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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U-start創新創業計畫獎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下稱本署)為提升校園創新創業文化,鼓
  勵大專校院優化校園創業環境,結合學校育成輔導資源,提供青年創
  業實驗場域與資源,培育具創業家精神人才,協助青年學生創業實踐
  ,實施U-start創新創業計畫(下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類別:本計畫分為製造業、服務業、文化創意業、社會企業及教
  育創新等五大類別。

三、申請資格
 (一)第一階段
  1、設有育成單位之公私立大專校院(下稱學校)。
  2、創業團隊(下稱團隊)至少三人組成,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員為近五學年度(含應屆)大專校院畢業生或在校生(含專科四
    年級以上、在職專班學生),其餘團隊成員可為社會人士或取得
    居留簽證之外籍人士。每人以參與一個團隊為限。各團隊之代表
    人應為近五學年度(含應屆)大專校院畢業生或在校生。另社會
    人士及外籍人士須為十八歲(含)以上至三十五歲(含)以下青
    年。
  3、團隊及成員資格
   (1)申請之團隊未曾接受本計畫之補助,且於計畫申請時,團隊成
     員不得為公司行號負責人。
   (2)團隊成員均未曾接受本計畫補助,各成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全
     職投入本計畫,不得在他處任職工作。
 (二)第二階段
     獲得該年第一階段補助,並已完成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作業之團
   隊,且其負責人應為團隊代表人。

四、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第一階段
  1、由學校與團隊共同提出申請,每校申請計畫以十五案為限,分由
    學校檢具育成輔導計畫書及創業團隊檢具創業營運計畫書(合稱
    申請文件)各一式八份。
  2、上述申請文件應於六月十五日前(以郵戳為憑),由學校備文送
    達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逾期或不符申請資格者不予受
    理。團隊成員畢業生須檢附「最高學歷」、「無學籍切結」之文
    件。
 (二)第二階段
     申請團隊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以郵戳為憑),備齊評選資料
   ,由學校備文送達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逾期或資格不符
   者,均不予受理。

五、評選作業:
 (一)第一階段:評選補助團隊
  1、評選方式:由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依申請文件進行資格
    審查,續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下稱評選小組),
    進行書面評選,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及團隊列席報告,評選結果由
    本署於八月十四日前公告為原則。
  2、評選項目:
   (1)創業團隊計畫執行力與開發技術經驗。
   (2)學校育成輔導能力。
   (3)計畫目標與預期效益。
   (4)服務營運模式之產業與市場趨勢分析。
   (5)財務規劃。
  3、評選原則:曾獲選政府其他創新創業競賽之各類獎項者,得於評
    選小組評分時併予考量,並以五大類別之申請計畫案各占五分之
    一為原則,本署得視報名及評選情形,調整各類別入選名額。
 (二)第二階段:評選績優團隊
  1、評選方式:由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進行資格審查,續由
    評選小組進行書面評選,各類別至多取八隊進入複選為原則,於
    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通知申請學校複選入圍名單。
  2、評選項目:以市場可行性、創新性及發展性等計畫成效做為績優
    團隊評分基準。
  3、評選原則:複選由團隊以簡報方式發表,簡報人應為團隊成員。
    採現場簡報及評選小組口試方式進行。未出席者,視同棄權,評
    選結果由本署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公告為原則。

六、補(獎)助方式:
 (一)第一階段
  1、受補助團隊應進駐學校育成單位並接受輔導創業六個月,由本署
    補助學校育成費用新臺幣(以下同)十五萬元及團隊創業基本開
    辦費三十五萬元為原則。
  2、本階段補助款採部分補助,團隊應有自籌款配合。
 (二)第二階段
  1、第二階段經評選為績優團隊,依評選成績,本署得提供二十五萬
    元至一百萬元創業獎金。
  2、獲創業獎金之績優團隊於第一階段進駐期間期滿後,須進駐學校
    或民間育成單位,並接受輔導創業一年。
  3、績優團隊經評審小組認定具新南向創業意涵者,另加發至多十萬
    元獎金。
 (三)第一階段補助經費編列原則:經費編列表應包括學校育成費用及團
   隊開辦費用。
  1、學校育成費用:得編列業務費與雜支,報請本署同意者得編列人
    事費。業務費編列項目以講座鐘點費、諮詢費、工讀費、印刷費
    、國內旅費、短程車資、膳宿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臨時
    人員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等科目為原則,並依「教育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作業要點」規定,倘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且供辦
    理計畫使用者,育成單位得依規定編列場地使用費;必要時,得
    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另應編列至少百分之三十經費用於輔導
    團隊之專業業師諮詢費用。
  2、團隊開辦費:應以整筆代收款編列於業務費項目下,並以業務費
    、人事費及雜支為編列原則;其中人事費編列以補助經費百分之
    七十為上限,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二萬元。業務費編列以工讀費、
    印刷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膳宿費、公司設立規費、記帳費
    、材料費、租金、廣宣費、資訊服務費、場地使用費等科目為原
    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但不得將補助款支用於
    人員獎金、國外差旅費、公關交際費、耐久性設備、硬體修繕等
    費用。

