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並宣導攜手計畫 課後扶助方案(以
下簡稱本方案)之辦理成效,並遴選適當楷模以促發及提升各直轄市
、各縣(市)政府及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參與本方案之動力,特訂定本
要點。
二、目的:
〈一〉積極呈現本方案之實施績效。
〈二〉透過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評選出績優學校,激發並提升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與學校參與本方案之動力。
〈三〉提供相關績優學校,引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效法,以
發揮見賢思齊之效果。
〈四〉績優案例影像化,擴大本方案之宣傳效果。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部。
〈二〉承辦單位:本部委請辦理之機關(構)或學校。
〈三〉協辦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評選對象:辦理攜手計畫之公立國民中小學。
五、推薦條件:
受推薦之學校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辦理情形均符合攜手計畫相關規定,且四年內未曾獲全國績優學校
者。
〈二〉推展本方案具成效者。
〈三〉有效規劃及宣導本方案者。
〈四〉學校能將本方案之精神落實於教學及相關行政業務配合事項,成績
卓著者。
六、評選方式:
評選分初選、複選及決選三個階段辦理,通過複選及決選名單由本部
核定公布:
〈一〉初選: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點規定、學校規模大小、城鄉分
布、平日定期或不定期訪視結果,自行辦理書面或實地審查,並
據以推薦辦理績優之學校參與複選;其薦送校數如下:
(1) 國民中學:各直轄市、縣(市)國民中學校數為二十校以下
者,推薦一校;二十一校以上四十校以下者,推薦二校;四
十一校以上者,推薦三校。
(2) 國民小學:各直轄市、縣(市)國民小學校數為二十校以下
者,推薦一校;二十一校以上四十校以下者,推薦二校;四
十一校以上八十校以下者,推薦三校;八十一校以上一百二
十校以下者,推薦四校;一百二十一校以上一百六十校以下
者,推薦五校;一百六十一校以上者,推薦六校。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規劃期程,以限時掛號(郵戳
為憑,逾期不受理)寄至承辦單位;其期程、應繳交資料內容及
數量由本部另案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複選:由本部組成評選小組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薦送之績優
學校書面資料,評選出國民中學十二校及國民小學二十四校之全國
績優入圍學校,並進行教學現場訪視。
〈三〉決選:評選小組自全國績優入圍學校評選出國民中學六校、國民小
學十二校之全國績優學校。
七、獎勵方式:
各校應依獲得最高之獎項,依下列規定辦理敘獎:
〈一〉通過初選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薦送之績優學校即評定為「
直轄市、縣(市)績優學校」,由本部製發每校獎牌一面,並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於公開場合頒獎表揚,相關人員(包括行政人
員)依學校班級數記嘉獎一次:二十四班以下者至多四人;二十五
班至六十班者至多六人;六十一班以上者至多九人,並以實際參與
本方案推動者為優先。
〈二〉通過複選,未通過決選者:經本部評選小組實地訪視之學校,未獲
選為全國績優學校而為全國績優入圍學校者,除依前款規定頒給獎
牌外,頒給每校獎狀一紙,相關人員(包括行政人員),依學校班
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至多四人;二十五班至六十班者至多六人;六
十一班以上者至多九人,並以實際參與本方案推動者為優先;上開
得獎人員中,至多百分之五十記嘉獎二次,其餘記嘉獎一次。
〈三〉通過決選:獲評選為全國績優學校者,除依第一款規定頒給獎牌外
,頒給每校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及獎座一座,相關人員(包括行政人
員)依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至多四人;二十五班至六十班
者至多六人;六十一班以上者至多九人),並以實際參與本方案推
動者為優先;上開得獎人員中,至多百分之五十記功一次,其餘記
嘉獎二次。
〈四〉本項經費得支應下列項目:
1.辦理攜手計畫學生、教學及行政人員表揚活動。
2.辦理攜手計畫政策宣導、補救教學研發推廣及教學人員鐘點費相
關所需費用。
八、成果分享:
〈一〉初、複選績優學校之成果將置於本方案網路平台分享經驗。
〈二〉本部複審小組自全國績優入圍學校及全國績優學校中挑選感人事例
拍成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