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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推動學校游泳及水域運動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及海洋教育執行
    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培養學生游泳能力,並提升水中安全認知及自救能力。
(二)擴展學生水域運動體驗學習機會,養成學生將水域運動列為終生運
      動之選擇。
(三)選擇在區域及地理相關環境合適之學校,整合資源建立區域性水域
      運動特色。


三、補助方式
(一)水域運動觀摩及研討(習):
      1.補助對象:發展水域運動具有特色,或具水域系科、社團之大專
        校院。
      2.補助額度:每一計畫補助上限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
      3.實施內容及原則:辦理水域運動休閒相關論壇或研討會;其活動
        內容應包含教學觀摩及研習等,且參加對象主要應係從事水域運
        動教育之各級學校教師。
(二)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
      1.補助對象:各級學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區域及地理相關環境適合發展為區域推廣中心。
     (2)辦理水域運動具有績效,或業經相關單位列為區域推廣中心,
          或學校已有發展為區域推廣中心之完備計畫。
     (3)提供場地、推廣經驗、師資、合格證照、與專業團體密切合作
          等相關配套措施。
     (4)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具水域特色文化系科(
          例如海洋大學、具有水域運動相關系科),及具有水域特色文
          化區域之學校。
      2.補助額度: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每一計畫補助上限以新臺
        幣三十萬元為原則;其為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者
        ,得再另外申請每一計畫補助上限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則之補
        助。
      3.補助內容:
     (1)辦理學生水域運動體驗營【不包括學生游泳體驗(營)】。
     (2)辦理學生水域運動競賽。
     (3)辦理水域運動種子教師培訓班。
     (4)前三小目所定水域運動,其項目包括風浪板、獨木舟、浮潛、
          輕艇、輕艇水球、水肺潛水、衝浪、溯溪、帆船、西式划船、
          水上芭蕾、水球、蹼泳、跳水等。
      4.補助原則: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以具第一目第二小目條件者
        優先補助;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以具第一目第四
        小目條件者優先補助。
      5.參加對象為單一學校師生者,不予補助。
      6.活動內容應包括水中安全認知及自救能力課程。
(三)學生游泳體驗(營):
      1.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其對低收入家庭、原住民、
        偏遠、山地、離島地區及學校無游泳池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等
        弱勢族群有優惠措施者。
      2.補助額度:每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上限,依本部年度預
        算編列情形調整。
      3.活動內容應包括水中安全認知及自救能力課程。
      4.得依直轄市、縣(市)游泳池資源情況,於正式課程、課後、週
        休二日或寒暑假辦理,並鼓勵以游泳訓練營方式辦理。
(四)經常門補助項目為鐘點費、裁判費、膳費、保險費、場地使用費(
      不補助內部場地使用費)、器材租借費、旅運費、印刷費或雜支等
      項目。
(五)有關計畫經費編列補助原則及不得支給項目,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
      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游泳及水域運動具危險性,其經
      費編列應包括保險費。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計畫申請期間為每年二月底前。但本部政策規劃需求或
      有特殊急迫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程序:申請單位應檢具規劃辦理活動之計畫申請表及經費申請
      表一式六份,並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其申請前點
      第二款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者,另應檢具三年經營
      管理計畫(包括設備管理、資源共享及安全維護等。):
      1.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進行初審,排列補助優先順序,並檢具初審紀錄,送本
        部(體育司)申請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申請補
        助「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之學校至多五所,其中國民小學
        至多三所。
      2.大專校院、高中職、國立小學,得逕向本部(體育司)提出申請
        。
      3.前點第三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訂定全縣(市)之整合
        計畫逕向本部(體育司)提出申請。


五、審查作業
    本部應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審查,就申請案件及各直轄市、縣(市)游
    泳及水域運動資源情況,擇優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受補助單位應依本部核定補助之總金額,備文並檢具註
      明補助款字樣收據,報本部請款;其為分期撥款者,由受補助單位
      於規定之日期或工作進度達成時,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核銷: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文檢附「收支
      結算表」及成果報告書一式五份,報本部核銷或核結。經費請撥、
      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未依計畫期程辦理、未提成果報告或經本部審查成果績效不佳者,除
    應積極改善外,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受補助辦理「學生
    游泳體驗(營)」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報學生游泳能力檢測
    合格率。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因故變更、延期或取消辦理,應事先報本部核
      准。
(二)受補助單位應無條件配合本部辦理之受補助計畫之成果發表會。
(三)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應將經剪輯之活動成果光碟一片連同成
      果報告報本部,本部於宣導之範圍內,得將其錄音、平面攝影或文
      字編輯,予以剪接、編輯或重製後,不限時間、地點、次數,公開
      播送或推廣使用。
(四)本部得視計畫內容及經費項目,核予補助經費。未獲補助之項目及
      經費,由申請單位自籌經費支應或申請其他機關補助。
(五)申請計畫案如因本部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得專案核准
      其補助額度,不受第三點所定補助額度之限制。
(六)本案經費補助比率,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
      原則之規定辦理。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縣(市)政府應依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