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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臺灣學術網路區域網路中心管理運作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執行全國學術電腦資訊服務
    及建構大學電腦網路,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維運臺灣學術網路骨幹、支幹及連線網路之正常運作,提供校
際網路整合及網路應用功能。
 
  (二)推廣臺灣學術網路之網路應用服務,協助各直轄市、縣(市)
教育網路中心及各級學校網路技術、建設及管理維護運作等支援。
 
  (三)參與臺灣學術網路管理組織運作,研定相關網路運作政策、措施
及研發網路管理技術,並依臺灣學術網路相關管理規範,落實管
理網路使用者遵守網路使用規範。
 
  (四)配合執行臺灣學術網路管理使用上各項政策性措施及宣導事宜。
 
三、補助對象:負責臺灣學術網路(TANet)區域網路中心運作之學校。
 
四、補助範圍:
 
  (一)區域網路中心執行年度工作計畫基本及重點任務所需聘用專、
        兼職人員;有關區域網路中心之基本任務及年度重點任務,由
        本部另訂公布之。
 
  (二)推動臺灣學術網路相關之網路管理、應用及技術等業務。
 
  (三)為維持管理維運整體區域網路中心骨幹、支幹連線網路及所連
        接之校園網路暢通所提供之服務措施,或需建置相關電腦、網
        路設備之軟硬體系統。
 
  (四)對整體區域網路中心網路運作效能、網路使用流量統計分析等
以提升網路使用品質及服務,所規劃辦理之相關業務、措施。
 
  (五)辦理區域網路中心管理組織會議與各類網路法令規定、使用管
理措施與行為規範之宣導、研討及技術教育訓練等活動。
 
  (六)配合執行辦理整體臺灣學術網路所擬定之各項管理政策,如不
當資訊防制、資通安全措施、網路資源及管理資訊透明化、
IP/DNS管理核發等。
 
  (七)參與臺灣學術網路管理組織整體運作及辦理全國性網路相關活
        動、文宣刊物等。
 
五、補助原則:
 
  (一)依各區域網路中心規劃之年度工作計畫,經本部依年度運作績
 
    效、業務實際需要及經費補助相關規定核定之。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額度,由本部依年度經費預算、年度工作計畫施
 
    政重點及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經費編列基準
 
    表審核補助,並得衡酌區域網路中心實際需求核予增加編列之項
 
    目(如附表)。
 
  (三)各區域網路中心提報之年度工作計畫,由本部依相關業務及編列
 
    項目、額度辦理初審,初審結果由本部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定後辦
 
    理補助核撥作業。
 
  (四)本補助經費本部得於年度法定預算完成後,依通過預算額度請各
 
    申請學校配合調整。
 
  (五)各校經費核辦應依會計相關規定(如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辦理。
 
六、申請方式:
 
  (一)由各區域網路中心負責學校提報年度執行工作計畫書及經費概算
        表,備函向本部申請。
 
  (二)各申請補助學校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依本部所提概算額度完成提
        報作業,本部將於年度法定預算通過後開始辦理審核。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本部核定年度工作計畫及補助額度後,應函請各申請學校備文
         檢據報本部請款。
 
  (二)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補助經費之結餘款,應依本部補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第一階段:自評及報告:本部於年度終了前辦理工作執行成效訪
        評,各受補助學校應先行辦理自評,並於本部定期舉行之TANet
        區網/縣網中心工作研討會中,由各負責單位做工作報告,由本
        部遴聘專家學者進行考評。
 
  (二)第二階段:總檢討會:依各受補助學校年度自評及報告結果,邀
        集該年度評審委員於本部召開評核總檢討會議,給予評核等第。
 
  (三)第三階段:實地訪視:本部得視實際需要依年度執行評核結果,
        辦理實地觀摩訪視作業。
 
  (四)評核項目及自評內容由本部另定之,評核等第分為四等級:
        特優、優等、佳及待改進,受評結果由本部函請各區域網路中心
        負責學校辦理獎勵或改進事宜。
 
  (五)本補助之評核結果將列入下年度績效補助之依據,並供本部教育
         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參考。
 
  (六)申請學校應將工作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隨時登載於本部指定網
        站。
 
九、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體,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在
    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
 
十、各區域網路中心所申請專案補助計畫,除第六點及第八點外,準用本
    要點,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各區域網路中心應將專案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檢具公文函送本部,由
     本部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二人至五人擔任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經
     審查完竣之申請案,本部依審查結果循行政程序簽核後函知申請單位。
 
(二)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內規劃預期效益及成果,經本部核定後據以辦理
     補助成效考核。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並作為本部後續經費補助之評核
     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