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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實施彈性上班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辦公時間之規定:
 (一) 每週上班五天,共計四十小時,週一至週五上班八小時,中午十二
      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全體休息,並採彈性上班。
 (二) 核心上班時間各單位人員均應上班: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
      三十分至十七時
 (三) 上滿八小時始可下班,實際上下班時間如下圖:

                      核心時間 (所有人員應上班) 
         |──────────────────────────|
        8:00 彈性  9:00 核心 12:30    13:30 核心 17:00 彈性18:00
星期一       時間       時間                時間       時間
  至     |─────+────+────+────+─────|
星期五    最早上班    最遲上班  全體休息  最早下班  最遲下班

二、上、下班刷卡規定:

()刷卡次數:每日刷卡二次,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各刷卡一次。

()上下班刷卡時間如左:

1.上午八時()以前刷卡者,均以上午八時上班計,下班時間為十七時;惟上午六時前刷卡者屬異常,須於六時至八時間再刷卡一次。

2.上午八時零一分刷卡者,下班時間為十七時零一分,餘類推。

3.上午九時零一分()以後刷卡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遲到或曠職論。

()刷卡時,請將卡片置於刷卡機前感應,如發出二短一長聲且ok燈(綠色燈)發亮,表示刷卡成功;如不成功則發出「二短一長二短聲」且亮紅燈請重新操作,或洽人事處。

()忘記帶卡或因卡片毀損無法刷卡者,本部大樓及中央聯合大樓辦公同仁請至人事處辦理借用臨時卡;第二辦公室(忠孝東路)及第三辦公室(徐州路)同仁請至警衛室辦理借用臨時卡;科技大樓同仁請至機房借用臨時卡,用畢後隨即歸回。

()忘記刷卡(漏刷)請填寫漏未刷卡單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處補正,且每月以不超過三次為原則,超過三次者應列舉具體事由簽請服務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處處理。

()刷卡鐘分置本部大樓一、三、四樓、第二辦公室(忠孝東路)一、五樓、第三辦公室(徐州路)二樓、科技大樓一樓、十二樓、中央聯合辦公大樓一、十一、十二、十三樓、木柵庫房、科教館。若因刷卡鐘故障無法刷卡,除得至遴近刷卡鐘刷卡外,請通知人事處處理。

()請假、出差或公出均請事先辦妥差假手續送人事處登錄;請假人員均應於到部辦公或離部時,依實際進出時間刷上、下班卡。

()因臨時狀況逾規定辦公時間到勤者,仍應於到部時刷卡上班。



三、請假時間計算:
 (一) 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 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上午請假者,其當日下午之上班時間不再彈性,為十三時三十
        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2.下午請假:以八小時扣除當日上午刷卡上班至十二時三十分時間
         (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 計算請假時數。
 (三) 按小時請假:
      1.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一律自正常上班時間八時三十分起算,
        九時零一分至九時三十分間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九時三十一分
        至十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二小時,餘類推。
      2.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刷卡上班至離部
        刷卡下班時間 (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 ,計算請假時數。


四、遺失刷卡證者,請儘速簽報補發並通知人事處。


五、新進人員於報到時編交照片一張以便製作刷卡證,惟刷卡證尚未製妥
    前請先至人事處領取臨時卡代用,俟拿到新證時一併繳回臨時卡。


六、刷卡須親自為之,若發現有代刷卡情事,代人刷卡及被代刷卡者,第
    一次均記過一次,再犯者視情節輕重加重處分。


七、其他未盡事宜,另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