設職群所需之相關設施整建費用,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二、經常門:
(一) 人事費:
1、教學實習組長職務加給費:所設置之組長納入學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後,始得依「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規定申請職務加給補助。
2、專職人員薪資或教師減授課鐘點費:依各縣市相關規定辦理。
3、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依衍生補充保費之人事費經費項目,乘以補充保費費率為編列上限。
(二) 業務費:
1、鐘點費:高中職教師授課鐘點費以每人每節400元計算,業界專家授課鐘點費以每人每節800元計算。以超過45分鐘為1節,超過90分鐘為2節計算,依實際授課節數核實編列。
2、實作材料費:用於支付學生實作體驗或活動所需,以每人100元至400元為原則。
3、教材編印費:用於印製活動手冊或教材所需費用。
4、車(船)資:用於支付學生及帶隊老師往返示範中心參與課程及活動之交通費用,以每輛3,000元至10,000元為原則,依實際需求提出說明,核實編列。
5、膳費:以每人80元至120元為上限,全日課程始得編列。
6、學生保險費:依實際需求提出說明,核實編列。
7、雜費:由學校主管機關自行核處支付項目及標準,惟不得超出業務費總額5%。
8、設備維護費:依實際需求提出說明,核實編列。
九、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由本署依申請計畫核定補助經費,並函請受補助對象依核定補
助經費掣據請款。
(二) 受補助對象應於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併同成果報告函報本署辦理
核結相關事宜。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 本署得視受補助對象辦理情形,委請受補助對象規劃辦理計畫
成果發表會,以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二) 受補助對象應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學設備
及辦理成效等項目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並彙整其考核成效納入
成果報告。
(三) 本署得視需要赴受補助對象了解辦理情形,並作為次一年度補
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