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一、
為律定軍訓人員之遴選、訓練、介派、任免、晉任、晉支、考核(績)、勳賞獎懲、婚姻、退除、出國考察等、依據「教育部組織法」、「大學法」、「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實施辦法」,及國防部、教育部相關法規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之軍訓人員,係指教育部軍訓處、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軍訓室人員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軍訓教官與護理老師。所稱之軍訓教官者係指各校(院)設置之軍訓總教官、主任教官、教官等人員。
第二章、遴
選
三、
軍訓教官遴選對象
(一)具有學士以上學位或指參學之現役常備軍官、預備軍官及備役官、士、兵
(二)具有學士以上學位女青年
四、
軍訓教官遴選方式:區分為荐選、甄選、考選三種,少將及上校總(主任)
教官採荐選方式,中校(含)以下軍訓教官採甄選方式,備役士官、兵、
女青年採考選方式辦理,其遴選標準如附件一、二。
五、
荐選、甄選、考選錄取人員由國防部分配教育部任用。
六、
軍訓人員遴選權責劃分:
(一)軍訓教官
1.
少將、上校總(主任)教官,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遴選,或由現
職軍訓人員中遴選之。
2.
現役中校階以下軍官(含備役少校以下),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成立
甄選委員會,採甄試方式錄取,甄試計畫由教育部策訂,送國防部頒佈實施。
3.
女青年及備役士官、兵,由教育部依員額需求,函請國防部訂頒
招生計畫考選之。
(二)軍訓處、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軍訓室人員:
1.
軍訓處處長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遴選之。
2.
軍訓處副處長、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軍訓室主任,由教育部或現職軍訓人員中遴派之。
3.
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軍訓室人員,按權責就現職軍訓人員中遴選之。
第三章、訓
練
七、
練方式:軍訓人員之訓練,區分為職前訓練、在職訓練、與進修(深造)教
育。
八、
軍訓教官訓練權責劃分:
(一)職前訓練:
1.
經荐選及甄試錄取人員,在未任教官前,需實施二至四週之職前訓
練,由教育部主辦,國防部協辦。
2.
考選人員經錄取後,接受軍官基礎教育及軍訓教官專業教育十個月,
由國防部主辦,教育部協辦。
(二)在職訓練:
1.
軍官團教育:由教育部及省(市)政府教育廳(局)策劃實施。
2.
暑期工作研習:由教育部及省(市)政府教育廳(局)策劃實施。
(三)進修(深造)教育:
1.
正規班及各軍種兵科學校正規班之進修,由大專院校(含部屬高中)
及省市教育廳保荐,教育部依需求向國防部申請進修名額,分送相
關兵科學校進修。
2.
深造教育依「陸海空軍官深造教育選、訓、用規定」及年度招訓計畫辦理。
3.
國內大學研究所之進修,參照公務人員及學校教師進修有關規定辦理。
4.
第四章、任 免 介 派
九、
軍訓教官介派任免權責劃分
(一)新進軍訓教官由國防部分配,教育部介派之。
(二)現職總(主任)教官之介派任免,由教育部核布之。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中校(含)以下軍訓教官之介派任免由教育部及省(市)政府教育廳(局),依權責核布之。
(四)校(院)長、訓導(主任)及總(主任)教官對所屬軍訓教官之遷調得依任務需要保荐或建議。
十、
教育部依教官設置基準,路定各階編配原額,函送教育部,以為甄選補充之
依據。
十一、新進中校(含)以下之軍訓教官,以介派至高中、高職任職為原則,具碩
士、博士學位或國軍指參教育學資者,得依職前訓練成績及任務需要,優先介派至大專院校服務。
十二、現職教官之調職,凡任職一校未滿兩年者,除人地不宜外,不得遷調其他
學校。上尉(含)以上在中等學校服務滿三年,績效優良者,得調大專院校。
十三、現職軍訓總教官、主任教官及高中教官遷調大專院校教官之候選,由教育
部(軍訓處)、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於每年十一月上旬,分別建立候選名簿(候選作業規定另定),作為調任之依據。
十四、服務金門、馬祖地區之軍訓教官,服務滿兩年以上或工作績效優異,得優
先調職。
十五、教育部軍訓處、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軍訓室人員之外停職(回)役,
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辦理。
第五章、晉
任 晉
支
十六、軍訓教官之晉任與俸級晉之,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用條例」及「陸海
