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我國大專校院與地方產業連結
,帶動學校產學合作營運單位之專業能力與組織功能,引導大專校院
經營理念多元及彈性,促進學校研發成果,協助產業發展,特實施獎
助大專校院發展區域產學連結績效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並訂定本
要點。
二、獎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成績良好,並具發展區域
產學連結潛能,且符合下列申請條件者:
(一)經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最近一次「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績效評
量」結果為良好。
(二)近一年與企業合作研究收入金額(以學校相關單位訂定契約為準)
及對企業之各類智慧財產衍生收入金額(包括技轉收益及創新育成
,以學校訂定契約為準),合計金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三千萬
元或占校內國科會專題研究經費比率達百分之六以上。
(三)未獲本部獎助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績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獎助。
(四)本計畫與本部獎助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績效計畫僅能擇一申請。
三、獎助計畫內容:
(一)學校應於計畫徵集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簡要規劃書(十頁以
內)一式十份;經本部審議通過者,應於本部通知之期限前,提出
三年計畫書一式十份(三十頁以內)。
(二)前款簡要規劃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1.學校產學合作現況、發展利基點及未來經營區域產學連結之策略
規劃。
2.學校為落實區域產學連結擬調整之產學合作經營組織架構、智財
管理機制、專業團隊組成及調整時程規劃表。
3.強化師生參與產學合作之策略(包括教師升等、獎勵、產學課程
連結等)。
4.學校對區域產學連結經營成效之三年具體總目標及分年目標(包
括質化及量化)。
(三)申請獎助學校所提三年計畫書之審議重點及評議配分規定如下:
1.規劃及組織面(占百分之三十五):
(1)學校深化與區域產業連結之目標及策略規劃。
(2)學校對公私立部門產學合作產學資源(例如專案補助款、獎勵
款)於達成產學合作策略及目標之運用。
(3)學校產學合作組織(包括研發、技轉及育成等單位)之整合程
度與產學合作績效責任制度之建立,及專業產學合作經營團隊
之規劃(團隊應有所擬連結產業之相關業界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之成員)。
(4)延攬產學合作經營管理專業人才之具體做法(包括類別、資格
及人才來源)及資深經理人制度之建立。
2.管理及控制面(占百分之二十五):
(1)學校研發成果與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推廣機制。
(2)學校透過產學合作,對師生創業、教師借調及校務基金投資策
略等配套措施。
(3)各項產學合作獎勵措施(包括教師升等辦法、教師借調企業及
產學合作計畫獎勵措施等)之規劃及推動作法。
(4)學校深化與區域產業連結自我評量機制及目標管考機制。
3.績效面(占百分之三十五):
(1)近一年與企業產學合作收入(包括合作研究、技轉、育成及其
他服務,不包括委訓計畫,以簽約為準)占學校自籌收入經費
比例。
(2)近三年專利申請及獲得數。
(3)近三年學校辦理本部或國科會推動之相關產學合作計畫之成效
,其中含業界投入金額占本部或國科會補助金額之比例。
(4)近三年借調至企業之專任教師人數。
(5)產學成就表現,包括國科會技轉獎勵、經濟部育成中心考核成
績及各類公私立單位之產學合作相關傑出獎項等。
(6)學校對區域產學合作之經營及貢獻。
4.其他(占百分之五):其他產學合作特色,例如具產業技術發展
突破、共通性基礎開發或關鍵技術升級等。
(四)申請文件以送(寄)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期送(寄)達、資料不全
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獎助範圍及額度:
(一)本計畫期間三年,依審核結果,擇優獎助產學合作績優之數所學校
,每校每年最高九百萬元。
(二)本計畫獎助經費經常門為百分之七十,資本門百分之三十,得視需
要逐年調整;其經費使用範圍規定如下:
1.產學連結經營團隊人員之進用。
2.產學合作、智慧財產管理、出國參訪及其他業務推廣費用;其中
出國參訪費用以四十萬元為限。
3.促進與企業界合作之軟硬體設備(包括研發成果所有權歸屬學校
,並經學校審查通過之專利申請費)。
五、計畫審核程序:
(一)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依學校所提計畫書面審核,必
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二)年度獎助經費,依審查會議結論簽奉核可後,原則於計畫徵集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
(一)請撥:本計畫年度經費執行期間為十二個月,原則為計畫申請次年
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學校應於核定日起二十日內,檢具正
式領據、計畫書及經費明細表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以
下簡稱專案辦公室)辦理撥款。
(二)經費核結:學校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備齊經費收支結算
表,送本部或專案辦公室辦理結案。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本計畫學校應提出相對之自籌款,並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計畫金額之
百分之十五。
七、成效考核:
(一)獲獎助之學校,應於計畫期間之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分別提出下一
年度規劃書一式十份,送專案辦公室辦理審核,作為再次年是否得
繼續申請經費之參考依據;並於再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年度辦
理成果報告一式十份送專案辦公室辦理審核及績效考核,考核結果
將作為學校參與計畫退場之參考。另學校如未有合理具體之理由,
年度設定量化指標未達百分之七十五者,次年獎助經費將予減列;
未達百分之六十者,不再續予獎助。
(二)本計畫績效考核項目規定如下:
1.質化指標:
(1)學校整體落實區域產學連結,並依特色專長領域追求產學合作
之成效。
(2)產學合作校園文化建立,引導教師教學研究與業界需求契合及
人才交流,其產學合作連結機制之成效。
(3)內部產學合作機制(例如各育成、技轉及研發單位)整合成果
及對國科會、經濟部相關產學計畫之人力與資源等跨部會產學
資源之整合效益。
(4)透過各種智慧財產管理推廣(例如專利、技術轉移及育成),
研發成果具促進產業升級影響力。
2.量化指標:
(1)學校與連結之區域產業之技轉案件金額,三年平均每年成長逾
百分之十或逾六百萬元。
(2)產學合作收入(以技術作股或有價證券收益者,應有專業人士
之估價證明)應達學校產學合作經營管理組織所聘專責人員薪
資之三倍以上。
(3)學校與連結之區域產業產學合作研發案每年至少三件;相關研
發經費來自企業之比例每年成長逾百分之十五或逾六百萬元。
(4)學校育成之企業家數每年應達十家以上,其中至少一家應為新
進駐之新創企業,並與連結之區域產業相關。
(5)學校參與連結之區域產業產學合作之專任教師人數三年內成長
逾百分之十五。
(6)學校參與連結之區域產業產學合作之學生人數三年內成長逾百
分之二十五。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受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獎補助者,不得再予獎
助,有重複獎補助情形,應追繳其重複獎助部分之經費。
(二)獲獎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以分享經驗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