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規定,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於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及其他重要國際運動競賽取得優異成績,以達超越歷屆獎牌數之績效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指奧運、亞運或世大運競賽種類之選手或運動團隊,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 優秀運動選手︰
1、職業選手為爭取積分取得奧運、亞運參賽資格,或爭取於奧運、亞運賽程安排有利位置。
2、業餘選手於轉入職業後,其前三年為爭取世界排名。
(二) 具潛力運動選手︰
1、最近四年參加國際競技運動賽事獲得三等三級國光體育獎章以上。
2、參與國內外之正式錦標賽、奧運資格賽或綜合性運動賽會且具特殊比賽成績。
3、經專家學者評估認定,於各該專項競技運動具發展潛力。
三、選手之培育方式如下:
(一) 本部視發展需要,擇定運動種類,由全國性奧運、亞運或世大運競賽種類之特定體育團體(以下簡稱單項協會)組成選訓委員會,就符合前點規定培育資格之選手,依運動特性,施予專案培訓及輔導。
(二) 各該單項協會應就前款選手,擬訂培育計畫,經選訓委員會初審,報本部核定後,依計畫專案執行。
(三) 各該單項協會應就第一款選手,建立人才資料庫及長期追蹤輔導機制,其內容應包括以醫學檢查、運動生理及運動成績等數據所統整之運動生理、心理、醫學及運動傷害復健等事項。
四、各該單項協會申請本要點規定培育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符合本要點培育資格選手之培育計畫(格式如附件一)。
(二) 培育選手名單(格式如附件二)。
(三) 培育選手個人基本資料(格式如附件三)。
(四) 國內外培訓及國內外參賽,計畫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行程安排、訓練內容、分年經費概算及預期績效。
(五) 第二年起應提報訓練成績作為經費審核依據。
五、審查作業及程序如下:
(一) 各該單項協會擬訂之培育計畫草案,提經選訓委員會會議初審通過後,將計畫草案及會議紀錄函報本部審查。
(二) 本部視不同運動種類特性,分別邀請運動相關之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依下列程序審查:
1、由本部遴請專案小組內具各該運動專項之委員一位,先就各該計畫草案書面審查,未通過者,函復各該單項協會依書面審查意見修正後,再函報本部續審直到通過。
2、書面審查通過後,由本部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複審通過後辦理。
六、經費支用:
(一) 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件四。
(二)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該單項協會已列入各該年度工作計畫項下之活動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三) 各該單項協會支用補助經費時,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並以本要點受補助單位名稱為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或收據。
七、補助款核撥及核結相關規定如下:
(一) 核撥:
1、各該單項協會應於接獲本部核定補助公文後二週內,檢附補助額度二分之一之收據,請領第一期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者,應即辦理核結,並檢據請撥第二期款。
2、各該單項協會如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撤銷該補助案件,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全部或一部已撥付款項。
(二) 核結:
1、為辦理各該年度終了決算事宜,除經本部事前核准者外,各該單項協會應於各該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附收支結算表、支用補助費之全部原始憑證報本部辦理核結;其採就地審計者,得免附原始憑證。
2、各該單項協會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者,應事前檢送經費調整對照表報本部核准;未經核准者,不予核結。
3、受補助經費核結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4、結案時之實際總支用經費低於本部核定總經費者,應按實際支用經費占本部核定總經費之比率撥付,或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5、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收入免予繳回;廠商違約金及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繳回。
6、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該部分之補助經費除應繳回外,本部得依情節輕重,對各該單項協會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7、留存各該單項協會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8、各該單項協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 各該單項協會未依前二款規定或逾期辦理者,不予核銷及補助。
八、本部之監督及輔導機制如下:
(一) 本部對本要點補助之選手及單項協會所報培育計畫,有督導考核權責。各該年度計畫完成後一週內,單項協會應提報訓練績效報告(格式如附件五)。
(二) 未依本部核定計畫實施訓練或績效不彰者,得廢止補助。
(三) 培育計畫涉及國內外參賽事項者,應將各該選手參賽成績納入訓練績效報告表內,作為本部審查下一年度培育計畫參據。
(四) 各該單項協會選訓委員會應督導相關人員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本部視實際需要,得派員訪視。
(五) 經本部評估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有運動科學檢測、心理支援、醫療復健及其他運動科學支援之必要者,各該單項協會、及其選訓委員會、教練及選手即應配合辦理相關事項。
九、附則:
(一) 接受本要點補助之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應依各該培育計畫確實執行。
(二) 核定施訓之選手有運動科學支援及運動傷害等問題者,各該單項協會應即彙整相關資料報本部協助辦理。
十、本部依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及替代役體育役儲備選手類役男甄選實施計畫,辦理服補充兵役或體育替代役之優秀或具潛力選手之培訓所需經費,亦得由運動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支應。
十一、為應奧運、亞運或世大運重點運動種類發展需要,本部依上開各該賽會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辦理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培訓所需經費,亦得由本基金支應。
經中央政府核定之運動發展計畫,且非屬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獎勵之範圍,如其成績表現優異,有助提升國內該項運動發展者,得衡酌國際情勢及國內發展政策,專案報送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同意後,發給激勵金,以利後續培訓育才之用。
運動選手參加奧運、亞運或世大運,田徑、游泳獲得破亞洲以上紀錄,其餘種類獲得破世界紀錄成績,且獲得獎牌者,該選手及其教練團得專案報送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同意後,發給激勵金,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十二、本部得視運動發展基金於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之實際金額等各該情況,酌減或廢止補助。
有前項情形者,本部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於補助核定函加註附款。
附件四
優秀或具潛力選手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
金額:新臺幣/元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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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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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手零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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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定培訓、參賽期間,每人每日最高補助四百元(自行依據預算經費調整)。
二、補助款應直接撥予經本部核定之培育選手,而不得移作教練津貼及其他非及於選手之支出。