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十七、軍訓教官之晉任,區分為定期晉任及不定期進任兩種。
十八、定期晉任每年辦理一次,由教育部統一選拔,建議國防部彙辦。
十九、定期晉任之晉額,由教育部依軍訓人員編配基準、出缺狀況,釐定各階晉
任員額,於前一年九月一日以前,由教育部向國防部申請。
二十、教育部組成晉任評審委員會,依晉任作業規定及國防部核定之晉額,統一
選拔後晉人員。
二十一、定期晉任每月辦理一次,由教育部建議國防部審定權先發布。
二十二、考選之備役士官、兵及女青年,於政戰學校軍訓教官班完成基礎及軍訓
教官專業訓練,成績合格,由國防部授與少尉官階,分配教育部任用之。
二十三、軍訓處、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軍訓室文職人員之升等,依照公務
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四、軍訓教官俸級晉支,分定期每年辦理一次,不定期屆滿一年辦理一次。
二十五、軍訓教官俸級晉支,將官由國防部核布,上校以下軍官由教育部核布,
並副知國防部及軍種總部。
第六章、考
核
二十六、軍訓教官考績作業規定,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作業規定」訂定之。
二十七、軍訓教官之考績評鑑,採初考、覆考、審核三級委員會制,每年(自上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辦理一次,由教育部訂定層次權責劃分表,據以辦理。
二十八、各級評鑑結束後,由教育部召開考績審核會議,評定績等及比序,依受考官之階級職務,分別繕造「軍官考績評鑑比序名冊」,送國防部備查。
二十九、軍訓教官考績成果,作為晉任、調升、送訓、勳獎、延役、留營等人事
作業之依據。
三十、軍訓處、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軍訓室文職人員之考核(績),按一
般公務人員考核(績)之規定,依權責辦理。
第七章、勳 賞 獎 懲
三十一、軍訓教官之獎懲人事命令,由教育部軍訓處處長頒布,其勳獎業務管制,
依「國軍勳賞獎懲作業規定」辦理。
三十二、軍訓教官獎懲建議,由左列人員行使之:
(一)
省(市)政府教育廳(局)長。
(二)
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軍訓室主任。
(三)
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院)長,訓導長(主任)。
(四)
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總(主任)教官。
三十三、軍訓教官敘頒勳(獎)章、褒獎或受撤職、停職處分,由教育部會
同國防部辦理。
三十四、軍訓處及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軍訓室文職人員之獎懲,依公務人
員獎懲辦法辦理。
第八章、婚
姻
三十五、軍訓教官婚姻業務處理,依「軍人婚姻業務作業規定」辦理。
三十六、將級軍訓教官結婚及註銷配偶,由國防部核定;校尉級軍訓教官結婚及
註銷配偶由教育部軍訓處處長核定。
三十七、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軍訓室暨部屬學校,負責所屬軍訓教官婚姻
作業之申請審查與轉報。
第九章、退 除 與 延 役
三十八、軍訓教官退除役作業,依「陸海空軍軍官退除役業務處理手冊」暨「年
度退除實施計畫」有關規定辦理。
三十九、教育部(軍訓處)負責所屬軍訓教官退除之審定,由國防部及有關總部
發布。
四十、教育部(軍訓處)負責所屬軍訓教官延役、繼續服現役、留營之核布,人
令副本送國防部及有關陸、海、空軍總部備查。
四十一、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軍訓室暨各學校,負責所屬軍訓教官退除、
延役、繼續服現役與留營作業之申請審查與轉報。
四十二、軍訓教官不適任現職者,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不適任現職有關
規定辦理。
四十三、軍訓教官延役、繼續服現役與留營標準,如附件三、四、五。
第十章、出
國 考
察
四十四、軍訓教官出國,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暨「國軍出國人員忠
貞品德考核規定」辦理。
四十五、教育部(軍訓處)負責所屬軍訓教官(軍職人員)出國資料複審與核定。
四十六、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暨各級學校,負責所屬軍訓教官出國業務作
業之申請審查與轉報。
第十一章、附
則
四十七、軍訓教官之待遇,除薪俸額按國軍標準支給外,其他按現行學校教師有
關規定辦理。
四十八、護理教師遴選派任用遷調作業,悉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遴派任用遷調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十九、本規定未列事項,均依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五十、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