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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中英文翻譯能力考試試務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規劃中英文翻譯能力考試試務作業之
    需,特設中英文翻譯能力考試試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中英文翻譯能力考試簡章之審議及重大試務工作之研議。
(二)有關中英文翻譯能力考試重大事件之處理。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政務次長
    兼任,本部國際文教處處長、國立編譯館館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
    由主任委員就在專業領域著有聲譽之專家學者聘兼之。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五、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小組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
    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之。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