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校園學生自治發展及傳承,深化學生民主素養及公民責任,並擴大學生參與教育政策之擬定宣導與研究之管道,強化公共溝通機制,以提昇政策執行之可行性及有效性,特設教育部學生自治及公民教育實踐政策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設置委員15至21人,由本部成立遴選小組,就大專校院學生或畢業二年以內,對推動學生自治發展與公民教育實踐議題有興趣且具有熱忱者,並曾擔任學生自治組織、學生社團及志願服務組織之幹部達一年以上者遴選之,遴選後送部長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遴選小組辦理遴選時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並注意性別、學校屬性及區域分布。
本小組委員聘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一次。委員於聘期中因故出缺時,由備取人員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名,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必要時得依業務需求設置工作分組。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會議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主持會議,由與會之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出席或列席學生自治傳承研討會議之籌劃及相關研習會議,提供學生自治發展政策研擬規劃與深耕發展之諮詢,以促進政策符合學生之需求,並提高政策執行之可行性及有效性。
(二)出席或列席公民實踐教育會議之籌劃及相關會議,提供實踐公民教育政策研擬規劃與深耕發展之諮詢,以促進政策符合學生之需求,並提高政策執行之可行性及有效性。
(三)出席或列席本部其它及學生權益相關之教育政策公開會議,提供學生自治及公民教育政策規劃之諮詢,以促進政策符合學生之需求,並提高政策執行之可行性及有效性。
五、本小組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就學生自治及公民教育實踐政策相關議題進行討論,提出建議及意見,並得視需要配合相關會議時間召開臨時會議。本小組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其可否同意時,由主席裁決。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本小組與學生自治發展公民實踐教育相關研習、事前籌備及培訓相關之會議。
本小組委員出席或列席各會議前,應先廣泛蒐集與該會議內容相關之資訊及相關學生之意見;參與會議時,應運用民主素養及理性思辨,熱烈參與相關會議之討論。委員應遵守並執行本小組相關決議事項,維護本小組聲譽,並配合推動其它符合本小組任務之事項。
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會辦理;本小組會議決議或建議事項,由本部訓育委員會提報相關會議參採。
八、本小組得由本部遴聘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或專家學者擔任顧問,提供專家意見。
九、本小組委員與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補助費用。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