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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所屬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之貢獻,以激勵
  士氣,提高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育人員,指本部所屬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大學助教
  、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
  人員。所稱公務人員,指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納入銓敘之人員。
  前項所定校長,不包括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三、前點人員服務於現職機關學校滿三年且品行優良,上一曆年度內有下列各
  款事蹟之一者,得分別選拔為優秀教育人員或公務人員:

  (一)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或研訂重要計畫及實驗方案,經採行確
     有貢獻。
  (二)教學認真,教材教法確能提昇教學品質,有具體事蹟。
  (三)辦理教務、學生事務或其他重要業務,服務熱忱,規劃周密,圓滿
     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
  (四)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機關學校業務有貢獻。
  (五)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貢獻。
  (六)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
     貢獻。
  (七)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有助提昇政
     府或公教人員聲譽。
  (八)執行職務,聞聲救苦,發揮主動積極精神,克服困難,有效解決問
     題。
  (九)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教育人員或公務人員表率。
四、被推薦為優秀教育人員或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
  績或成績考核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
  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五、各機關學校推薦所屬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應經公開評審程序後,詳
  細填具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審查事實表,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依次點
  所定程序送本部核辦。
  前項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審查事實表格式另定之。
六、本部及所屬各級學校或機關(構)推薦所屬參加優秀教育人員或優秀公務
  人員選拔,依下列程序陳報:
  (一)本部人員,經各單位推薦後,送考績委員會審議。
  (二)國立大專校院及其附設機構、部屬館所,報送本部核辦。
  (三)國立大專校院附屬(設)學校、國立高中職學校,由本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提審議小組審議。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每年選拔之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以不超過八十名
  為原則。
  最近五年內曾獲選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者,不得重複獲選。
八、本部辦理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應組成審議小組公正審議。小組
  成員由部長聘請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有關人員擔任,以政務次長為召集人
  ,其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九、經核定為優秀教育人員或優秀公務人員者,除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外,並
  由本部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乙幀,新臺幣五萬元,給
  公假五天,其核定為優秀公務人員者,並依規定送銓敘部登記。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六個月內請畢。
  各機關學校推薦人員獲選為優秀教育人員或公務人員者,如有不實或舛錯
  者,應撤銷其資格,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
  實施;有關人員並應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