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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出版品管理、提升出版品品質及促進
    出版品之普及流通,特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指以本部各單位經費或名義印製、出版或發行之
    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本部各單位出版品均應定價,發行時未定價者,應註記工本費;出版
    品轉製電子檔提供使用時,應訂定合理使用費用。


三、本部出版品之管理單位為秘書室。
    本部各單位應指派專人為專責管理人員,依規定辦理出版品之編號、
    基本形制、寄存服務、銷售作業等事項。
    前項專責管理人員名單應知會本部秘書室;異動時,亦同。


四、本部各單位出版品應具備電子檔,並建置於本部相關網站,供讀者查
    詢;圖書出版品亦應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
    研考會)訂頒之政府出版品電子檔繳交作業規定辦理儲存流通事宜。
    有特殊原因不宜建置於網站供查詢,或採行電子檔儲存流通者,應專
    案簽准。


五、本部各單位出版品之製作,除依本部印刷品管制注意事項辦理外,並
    應兼顧下列原則:
(一)應作專業且統一之美編,力求高雅出色,校對應嚴謹精確。
(二)文字採用標準字體,並適宜閱讀。
(三)如經費許可,應優先採用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
      且效能相同或相似之再生紙及再生材料產品印製為原則。
(四)應於封面、封底或書脊等位置標示部徽。
    各單位對於各類出版品所作編印設計,應提正、副主管主持之單位會
    議討論確定或簽奉單位正、副主管核定後,再送總務司印製。


六、本部各單位紙本出版品應以 A4 (29.5x21公分)、四六版十
    六開(26x19公分)、四六版十八開(23x16公分)或菊版
    十六開(21x15公分)等規格擇一印製。但特殊性出版品得視需
    要自行設計。


七、本部各單位出版品印製前,應依據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作業規定,利
    用政府出版品網(Government Publicatons Net,以下簡稱 GPNet)
    申辦統一編號(GPN) ,並以每一獨立出版單元,編訂一號為原則,
    不同出版形式應分別編號;其為重製者,沿用舊編號;其為修訂或增
    訂者,應重新編號。每種連續性出版品創刊時編訂一號,連續出刊時
    沿用舊編號,更名時應重新編號。


八、本部各單位完成編訂出版品統一編號(GPN) 後,應依國家圖書館規
    定申辦下列事項:
(一)圖書應申辦與印製國際標準書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ing ,以 ISBN 標示)及出版品預行編目(Cataloging In
      Publication ,以 CIP  標示)。
(二)連續性出版品應申辦及印製國際標準期刊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以 ISSN 標示)。
(三)視聽類出版品得視需要申辦及印製國際標準錄音或錄影資料代碼號
      (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 ,以 ISRC 標示)。
    前項屬短暫且非公開性之出版品,或以宣導為主之文宣資料或其他印
    刷品,或未出版及發行之出版品,得不申請編印 GPN  或 ISBN、CIP
    、ISSN、ISRC,並得不納入出版品管理範圍。


九、本部各單位專責管理人員應定期管理維護 GPNet  中有關本單位基本
    資料、出版品書目資料及分發銷售等相關資訊。連續性出版品並應於
    每期出刊後,更新最新出版年月及最新卷期資料;其停止出刊時,應
    加註停刊訊息。各類出版品內文同時透過網路提供者,應於 GPNet
    指定書目相關欄位,註記網址等相關資訊。


十、本部各單位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錄音(影)帶等各類
    出版品之封面、封底、書(刊)名頁、版權頁或相關格式,及紙本出
    版品之規格應依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印製注意事項之規定(如附件一
    之一至一之七)辦理。


十一、本部各單位出版品之基本形制除依本要點規定外,得視需要參照國
      家標準、廣播電視法及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等相關規定辦
      理。


十二、隨選列印出版品(Print On Demand ,以下簡稱 POD),應記載事
      項須依照原出版品辦理。但版權頁應加註 POD  產出說明及日期。
      前項應記載及加註事項,參照政府出版品電子檔繳交作業規定辦理
      。


十三、本部各單位出版品於政府出版品網申請統一編號後,應填具本部各
      單位出版品規格審核表(詳附件二之一),並影印該出版品之封面
      、封底、書名頁、版權頁,送單位副主管及單位專責管理人員審核
      出版品封面或封底等識別體(CIS) 之色彩、字體、出版品規格及
      封底下方 ISBN (ISSN、ISRC)、條碼、GPN 、定價或工本費印製
      位置後,始可印製;未依規定程序及形制辦理印製之單位,總務司
      得不驗收,會計處得扣留總印製經費之百分之十。


十四、本部各單位出版品出版、轉製電子檔或提供銷售前,有關著作人之
      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應依著作權法相關
      規定約定之,並於版權頁或外盒部分加註著作權管理訊息,說明著
      作權歸屬及授權管道或聯絡途徑。


十五、本部各單位出版品應依印製成本、版稅、管銷費用、倉儲運費、銷
      售數量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
      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統籌展售清單
      如附件三)。自行銷售應簽准後依本要點及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前項委託代售之出版品,應送本部委託代售之地點展示或銷售(委
      託展售清單如附件四)。
      第一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十六、本部各單位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時,應附
      帶約定提供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銷售之義務。其代售酬金,得由本
      部之合作或委託對象與展售門市洽定之。


十七、本部各單位出版品印製數量,應妥善計算決定,按年度或與前次印
      製成效作評估,於簽准後印製,俾免造成庫存壓力或不敷使用。
      前項印製後一年之庫存量超過印製量百分之五之出版品,應考量委
      託出版、發行之可行性。


十八、本部各出版品印製單位應永久保存原始及轉製之電子檔一份,圖書
      出版品應依政府出版品電子檔繳交作業規定,送行政院研考會電子
      檔(原始內文檔、原始封面檔)一份、圖書二份、同意授權函及政
      府出版品電子檔繳交清單各一份。


十九、本部各單位出版品應送行政院研考會、國家圖書館各二冊,行政院
      秘書處圖書館、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冊,並依政府出版品寄存服
      務作業規定選定之寄存圖書館名單分發寄存,並得預留展售及配合
      國家圖書館辦理國際交換之冊數。但出版品庫存量在五冊以內者,
      除專案簽准分送銷售或再印者外,均不再分送銷售。


二十、滯銷或已無時效性出版品之銷燬或轉贈,應由承辦人簽會單位專責
      管理人員紀錄,並陳正、副主管核定後辦理之。


二十一、本部各單位專責管理人員應按季彙整「本部各單位出版品規格審
        核表」(詳附件二之一)及「本部各單位出版品管理執行審核表
        」(詳附件二之二)自行存查及送秘書室一份備查,並應依本部
        及所屬機關學校出版品管理執行績效查核注意事項,配合查核其
        所屬機關或學校辦理出版品業務管理事項之執行績效。
        各單位正、副主管應督導出版品專責管理人員辦理各管理事項之
        情形。
        秘書室得就各應辦事項定期查核各單位及專責管理人員之執行績
        效。


二十二、本部所屬機關、學校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並參照本要點自
        行訂定出版作業規定及指派專人辦理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