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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書籍制服費及伙食費要點
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就學,給予其相關
    就學費用扶助,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之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於國立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特殊教育具有學籍之身心障礙學生,於修業
    年限內,以其申請時查調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所提供家戶最近一年度
    所得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前項家戶最近一年度所得總額,依下列方式核算:
〈一〉學生未婚者,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戶年所得。
〈二〉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戶年所得。
    第二項第一款學生因特殊因素未能由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扶養者
    ,得具明理由,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免列計該父母之
    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綜合所得。

    家戶中具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或軍人身分者,應檢附
    任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最近一年度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書籍費: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八百元,按學期補助。
〈二〉制服費:每名學生每學年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於第一學期一次補助
      ,第二學期始核准學籍者,制服費減半。

〈三〉伙食費:每名學生每月新臺幣三千元,按月補助,以十個月計算,
      七、八月不計。



四、接受本要點補助費用之學生,連續請假三天以上者,於請假期間,停
    發伙食費。

    緩讀及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不予補助。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補助之費用,不予追
    繳。

    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者,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
    享受補助之費用,不得重複補助。

    學生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費用之補助,及其他與補助費用
    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



五、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費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追繳之,涉
    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享有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