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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部各單位依政策、部務推動之需,動用
    公務預算,委託大專校院、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經由理論研究、實
    驗、觀察、調查、訪談或其他科學研究方法進行研究,撰寫報告並經專家
    學者審查通過,研究成果可作為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之計畫。但
    不包括一般業務委外辦理計畫。
    本部委託研究計畫由秘書室統籌管理。


三、本部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預擬委託研究需求及主題。研究主題應符合本部施政計畫及業務發
    展需要,並參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資訊系
    統GRB(網址:http://www.grb.gov.tw)選定後,提本部委託研究審
    議小組審議。但委託經費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以下,確實具連續
    性、迫切性或特殊性者免提審議小組審議,由各單位敘明事實及適當理
    由,簽奉部次長核定後辦理。
(二)經會議或奉核定審核通過之研究主題,其委託方式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
    理採購。
(三)為瞭解計畫主持人有無同時接受二項以上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之情形,各單
    位應於決標前,請投標者提供書面資料作為審查之依據。
(四)各單位於辦理計畫書評審階段,除評選計畫是否得標外,應確實審查計畫
    書內容,並加強計畫書研修作業,以確保研究方向合乎原定計畫目標,及
    研究成果有助於施政參考。
(五)各單位簽訂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保密條款,其內容並載明本部所有委託研究計畫案,受
    委託者於未經本部主管單位同意對外公開發表前,不得任意公開委託研究
    計畫相關細節及內容。
(六)受委託者應於契約簽定後三日內,將該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登錄至政府研究
    資訊系統GRB。
(七)各單位依契約登錄執行進度並依契約辦理各期報告審查、經費核撥(銷)
    及驗收事宜。
(八)受委託者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登錄研究報告摘要。
(九)各單位簽辦研究結論、建議事項及採行情形。
(十)各單位建立與保管委託研究相關檔案及資料,並於完成驗收及核銷後送一
    份予總務司保管。


四、本部委託研究審核小組由本部主任秘書、會計長、教研會執行秘書、顧問
    室主任及部內相關單位主管組成,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於每年一月、四
    月、七月、十月辦理研究主題之審議。


五、本部各單位就年度需委託之研究案,於每年十二月、三月、六月、九月底
    前將研究需求(含主題、研究計畫選題作業、問題背景、研究目的、研究
    期間、經費預估與來源及受委託人之條件等,格式如附件一),送交秘書
    室彙提委託研究審核小組審議;逾期者順延至下一次會議審議。必要時,
    得加開會議審議。


六、年度研究計畫經費達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
    業實施要點之規定者,應提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計畫審查。

七、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格式如附件二):
(一)研究主旨:包括研究名稱、緣起與預期目標。
(二)研究背景分析。
(三)研究內容大綱。
(四)研究方法及步驟。
(五)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六)研究預期成果或預期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七)研究人員姓名、現職、學經歷及研究分工;目前進行中之研究計畫名稱、
    委託(補助)機關及研究期程。
(八)研究經費之配置。
(九)相關參考資料。
(十)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GRB表,含計畫之中文、英文摘要,格
    式如附件三)。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書審
    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本部存檔備查。
    第一項研究計畫經費之編列,應依本部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標準(格式
    如附件四),填具委託研究計畫經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五)。


八、本部各單位於編擬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就政策需求、計畫目標、
    執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算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是否重複研
    究等進行審議,並經部長核定後,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
    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應將委託研究計畫案經費,明列於年度
    概算中業務費之委辦費或研究發展費之專業服務費項下。


九、本部各單位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及研究
    對象;選定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對同一期間
    (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
    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凡計畫之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機關
    委託二項以上研究計畫,或連續三次以上接受本部委託研究者,該計畫成
    效列為查核重點。


