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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
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依  據:
臺教高(五)字第1070023767B號
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畢業於國際學術機構QS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學排行前二百名之大學校院,且持有該校博士學位之畢業證書。

二、近五年內曾服務於國際學術機構QS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學排行前五百名之大學校院,並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五年以上。

三、曾獲得我國玉山(青年)學者補助。

四、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我國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