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學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主管之私立普通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學校)。
三、學校申請條件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請條件:
1.設有普通科之學校,始得申請附設國民中學部。
2.設有普通科並附設有國民中學部之學校,始得申請附設國民小學
部。
3.學校申請設立之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應與學校位於同一縣
(市)行政區域內。
〈二〉申請程序:
1.學校申請附設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應擬具申請計畫書,於
提經學校校務會議及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三個月內,並
於規劃招生學年度起始日九個月前,檢附申請計畫書、校務會議
紀錄、董事會議紀錄及相關表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2.申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學校基本資料:包括學校名稱全銜與地址、校長姓名與聯絡
電話及承辦人職稱姓名與聯絡電話。
(2) 學校簡史:包括學校設立時及設立後之變更、改制、合併、
分校分部與附屬機構設立等組織型態及經營規模調整情形概
述。
(3) 申請目的:包括學校整體發展方向、特色及預期效益。申請
附設國民中學部者,另應說明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申請附
設國民小學部者,另應說明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
(4) 學校經營規模:包括招收科別、班級數與學生數之現況及未
來規劃,並敘明擬規劃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招生之學年
度、招生方式及招生來源分析。
(5) 學校組織編制及員額:包括教學、行政單位組織編制與員額
之現況及未來規劃,並提供對應之組織規程及組織圖。
(6) 師資結構:包括師資現況及未來規劃,並敘明對應之生師比
。
(7) 校地來源及面積:包括土地清冊(載明土地筆數、地段、地
號、所有權人及面積)、地籍圖與學校鄰近地理位置圖、土
地所有或同意使用與使用分區之證明文件及環境說明,並敘
明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審查基準之評估。
(8) 校舍建築及配置:包括建物清冊(載明建物筆數、地段、建
號、所有權人、樓地板面積及用途)、校舍配置圖、建物所
有或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校舍空間配置清冊(載明各類教
室、辦公室之大小、間數與所在建物)及環境說明,並敘明
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二目審查基準之評估。
(9) 其他設備設施:包括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清冊(載明設備
名稱、數量、配置之校舍位置及提供使用之學生所屬學制、
科別與級別)、其他設備設施配置情形及使用規劃說明,並
敘明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三目審查基準之評估。
(10)財務計畫:包括學校現有財產總額說明、向學生收取費用項
目與數額之規劃及籌設期間與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核准
附設後五年內之財務計畫。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申請計畫書應載明之事項,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資料,並就文件、資料之名稱、編號及其件數彙整列冊。
四、審查基準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審查基準:
1.校地:
(1) 學校申請附設之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座落土地位於原有
其他學制座落土地,或與原有其他學制座落土地毗鄰或位於
相鄰街廓者,將各學制核定招生班級數均招足時之學生總數
,視為高級中學之學生數後,比照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其分校分部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辦法規定之私立高級中學校地
設立基準。
(2) 學校申請附設之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座落土地非位於原
有其他學制座落土地,且非與原有其他學制座落土地毗鄰或
位於相鄰街廓者,依各學制核定招生班級數招足時之各學制
學生數,分別符合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
改制合併停辦辦法規定之各學制私立學校地設立基準。
2.校舍:
(1) 普通教室:高級中學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各
學制配置之普通教室,不得合併使用;各學制配置之普通教
室空間、數量及配備,應分別符合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及
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規定。
(2) 專科教室:
學校申請附設之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座落土地位於原有
其他學制座落土地,或與原有其他學制座落土地毗鄰或位於
相鄰街廓者,各學制之專科教室,得合併使用,其審查基準
如下:
A、空間:應符合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規定。
B、數量:將各學制核定之招生班級總數均視為高級中學招
生班級數後,比照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規定。
C、配備:應同時滿足不同學制之課程教學需求。
高級中學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各學制之專科
教室未合併使用時,各學制配置之專科教室空間、數量及配
備,應分別符合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及國民中小學設備基
準規定。
(3) 行政辦公室:應符合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規定,並視規劃
之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實際需要彈性增加配置。
3.其他設備設施:
(1) 學校申請附設之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座落土地位於原有
其他學制座落土地,或與原有其他學制座落土地毗鄰或位於
相鄰街廓者,各學制配置之其他設備設施得合併使用;其規
格及數量,並應符合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及國民中小學設
備基準規定,同時滿足不同學制之課程教學需求。
(2) 高級中學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各學制之其他
設備設施未合併使用時,各學制配置之其他設備設施,其空
間、數量及配備,應分別符合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及國民
中小學設備基準規定。
(3) 依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尚不足之設備設施,學校得於規劃招
生學年度起始日前採購備齊,並以報經本部備查之預算書業
已編列預算者為限。
〈二〉審查程序:
1.由本部徵詢學校所在地縣(市)政府之意見,並就學校所報申請
計畫及相關表件,進行初審。
2.實地訪視及複審:
(1) 初審通過者,由本部會同學校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實地
訪視後,再邀集學校所在地縣(市)政府召開會議,進行複
審。
(2) 實地訪視及複審會議,得視需要合併辦理。
3.本部於複審通過並徵得學校所在地縣(市)政府同意後,核准學
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縣(市)政府就學校申請附設
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之招生學年度、班級數及學生數等招生
計畫所提相關意見,由本部於核准附設函內一併轉知學校。
4.本部於審查程序中,得視需要邀集學者專家、高級中學校長、社
會公正人士及其他有關機關代表參與提供意見。
五、學校申請附設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之計畫書、紀錄或相關表件,
有虛偽不實或違反法令情事者,本部得撤銷原核准附設之許可處分,
並公告之。
六、學校經本部核准附設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後,其國民中學部或國
民小學部之學區劃分、班級數、學生數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由學校
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