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5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表現卓越之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傑出人員,激勵教育人員積極參與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落實本部政策與方案,營造友善校園,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對象及名額:上年度積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以下簡稱學輔)工作,表現卓越之縣市、學校及傑出人員:

() 卓越縣市獎:依據本部年度統合視導各縣市政府落實推動「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項目評列第一名或第二名者。

() 卓越學校獎:積極推動學輔工作且成效卓著,由薦送單位所薦送績優學校中,以百分之十之比例評選出之推動學輔工作績優者

() 傑出人員獎

1、 傑出學務、輔導人員獎:從事學務、輔導工作,表現優異,由各單位薦送為優秀學務、輔導人員,經評選名列前百分之五之學校從事學務(包括教師、護理師、學校幹事)、輔導(包括教師、認輔人員、專業輔導人員)者。

2、 傑出行政人員獎:對學輔政策方案規劃及執行有具體顯著或持續性貢獻之各級政府行政人員

3、 特殊貢獻人員獎:對學輔政策方案或課程教材之研擬執行及人才培育方面有具體顯著或持續性貢獻之專家學者

() 為免重複表揚,本要點獎勵對象不包括實習教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特殊教育教師

() 獎勵名額

1、 卓越縣市獎二名

2、 卓越學校獎以九名為原則

3、 傑出學務人員獎、傑出輔導人員獎、傑出行政人員獎、特殊貢獻人員獎合計以五十名為原則

4、 前三目所定獎勵表揚名額詳如附表一

三、 初選:

() 薦送單位及原則

1、 本部中部辦公室及縣市政府(國立小學列入所在地縣市政府進行遴選),依本要點薦送所轄學校之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員、優秀輔導人員,函報本部;薦送所轄績優學校前,並應提供督學實地訪視報告

2、 大專校院四區學生事務工作協調聯絡中心(以下簡稱學務中心)及四區學生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依本要點薦送區內學校之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員、優秀輔導人員,函報本部

3、 各單位薦送之優秀學輔人員應有具體事蹟

4、 曾接受本獎項獎勵或表揚之學校或個人,三年內不得薦送

() 薦送程序

1、 學校

() 國民中小學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高級中等學校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除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報各該直轄市政府,餘請函報本部中部辦公室)。

() 專科以上學校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分區函報四區學務中心、輔諮中心

2、 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組成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評選後,薦送所轄績優學校優秀學人員、優秀輔導人員,並將評選小組會議紀錄函報本部

3、 四區學務中心、四區輔諮中心: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召開各區聯席會議,共同籌組各區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並於同年五月十五日前,薦送區內專科以上學校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員、優秀輔導人員及評選小組會議紀錄函報本部

4、 本部

() 中部辦公室: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薦送所轄優秀學務人員、優秀輔導人員、績優學校,循本部內部行政程序,本部

() 本部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推薦傑出行政人員、特殊貢獻人員,以十人為原則,提送「教育部友善校園卓越獎評選小組」(以下簡稱本評選小組)進行評選

() 應備書面及電子檔資料

1、 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單位函報及本部中部辦公室提送時,應備妥遴選表(詳附表二至八)正本一式二份(附電子檔)、評選會議紀錄、並檢附必要證明文件影印本;如有錄音、錄影或其他相關資料應予敘明。資料應依序裝訂成冊。各校所送資料,不予返還

2、 遴選表之項次內容,應依下列規定確實製作

() 事蹟欄應以上年度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其所推動學輔工作之具體重要事蹟具連續性或跨年度者,以最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限

() 遴選表應撰寫三十字以內之心語(感言或座右銘)、數位生活照片檔案或浮貼六吋乘四吋之照片

() 優秀學務、輔導人員、績優學校,應另請提供實務案例文章一篇(不列入評分)。內容應分享實務處理案例,並秉保密原則處理個案資料,字數以八百字為限,並附電子檔

3、 薦送單位應於遴選表上加蓋薦送單位印信,並加註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薦送評語

四、 複選:

() 評選小組:本部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籌組本評選小組

() 評選小組組成及評選原則

1、 評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訓育委員會常務委員兼任,置委員八人至十人,由本部敦聘學輔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擔任之,負責評選年度卓越學校、傑出學務人員、傑出輔導人員、傑出行政人員、特殊貢獻人員

本評選小組之組成及運作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化、利益迴避及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原則,以維持評選之客觀公正

() 本評選小組應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完成評選作業

五、 評選基準:

() 學校

1、 所達成之具體績效,百分之三十

2、 所推動政策方案之工作內涵與數量,百分之三十

3、 創新與特色,百分之二十五

4、 資源運用,百分之十

5、 校園事件處理情形,占百分之五

() 學務人員、輔導人員、行政人員

1、 依據年度工作手冊推動事項,百分之三十

2、 所推動政策方案之工作內涵、數量及具體績效,百分之三十

3、 創新及特色,百分之二十五

4、 資源運用,占百分之十

5、 校園事件處理情形,占百分之五

() 特殊貢獻人員

1、 貢獻內容與影響層面,百分之三十五

2、 貢獻之重要性與持續度,百分之三十五

3、 貢獻之創新度,百分之三十

六、 獎勵及表揚方式:

() 獲本要點表揚之卓越縣市、學校,由本部公開頒贈獎座一座,並函請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權責就相關有功人員從優敘獎,或納入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與優秀公務人員選拔考量

() 獲本要點表揚之傑出人員,由本部公開頒贈獎狀一幀,並函請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權責從優敘獎,或納入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與優秀公務人員選拔考量

() 中央、各縣市政府、四區學務中心、四區輔諮中心推薦之優秀及績優人員及學校,由薦送單位依本要點分別辦理表揚,並訂定所轄或區內獎勵要點,以擴大表揚,提升學輔工作之執行成效

七、 附則:

() 依本要點獲獎人員,提報資料如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情事者,撤銷其資格;其獲獎後三年內不良情事,不足為友善校園表率者,廢止其資格

() 依前款撤銷或廢止獲獎資格者,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追繳其獎狀、獎座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