十、為使研究結果能配合施政計畫執行作業,研究計畫期程以三個月為原則,
    經招標作業決標後簽奉核定之研究計畫,其負責單位應儘速會同總務司辦
    理簽約手續,俟完成簽約程序後計畫始得進行,並自簽約起始日核算作業
    期程。 
    受委託者如屬個人,應以其為簽約主體,且以專(兼)任性質服務於機關
    (構)團體,應以其服務之機關(構)團體為計畫之監督單位。 
    受委託者如屬公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應以其為簽約主體,並以其
    會計單位為計畫之監督單位。 
    契約書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定之採購契約要項辦理,該要項敘明
    應於契約內訂明者,應予納入。為有效發揮統籌管理之功能,各單位於計
    畫簽約後,應送契約書影本一份至秘書室。 


十一、委託研究經費核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但本部認為研究範圍
      有擴充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研究計畫經費之撥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三十萬元以下者:得於契約簽訂及計畫主持人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
      RB登錄計畫基本資料後一次撥付。
(二)超過三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下者:以分二期撥付為原則,第一期款額度
      為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三十,於契約簽訂及計畫主持人至政府研究資訊
      系統GRB登錄計畫基本資料後一次撥付;第二期款額度為計畫所需經
      費之百分之七十,於期末報告審查修正通過及計畫主持人至政府研究資
      訊系統GRB登錄期末報告摘要後撥付。
(三)超過一百萬元者:應分三期撥付,各依所需經費之百分之四十、百分之
      四十及百分之二十,分別於契約簽訂、期中報告審查、期末報告審查修
      正通過及計畫主持人依規定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登錄各期應填報
      之資料後撥付。
      有關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撥付、執行及核結作業,並應依本部委託研究
      計畫經費處理注意事項辦理(如附件六及附表一、二、三)。


十二、各計畫受委託者應按期提報期中(期程在三個月以下者,得免提送)、
      期末報告(含研究報告摘要)送本部,如有不可歸責事由,致未能按期
      履行時,應於其事由發生後十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通知
      本部,延期期限以一個月為限,且延長執行期間所需之經費由受委託者
      自行負擔。受委託者如未於期限內通知或本部認非屬不可歸責事由時,
      不得以之作為遲延履行之事由。 
      契約有效期限後受委託者縱有不可歸責事由,亦不得請求本部延長契約
      期限。


十三、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案件,如確有不可歸責於本部之原因而逾期
      者,本部各單位應確實依合約處理。


十四、本部各單位對受委託者所提之期中及期末報告應以會議或書面方式審
      查,審查意見並應送受委託者參考修正報告書,計畫主持人應將審查紀
      錄、修正情形對照表列入附錄中,俾便瞭解報告修正情形及未能修正之
      原因。


十五、各委託研究計畫期滿前一個月,受委託者應將期末報告書初稿報本部審
      查。本部各單位於收受報告書初稿十五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意見送
      請受委託者於十五日內修正或說明,並提送研究報告書(含研究報告摘
      要)至少十份(報告書封面印製如附件七及研究報告摘要格式如附件八)
      及電子檔二份。各單位應於報告書審查通過後限期會同相關人員辦理驗
      收並簽認。 
      本部各單位對報告書之研究結論與建議事項,應分立即可行建議及中長
      期建議二類,採表格或條列方式逐條臚列敘述,並說明理由。但亦得視
      研究需要另行分類撰擬,評估可行性並專案簽辦,其重要者提本部委託
      研究審核小組會議報告。


十六、本部各項研究報告,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於委
      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分別將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
      家圖書館及行政院國科會、國立教育資料館、本部教研會資料室、統計
      處辦理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
      委託研究報告全文電子檔應配合寄存作業,請本部電算中心刊登於本部
      網頁,並得視業務需要,辦理成果發表會,其具有參考或應用價值需出
      版者,應依本部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十七、本部各單位應指定專人確實監督掌握該單位委託研究計畫之執行進度及
      追蹤研究成果之運用(格式如附件九),並建立完整資料檔案。


十八、本部委託研究計畫之採購程序爭議案件,由總務司會同有關單位處理。

十九、本部所屬機關學校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
      基金作為研究經費所作委託研究計畫,應參照本要點自訂作業規定,並
      送本部備查。


二十、本部委託單位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