三、已領有本部、其他機關、各級學校或相關團體生活津貼、零用金等其他給與者,不得支領本項目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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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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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日補助一千二百元至一千六百元(自行依據預算經費調整),依實際訓練日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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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國際級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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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請協助培育選手之國際級教練薪資、往返機票費、意外保險、全民健康、勞工保險、膳宿及醫療服務及返國休假。
二、優秀選手聘用之國際級教練,其薪資與聘用外籍運動防護員之薪資合計以每年美金二萬元為上限,檢據覈實報支,不受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全國性民間體育團體聘用國際級教練作業要點規定之限制。
三、具潛力選手聘用之國際級教練,得準用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全國性民間體育團體聘用國際級教練作業要點所定相關經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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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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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外移地訓練或參賽部分:
(一) 按實施地區生活指數分級酌予補助,其分級基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美金三百元以上地區者,酌予補助每人每日膳宿費二千八百元;其屬美金二百元以上地區者,酌予補助二千四百元;其屬美金一百九十九元以下者,酌予補助二千元。
(二) 國際體育運動總會(或舉辦單位)訂有膳宿收費相關規定者,依該收費規定支應,並應檢附競賽規範(包括大會規範),檢據覈實報支。
二、國內選手培訓部分:進駐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或各級學校者,依各該收費基準檢據覈實報支;其他地區則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千四百元,均依實際訓練日數計算並檢據覈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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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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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培訓需要,檢據覈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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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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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選手人數為基準,每人每月一千元計算,由各該單項協會統籌支用並檢據覈實報支,不得以造冊方式逕行發給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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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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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票或乘坐大眾交通工具者,以經濟艙或高速鐵路標準車廂票為限,並以最短行程核列;其核結時應檢附:
(一)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高速鐵路票根。
(二)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三) 登機證存根。
二、統一辦理運輸選手及運動器材租用各型車輛者,大型車、中型車及小型車,每日每輛最高分別為:九千元、六千元及三千元。但特殊需求者,得專案簽核辦理。
三、本項目之補助均應檢據覈實報支,並應以訓練場所與毗連區域經濟性、便利性及安全性為優先考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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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輔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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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款應支用於辦理課業輔導所需必要性支出,由單項協會統籌支用且檢據覈實報支,不得以造冊方式逕行發給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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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包括裝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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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核定之培訓隊或代表隊人員為限,每人最高補助四千元,採購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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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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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其範圍包括死亡、失能及醫療給付之保險,每人保險金額不得少於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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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防護、物理治療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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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培育選手之防護用品或其他必要費用,依實際需要審核並檢據覈實報支;其有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應用之需求者,應以具有運動防護、物理治療證之人員為限,每人每日補助一千二百元至一千六百元(自行依據預算經費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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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性器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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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置單價一萬元以下之消耗性器材,依實際需要審核補助。
二、採購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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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訓練器材設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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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置單價一萬元以上之訓練器材,依實際需要審核補助。
二、採購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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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與支援訓練、參賽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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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證照費及雜支等,視需要審核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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