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促進家長參與教育事務實施方案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家長參與學校教育
  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
引導學校家長會優質發展。
  (二)
健全學校志工制度。
  (三)
增進校長、教師及家長認識學校家長會。
  (四)
宣導「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二)已登記立案之全國家長團體。


四、補助項目:
  (一)學校家長會會務研習。
  (二)
學校志工制度研習。
  (三)
學校校長、教師及家長認識學校家長會會務研習。
  (四)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研習。

五、辦理方式:
  (一)學校家長會會務研習:由縣市政府結合地方家長組織或相關團
     體研訂計畫,以縣市學校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委員等為研習
     對象,課程內容以家長會屬性、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之意義、家
     長會組織章程、財務處理、選舉罷免、議事規則、優質家長會
     參考指標、家長參與學校教育行動指南、相關法規及常見問題
     與解決對策等。
  (二)
學校志工制度研習:以學校校長、承辦業務教師為研習對象,
     學校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擬訂志願服務計畫,包括志願服務人員
     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透過
     志工召募、基礎及特殊訓練課程介紹,健全學校志工制度。
  (三)
學校校長、教師及家長認識學校家長會會務研習:以學校校長
     、承辦業務教師及家長為研習對象,課程內容以認識學校家長
     會之屬性、組織章程、任務、財務處理、選舉罷免、議事規則
     及相關法規。
  (四)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研習: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
     參加過種子教師研習並經過認證之講師進行講授與討論;研習
     對象為各校家長;課程內容主要為「十二年年國民基本教育」
     。


六、補助基準:
  (一)每場次研習計畫經費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經費總額最高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全國家長團體計畫經費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三)
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辦
     理,依財力等級給予不同比率補助,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
     百分之九十。
  (四)
本補助對全國家長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限,全國
     家長團體並應編足分攤款。
  (五)
本部得依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其他特
     殊需要,酌予調整本補助經費額度。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縣市政府及全國家長團體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檢附計
     畫書及本部補助項目經費申請表,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二)審查:本部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縣市政府及已登記立案之全
     國家長團體提報之計畫書。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縣市政府及已登記立案之全國家長團體應於本部核定計畫經費
     後即製據請撥。
  (二)縣市政府及已登記立案之全國家長團體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執
     行。
  (三)縣市政府及已登記立案之全國家長團體應於計畫辦理完成後一
     個月內,檢附本部計畫核定文件、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報本
     部辦理核結,如有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其餘事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九、成效考核:
  (一)縣市政府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學校及相關人員,得予獎勵。
  (二)本部得視需要至縣市政府實地訪視,瞭解縣市執行計畫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