七、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第一階段補助款分二期核撥
  1、第一期(團隊須與學校育成單位簽約進駐,並完成申請設立公司
    行號籌備處):本期補助三十五萬元,分為學校育成費用十萬元
    及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二十五萬元。
  2、第二期(團隊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滿六個月):本期補助款十
    五萬元,分為學校育成費用五萬元及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十萬元
    。
 (二)第二階段創業獎金分二期核撥
  1、第一期(團隊須與進駐育成單位簽約):核撥團隊創業獎金百分
    之六十。
  2、第二期(團隊接受進駐育成單位輔導滿一年):核撥團隊創業獎
    金百分之四十。
 (三)各階段各期請款作業:受補助學校或民間育成單位,應於本署正式
   函文送達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向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
   辦公室辦理請款。
 (四)受補助學校或民間育成單位應於補(獎)助款收款日一個月內,將
   團隊補助款或創業獎金撥付至各團隊公司行號帳戶或籌備處帳戶。
 (五)團隊於第一階段受補助期間,應每月提供支用憑證影本予輔導之學
   校育成單位。
 (六)經費核結
  1、本補助之賸餘款,學校及團隊應全數繳回本署,團隊補助賸餘款
    由學校協助辦理繳回。
  2、受補助學校應檢附結案相關資料,依限辦理結報事宜。計畫原始
    憑證應專冊裝訂,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
    閱查驗或派員抽查。
  3、受補助學校或民間育成單位,應協助團隊於各階段第二期獎(補
    )助請款時備齊相關文件,送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並
    同時辦理結案。

八、計畫變更作業:
 (一)計畫變更:下列變更事項,學校或民間育成單位應於各階段計畫期
   間結束前一個月,將變更文件送達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
   理,逾時不予受理。
 (二)團隊成員變更:
  1、團隊代表人得敘明理由並檢附原團隊代表人及成員同意變更之證
    明文件辦理變更,惟新任代表人須為申請計畫時之原團隊成員,
    並以變更一次為限。
  2、團隊成員變更累計超過二分之一時,視同計畫終止,不得辦理變
    更。但第二階段,不在此限。
 (三)公司行號名稱變更:應敘明事由並檢附原公司行號撤銷及新設公司
   行號等文件,報送本署備查。

九、成效檢視:本署為考核各計畫執行成果,於第一階段補助期間,視執
  行情形得訪視該年受補助學校暨團隊及上一年第二階段績優團隊及相
  關追蹤考核事項,並將該年第一階段補助團隊之訪視紀錄列為參加第
  二階段評選之參考;該年執行成果做為本署相關經費補助之參考。

十、撤銷處理:受補(獎)助學校或民間育成單位或團隊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本署得撤銷原核定之補(獎)助,並得追繳已核撥補助款項及獎
  勵。
 (一)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本補(獎)助。
 (二)重複申請本計畫補(獎)助。
 (三)未依補(獎)助款項撥付團隊。
 (四)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致影響本計畫及本署形象,並經司法機關起訴
   者。
 (五)育成輔導期間內有撤銷公司行號登記之情事。
 (六)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並經判決確定。
 (七)其他未依規定使用本計畫各項補(獎)助款且情節重大者。

十一、終止處理:受補(獎)助學校或民間育成單位或團隊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本署得終止計畫。已核撥而未執行之補助款項,須全數繳回
   ;已核撥之獎金,由團隊按計畫實際未執行月份,依比例繳回。
  (一)未依本署規定辦理經費核結或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
    善。
  (二)妨礙或拒絕接受本署成效檢視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三)團隊主動向本署提出終止執行計畫者。
  (四)育成輔導期間,團隊公司行號有歇業、解散、廢止或撤銷之情事
    者。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計畫經核定補(獎)助額度,即不再補(獎)助因計畫追加所涉
    之其他費用。
  (二)獲補(獎)助學校或民間育成單位及團隊須配合本署成效檢視事
    項,辦理相關作業及創業成果宣傳。
  (三)學校應於第一階段育成輔導計畫內,明定對團隊補助經費支用管
    理方式,每月至少召開二次以上輔導會議及查閱團隊經費使用情
    形。
  (四)學校育成單位於團隊接受第一階段育成輔導六個月期間,不得再
    向團隊收取任何育成輔導及行政費用;其非屬育成輔導費用範圍
    者,得由學校與團隊另行議定之。
  (五)第二階段團隊應接受進駐育成單位輔導一年,由進駐育成單位與
    團隊雙方自行議定輔導契約,進駐育成單位每月至少與團隊召開
    二次以上輔導會議。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