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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1 08:1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推動防制校園霸凌安全學校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學校執行維謢校園安全實施要
  點有關防制校園霸凌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推動以「防制校園霸凌」為中心議題之安全學校,整合學校行
  政、教學、空間環境、心理輔導、健康服務及社區合作等策略,期能
  完善校園霸凌之發現、處理及追蹤輔導流程,達成營造友善校園之目
  的。

三、有意願辦理推動防制校園霸凌安全之學校,得申請補助,並以下列學
  校為優先補助對象:

  (一)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包括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設置專門學
    程之綜合高中)。

  (二)直轄市立、縣(市)立完全中學。

  (三)公私立國民中學。

四、補助原則:

  (一)第一年申請,以補助經常門為主,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推動成果經本部評鑑合格者,次年度起得續辦申請,補助仍以經
    常門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得視需要申請資本門經費,並以不
    超過申請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且以購置校安設備為主),且
    每校申請補助以至多連續三年為限。年度經本部評鑑不合格者,
    次年不得再 提申請。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評鑑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第一年:申請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計畫函送本
      部提出申請,計畫期程自該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度七月三
      十一日止,為一學年;計畫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背景與現
      況、計畫目標、具體作法、實施進度期程與分工、自我評核
      管考機制及預期成效。

    2、第二年以後:學校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將計畫函送本
      部申請,計畫期程自該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度七月三十一
      日止,計畫內容同前目規定。

    3、學校每年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時限提出申請者,
      不予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申請本補助案,
      應先報所屬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核轉本部;其
      餘學校之申請案,逕報本部。

  (二)審查作業:第一年申請補助學校,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於每年
    六月份辦理審查會議,依年度所列預算額度擇優辦理補助。

  (三)評鑑作業:接受本部補助之學校,由本部組成評鑑小組,於次年
    六月至七月辦理評鑑,評定成績達七十分以上為合格,得申請次
    一年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補助經費,由其直轄市政府教
    育局或縣(市)政府檢送正式領據報本部,並採「代收代付」方
    式辦理撥款。

  (二)受補助之學校應於次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函送學年度活動成果
    報告及「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辦理核結。

  (三)補助經費請撥、支用與核銷結報等方式及表格,請依本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考核:

  (一)受補助學校之活動成果報告應包括下列資料(封面加註學校全銜
    、計畫名稱及辦理期程),供本部審查:

    1、接受補助案之活動計畫書。

    2、辦理活動內容之相關資料:如海報、宣傳(導)單、公文、
      上課研習簽到冊、附日期之活動照片及參加人數等。

    3、活動經費收支決算報告表(應列明所有補助單位及金額)。

    4、成效及檢討(以文字具體陳述)。

    5、推動過程及成果資料應設置專屬網頁,以電子資料呈現,並
      提供本部學生軍訓處建置連結。

  (二)受補助學校經審查未依核定計畫執行、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核准
    、未依規定時限辦理核結、活動成果報告與事實不符或辦理績效
    不彰者,均列為酌扣補助款或下次申請補助審查之參考。

  (三)辦理本案績優學校,由各該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

八、其他事項:

  (一)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委託推動防制校園霸凌安全學校計畫之輔
    導工作。

  (二)經本部評鑑合格且申請次一年補助學校,應擔任本部指定區域之
    標竿學校,與該區域新申請補助學校建立伙伴關係,進行分享及
    輔導。

  (三)辦理本案績優學校,應協助本部辦理防制校園霸凌安全學校研討
    會議,並擔任本部推動防制校園霸凌之種子學校。

  (四)宣教活動實施對象以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為主,社區民眾為輔。

  (五)活動內容不論動態或靜態,應符合防制校園霸凌或建構安全學校
    之精神。

  (六)申請學校應按計畫時程進行活動,因故變更,應報本部核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