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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家庭教育老人教育及婦女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政府機關、社教機構、學校與民間團
    體共同規劃辦理家庭、老人與婦女等對象之成長學習活動,以增進國
    民家庭關係、家庭功能與合宜之性別角色觀念,落實老人學習權益,
    建構親善之生活環境及無年齡歧視之世代和樂共處社會,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
    本部得協調輔導相關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各依權責規劃辦理活動
    ,其補助對象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
(二)登記立案之社團及基金會(以教育事務性質為優先)。
(三)社教機構。
(四)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中心。


三、辦理方式
(一)舉辦學習活動,應訂定詳密計畫,透過座談、演講、研習、親子共
      學、親子共讀、家庭閱讀、成長團體、讀書會、種子人員培訓、研
      討會、觀摩與弱勢家庭服務與支持等方式,增進學員各項知能及解
      決問題之能力。
(二)各項學習活動內涵規定如下:
      1.家庭教育:包括親職教育、子職教育、兩性教育、婚姻教育、倫
        理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家庭性別平等與
        暴力防治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等。
      2.老人教育:包括保健養生、藝術與公民教育、家庭人際、理財規
        劃、科技資訊、消費保護、退休規劃、生命關懷、口述歷史、觀
        摩學習及世代交流活動(社區祖孫活動、三代同堂活動)等。
      3.婦女教育:多元家庭女性支持與教育、弱勢與偏鄉女性資訊教育
        (含網路陷阱及相關法律宣導)、女性生命歷程與角色、女性自
        我健康管理、促進女性公共參與與國際參與、社區婦女教育發展
        (含人員培訓、研討會、論壇及教案教材研發)等。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及雜支)為
    主;配合本部指定政策之計畫得編列資本門,其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本
    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核結要點)規定內按
    實際需求核給,核結要點未規定之項目,得核實編列申請。


五、補助原則
(一)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辦理。
(二)本部視各單位所提內容、參加人數、過去辦理成效,以部分補助為
      原則,有特殊情形,經本部組成複審審查會,複審通過得予全額補
      助。
(三)學習活動參與對象規定如下:
      1.以原住民、低收入戶、身心障礙、隔代教養、單親、外籍配偶(
        含大陸配偶)、受刑人家庭、未成年結婚之家庭及其他須接受優
        先服務之家庭為主要對象,優先補助。
      2.老人教育活動,學習對象以社區之中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員共同參
        與者,優先補助。
(四)對同一社團及基金會之補助,每年度以補助二案為原則。但配合本
      部政策特殊需要所策辦之活動,經由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及審查原則
(一)申請程序
      1.申請單位應擬訂實施計畫,並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向本部提出申
        請。實施計畫申請表,本部得配合政策需要另行規劃後公布。
      2.申請單位屬地方性人民團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彙整提出申請,屬全國性人民團體者,得備妥相關文件逕向本部
        提出申請。
(二)審查原則
      1.本部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益
        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採書面審查,必要時本部得組成複審審
        查會進行複審。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已獲本部其他補助。
     (2)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要點規定、內涵欠詳實、表件欠缺或逾期
          申請。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受補助之單位,應依核結要點規定,辦理核撥結報事宜。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受理補助計畫,應按季提報執行進
      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
      核。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
      時,應於事前通知本部。
(三)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對受補助單位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
      視,未依活動行程表辦理或執行成效不彰者,下年度不予補助。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
      規定辦理表揚,本部並得另定獎勵措施。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部屬社教機構各項辦理成果,列為本部統
      合視導及相關評鑑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