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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各項門票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館各項門票暨場地使用規費如下:
一、太空劇場門票:全票一百元,優待票七十元、五十元。
二、立體劇場門票:全票七十元,優待票五十元、三十元。
三、展示場門票:全票一百元,優待票七十元、五十元。
四、植物公園溫室門票:全票二十元,優待票十元。
五、科學中心門票:二十元。
六、第一演講廳:六千元。
七、科學教室(二):六千元。
八、第三演講廳:平日六千元,假日九千元。
九、第四演講廳:平日六千元,假日九千元。
十、特展室:每平方公尺每日十五元。
十一、植物園溫室遊客中心:平日五萬元,假日五萬二千元。
十二、植物園視聽教室:平日五千元,假日六千五百元。
十三、植物園研習教室:平日四千五百元,假日六千元。
十四、九二一地震教育園區:全票五十元,優待票三十元。
前項一、二、三、四、五款使用規定詳如附表一,六、七、八、九款演講
廳使用規定詳如附表二,十四款九二一地震教育園區規定詳如附表三。


第 3 條
本標準所訂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及其他影響因素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