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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遴選及管理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
    二條規定,使未設置政風機構之所屬機關、學校之政風工作得以順利
    推展,及因應本部工作實際需要,由該機關、學校遴選品德端正,具
    有工作熱忱之同仁兼辦政風業務,期有效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
    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
    本部所屬未設政風單位之機關及學校。


三、基本條件:
    兼辦政風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德端正、操守廉潔。
(二)工作熱忱、勇於任事。
(三)反應機敏、敬業合群。


四、實施程序:
(一)由機關、學校首長就其機關、學校之績優人員中遴選具備前點條件
      之適當人員一人兼辦政風業務。但辦理採購營繕工程業務之承辦人
      員不得兼辦之。
(二)機關、學校應將依前款規定遴選之兼辦人員名冊陳報本部,異動時
      亦同。
(三)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如有不適任情事者,各機關、學校首長得予更
      換,並將更換後之兼任人員名冊陳報本部。


五、辦理事項:
    各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承機關、學校首長之命及上級政風
    單位之指導,辦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宣導。
(二)協助推動反貪宣導作為。
(三)協助辦理「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工作(請託關說、贈受財務、
      飲宴應酬)知會事項。
(四)協助辦理公務機密維護、安全維護有關事項。
(五)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六)機關、學校安全及政風狀況之掌握及通報。
(七)協助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相關業務。
(八)機關、學校首長或上級政風單位臨時交辦預防貪瀆事項。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六、工作訓練:
    為增進兼辦政風工作業務人員之工作觀念及知能,本部得辦理各項政
    風工作業務講習或專業訓練;每年至少辦理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講習、
    訓練或座談會ㄧ次。


七、工作考核:
    為有效推動政風工作執行成果,本部每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所屬機關
    、學校政風工作成果考核、績效評比及獎懲:
(一)定期考核:機關、學校於年度內均未發生貪瀆不法及影響公務機密
      維護、安全維護事件,或能主動發掘政風案件,認真執行工作者,
      由本部政風處統一檢討並簽奉部長核示後,函請該機關、學校依權
      責辦理獎勵。
(二)個案獎勵:政風業務兼辦人員主動發掘單位弊端或事先防制單位貪
      瀆不法及影響安全事件於未然者,專案辦理獎勵。
(三)懲處:政風業務兼辦人員如涉貪瀆不法或品德、言行不檢者,經查
      證屬實,除視情節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外,該機關、學校首長應即
      調整更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