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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優秀及具潛力運動選手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優秀及具潛力運動選手,
    於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以下合稱奧亞運)及其他重要國際
    競賽取得優異成績,以達超越歷屆獎牌數之績效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

二、培育資格:奧亞運競賽種類之選手或運動團隊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近四年參加國際競技運動賽事獲得三等三級國光獎章以上者。
(二)參與國內外之正式錦標賽、奧運資格賽或綜合性運動賽會且具特殊
      比賽成績者。
(三)經專家學者評估認定,於專項競技運動具發展潛力者。

三、培育方式:
(一)本會視發展需要擇定運動種類,由全國性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以
      下簡稱單項協會)組成選訓小組,就各縣市政府提報重點基層訓練
      站或其他經評估符合前點培育資格之選手,設置協會培訓站,依運
      動特性施予培訓及輔導。
(二)單項協會擬定前開培訓選手長期培育計畫,提送本會核定後,依計
      畫專案分年滾動執行。
(三)單項協會就前開選手建立人才資料庫及長期追蹤輔導機制,結合相
      關運動生理、心理、醫學及運動傷害復健等,以醫學檢查、運動生
      理及運動成績等數據相互配合。

四、申請文件:
(一)單項協會首次申請設置協會培訓站,應擬訂設站實施計畫(格式如
      附件一)。
(二)各單項協會應擬訂符合本要點培育資格選手之培育計畫(格式如附
      件二),並建置其個人基本資料(格式如附件三)。
(三)國內外培訓及國內外參賽,計畫內容應包括培訓及移地訓練時間地
      點、行程安排、訓練內容、分年經費概算及預期績效。
(四)第二年起應提報訓練成績作為經費審核依據。

五、審查作業:
(一)單項協會所報具潛力選手培訓計畫,由本會組成「具潛力運動選手
      培育小組」審議;其屬奧亞運培訓之優秀選手培訓計畫,由本會「
      運動人才培訓輔導小組」審議。
(二)單項協會所報具潛力選手培訓計畫,經本會「具潛力運動選手培育
      小組」審核通過,並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准後,以專案方式辦理。
(三)單項協會所報協會培訓站實施計畫,由本會依申請順序逐案邀請設
      站協會說明並據以審辦,其有必要者,得派員或邀請專家實地勘察
      審議。

六、經費支用:
(一)本要點支用科目如下:教練指導費、選手訓練費、場地費、膳宿費
      、營養費、交通費、證照費、服裝費、保險費、禁藥檢測費、運動
      傷害防護費、課業輔導費、消耗性器材費(每件單價不得超過新臺
      幣一萬元)及雜支等。其有未盡事項者,得準用「全國性民間體育
      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對相關活動規定辦理。
(二)各該支用科目補助基準,除課業輔導費依實際需要審核補助外,餘
      依「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對各該年度工作計畫
      經費補助基準辦理。
(三)各該單項協會支用補助經費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
      理,並以本要點受補助單位名稱為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或收據。
(四)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該單項協會已列入各該年度工作計畫項
      下之活動,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七、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經費核撥:各該單項協會接獲本會核定補助經費公文後,依「全國
      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經費核銷:依本會「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二
      十四條規定辦理,於各該年度計畫完成後一週內提出詳實訓練績效
      報告(如附件四),協會培訓站另需檢附訓練日誌及執行成果報告
      書(如附件五),併同經費報告表及收支結算表函送本會辦理核銷
      。
(三)為辦理各該年度終了決算事宜,除經本會事前核淮外,應於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四)各該支用科目應依規定覈實報支,其中選手營養費應以檢據方式核
      銷,不得以造冊方式逕行發給選手。
(五)未按規定或逾期辦理者,不予核銷及補助。

八、監督及輔導機制:
(一)本會對本要點補助之選手及單項協會所報之培訓、參賽計畫,有督
      導考核之權責。
(二)國內外之培訓或移訓,未按本會核定計畫實施訓練或績效不彰者,
      本會將停止補助。
(三)培訓計畫有屬國內外參賽部分者,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核銷外,應
      附參賽成績報告表。
(四)各該單項協會應成立選訓小組,就協會培訓站應切實督導相關人員
      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每四個月應就協會培訓站執行情形,提報本
      會「具潛力運動選手培育小組」,本會並將視需要派員訪視。

九、附則:
(一)接受本要點補助之優秀及具潛力選手,應依擬定之培訓計畫確實執
      行,未有特殊緣由,不得拒絕國家代表隊徵召。
(二)核定施訓之選手有運動科學支援及運動傷害等問題者,各該單項協
      會應彙整相關資料報本會協助辦理。

十、本要點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經本會專案小
    組決議後,得酌予調整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