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新南向政策,擴展技專校院
學生之多元語文能力,補助技專校院辦理東南亞語言課程及
東南亞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相關課程,培養同時具備
東南亞語言能力、國際觀、商管經貿能力及契合產業需求之
優質專業人才,增加技專校院學生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國內公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補助項目:
(一) 開設東南亞語言課程。
(二) 開設東南亞語言與產業(學分)學程:
1、辦理期程:申請當學年度至次學年度(共二學年度)。
2、學生人數:一班至少二十人,應優先錄取新住民第二代學生
,並得規劃招收一定比率之他校學生。
3、必修學分,應包括下列課程內容:
(1) 東南亞語言課程(包括越南語、泰語、馬來語、印尼語
、緬甸語、印度語等新南向國家當地語言)。
(2) 東南亞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及專業相關課程:
A、政治、經貿、產業、法律及文化議題課程。
B、開設應用於不同產業需求之專業課程。
(3) 海外見習或實習課程。
(三) 娘家外交勵學方案:
1、申請對象:大學三年級及四年級或專科學校四年級及五年級學
生,東南亞語言及產業(學分)學程成績優良,且有意願於畢
業後至東南亞國家就業至少一年之新住民第二代學生。
2、補助標準:本部提供東南亞語言及產業(學分)學程成績優良
,且有意願畢業即赴東南亞國家就業之大學三年級及四年級或
專科學校四年級及五年級學生一年獎學金(就讀公立技專校院
每人五萬元,就讀私立技專校院每人十萬元)。已申請各類學
雜費減免之學生,以補足差額方式補助。已申請本部補助大專
校院辦理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生投入職場就業獎學金之學生,
仍得申請本方案,其就業年限得同時採計。
3、學校應配合事項:
(1) 訂定甄選學生之相關規定(包括申請對象、申請方式、審
核基準、程序、時間、親師宣導、就業輔導、就業媒合及
就業追蹤等機制),並上網公告。
(2) 積極向企業爭取資源,協助學生獲得適合價值之就業待遇
及福利。
4、學生應配合事項:
(1) 於大學二年級或專科學校三年級下學期時,配合學校申請
時程提出申請。
(2) 學生應配合學校就業輔導措施,並與學校簽署就業意願契
約書。受補助獎學金一年者,畢業後應就業一年。
(3) 就業意願契約書應記載學生姓名、科別、受領補助款起迄
時間與年限、就業年限、違反約定喪失受領補助款之權利
、償還補助款之條件與核計基準、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
保證人負連帶責任及簽約日期等相關事項。
(4) 受補助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受領獎學金,並償
還已受領之獎學金。但死亡者、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辦理休
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或工作,經衛生福利部新制醫院評
鑑合格之教學醫院以上層級,開立認定無法繼續就學或就
業證明者,或因事故致家庭巨變無法繼續就學或就業,經
學校實訪查證,由學校報本部核定者,得免償還已受領之
補助款或免履行就業義務:
A、因轉學、轉科且經學校輔導仍無法延續參與計畫或放
棄、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無故輟學。
B、因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或工作,致喪失參與
計畫之資格。
C、畢業後一年內未就業。
(5) 受補助學生畢業後連續就業未滿受補助年限者,應依其未
就業之月數比例償還補助款;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四、補助原則:
(一) 開設東南亞語言:每校申請以四班為原則。每班修課
學生人數為二十人以上者,每班補助經費以新臺幣十
萬元為限;修課學生人數未滿二十人者,不予補助。
獲補助之班級,學校應提列本部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以
上之配合款,總經費應將本部補助經費及學校配合款
分開編列敘明。
(二) 開設東南亞語言與產業(學分)學程及娘家外交勵學
方案:每校申請以一案為限。除娘家外交勵學方案外
,每案每年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各校申
請案應提列本部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配合
款,總經費應將本部補助經費及學校配合款分開編列
敘明。
(三) 補助經費不得編列下列項目:
1、建築及設備經費。
2、紀念品。
3、人事費。
4、行政管理費用。
5、教師或校內相關行政人員之國內外差旅費。
(四) 其他各項相關經費之編列,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
預算執行作業手冊、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規、本部補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政府採購法及其他
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作業:
(一) 申請期間:
1、申請東南亞語言與產業(學分)學程及娘家外交勵學
方案:本部每年將申請期間通函各校,學校應於本部
通函所定之期限前提出申請。
2、申請東南亞語言課程:學校應於課程選課結束後一個
月內提出申請。
(二) 申請程序:學校應於申請期間內,依相關格式檢具計
畫申請書,向本部提出申請,並應於計畫申請截止日
前送達;逾期申請或漏填資料者,不予受理。
六、審查方式:
(一) 開設東南亞語言課程:學校提報之課程名稱、教學大
綱等相關資料,經本部核定後,於學校確實開課且修
課學生人數符合第四點第一款規定者,得向本部申請
撥付經費。
(二) 開設東南亞語言與產業(學分)學程及娘家外交勵學
方案:本部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依審查結果
擇優給予補助經費。
七、東南亞語言與產業(學分)學程及娘家外交勵學方案之審
查原則:
(一) 發展產業所需東南亞語言及專業能力計畫之整體性目
標(包括學校發展特色及優勢)。
(二) 學校提升學生產業所需東南亞語言與專業能力之辦理
現況及成效。
(三) 計畫實施之預期目標、具體策略及效益評估。
(四) 資源之整合及配置(包括配合款及校內之人力、經費
、設備)。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 經費執行期程及查核:
1、配合計畫執行期限,經費執行期程為每年八月一日至
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或七月三十一日止。
2、經核定補助之學校,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完成修正計
畫書及經費明細表,報本部請領補助經費,逾期不予
撥付補助經費。
3、請款時,應繳交下列文件:
(1) 請款領據一份。
(2) 修正後計畫書及經費表。
4、計畫執行應依執行期限辦理完畢,因不可抗力之因素
而有延期之必要時,應具體說明函報本部同意後,始
得展延。如有結餘款,請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5、本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及帳目
;學校有不符規定或不實支出者,所列支之費用除不
予結報且追繳外,應負相關責任,並酌予刪減、停撥
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二) 計畫經費收支處理:
1、計畫執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計畫經費收支,核定之
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並依中央政府各機
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2、學校各項財務及財物,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
度等相關規定處理;有關稅賦之扣繳責任,應由計畫
執行學校辦理。
(三) 會計收支報告:學校應於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程結束
後一個月內,將經費收支結算表併同結餘款函送本部
核結,各計畫原始憑證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留校以
備審計機關查核;原始憑證應貼於粘存單,註明科目
及用途,並經計畫執行學校首長及相關人員核章。未
依限辦理核結者,取消該校次年度申請資格。
(四) 各計畫執行學校不得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計畫;
如經發現有違規情事者,本部得追繳補助經費。
(五) 經費請撥、支用、結報,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
算執行作業手冊、政府採購法及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學校因故須變更計畫內容或取消
辦理者,應事先函報本部同意。取消辦理者,應繳回
補助款,不得勻支至其他項目。
九、成效考核:
(一) 計畫經核定補助後,應依原計畫執行,如有不可抗力
之因素需更改計畫內容,應於報本部同意後始得執行
;違反者,不予結報並追繳相關經費。
(二) 各校應依本部規定期限函送期中報告,並於計畫執行
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函送期末成果報告。
(三) 各受補助之學校,應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並依本計畫
確實執行,以達本計畫目標。學校是否達成預期目標
,將列入考核、核准續辦及補助之依據。
十、本部得併同學校相關經費補助案辦理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