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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經費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4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縮短大專校院學生畢業與就業間
     連結之平台落差,建立產學合作創業就業機制,結合各部會產業發
     展之資源,引導大專校院學生就業機會,實施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
     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方式:
(一)實施期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申請對象:
      1.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設有育成中心者。
      2.創業團隊成員至少應有二分之一為九十五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
        畢業生。
(三)申請方式:每校所提申請計畫以二十案為限,應備妥各輔導團隊申
      請計畫書,包括育成進駐輔導意向書各一式十份,向本部或本部指
      定之專案辦公室提出申請。
(四)申請文件應於本部公告申請期限前,送(寄)達本部或本部指定之
      專案辦公室,逾時、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三、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計畫書
      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及創業團隊列席報告,審查結果
      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審查項目:
      1.計畫團隊之執行輔導能力及開發技術經驗。
      2.計畫目標。
      3.產業分析、市場分析及 SWOT 分析。
      4.產品與服務說明及營運模式說明。
      5.計畫經費及財務規劃。
      6.預期效益。
(三)計畫擇選原則:以製造業、服務業及文化創意產業之合作計畫各占
      三分之一為原則,並以曾參與創業競賽或獲得獎項為優先擇選對象
      。


四、經費分配:
(一)九十五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畢業生提出團隊育成計畫,經審核通
      過並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創業六個月者,依創業計畫完整性,由
      本部補助學校育成費用新臺幣(以下同)十五萬元及創業團隊創業
      基本開辦費三十五萬元為原則,獲補助基本開辦費之團隊經參與本
      部創業競賽且成績績優者,本部得再補助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創業
      開辦費。
(二)本部補助學校育成費用以業務費為原則;補助創業團隊創業開辦費
      以人事費及業務費為原則。


五、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經費核撥:
      1.第一期(創業團隊進駐學校育成單位一個月內):
     (1)學校應於正式函文送達後,檢具收據及通過資格審查創業團隊
          名冊報部請款。
     (2)本部撥付學校補助款三十萬元,包括學校育成費用五萬元及創
          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二十五萬元。
     (3)學校應於第一期經費收款日一個月內,將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
          辦費撥付至每創業團隊之公司帳戶或籌備處帳戶。
      2.第二期(創業團隊進駐學校育成單位六個月後):
     (1)學校於通過績效考核並於正式函文送達後,檢據請款收據、創
          業團隊名冊及第一期款撥付每創業團隊之匯款證明報部請款。
     (2)本部撥付學校補助款二十萬元,包括學校育成費用十萬元及創
          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十萬元。
     (3)學校應於第二期經費收款日一個月內,將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
          辦費撥付至每創業團隊之公司帳戶或籌備處帳戶。
      3.第三期(經參與本部創業競賽且成績績優之創業團隊):
     (1)學校應於正式函文送達後,檢據請款收據、第二期款撥付每創
          業團隊之匯款證明及創業團隊申請公司登記之證明。
     (2)本部得依產業領域類別及競賽結果,撥付學校績優創業團隊創
          業開辦費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
     (3)學校應於第三期經費收款日一個月內,將績優創業團隊創業開
          辦費撥付至每創業團隊之公司帳戶或籌備處帳戶。
(二)經費核結:學校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備齊經費收支結算
      表及各期款撥付每創業團隊之匯款證明,並提送創業團隊期末執行
      報告,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結案。
(三)本案之賸餘款,應全數繳回;經費核撥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成效檢視:本部為考核各計畫執行成果,得辦理績效評估、不定期訪
    視及相關追蹤考核事項;當年度執行成果作為本部相關經費補助之參
    考。


七、違規處理:受補助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
    ,並得追繳已核撥款項:
(一)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本補助。
(二)未依補助款項撥付創業團隊。
(三)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仍
      未改善。
(四)妨礙或拒絕接受本部成效考核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五)其他未依規定使用本計畫各項補助款。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經核定補助額度,即不再補助因計畫追加所涉其他費用。
(二)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受本部補助者,不再補助,有重複補助者,應
      繳回全部計畫補助經費。
(三)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成效檢視事項,辦理相關作業及創業成果宣
      導。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