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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8 13:0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制表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制表

職 稱

官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署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署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四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組長或副組
  長 其中一人,得列軍職。

副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

四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組長或副組 
  長其中一人,得列軍職。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
至第十職等

七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
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十五

其中一人軍文通用。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

六

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

十二

一、其中一人軍文通用。

二、內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

二十一

其中一人軍文通用。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四十九

 

其中四人軍文通用。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
至第五職等

七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
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
至第三職等

三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
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

二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五

 

助理
員

委任

第四職等
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
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

一

 

主
計
室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一

 

辦事
員

委任

第三職等
至第五職等

一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
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

二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

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三

 

佐理
員

委任

第四職等
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一六五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原臺灣省諮議會科長一人,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
  為止,出缺不補,未列入。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