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本要點依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
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承辦之地方政府)應於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舉辦前二年之ㄧ月三十一日前,依本要點規定,檢附二十份申辦計畫書,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出申辦。
三、
申辦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預定舉辦日期。
(二)預定舉辦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
(三)承辦之地方政府簡介。
(四)預定之競賽場地、練習場地、藝文活動場地、展演場地、
新聞中心之規劃。
(五)預定之裁判村、選手村、膳食、交通之規劃。
(六)預定籌備之工作進度。
(七)預定全中運執行委員會之組織及人力資源規劃。
(八)各類活動所需之軟硬體設施及規劃內容(含運動競賽、藝
文、表演、展覽等活動之場地及規劃)。
(九)經費之籌編及財務計畫(含人力資源、社會資源籌募方案及
財務計畫等)。
(十)辦理大型賽會之經驗。
(十一)經議會通過同意承辦全中運之正式公函;如有使用其他
直轄市、縣(市)場館,應提出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同
意書。
四、
評選方式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辦單位於第二點所定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辦計畫書。
(二)申辦計畫書之審查。
(三)成立遴選小組進行實地會勘及訪視。
(四)遴選小組以下列方式 遴選承辦單位:
1.有三以上申辦單位者:
(1)遴選小組委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承辦單位。
(2)投票結果,得票最高之申辦單位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得票數者,以其為承辦單位。
(3)第一輪投票各申辦單位均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
數時,應擇最高票數前二名之申辦單位,進行第二輪投
票。
(4)第二輪投票時,以最高票之申辦單位為承辦單位。
2.有二以上申辦單位者:以最高票之申辦單位為承辦單位。
3.僅有一申辦單位者:以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為限始
為承辦單位。
4.無申辦單位或申辦單位條件不符時,得由本部以北、中、
南、東分布方式,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
五、
經遴選為全中運之承辦地方政府,應依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規定辦理各項籌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