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基於改進學校午
餐品質,減輕學生家長負擔,培養學生良好飲食習慣,協助改善學校
午餐廚房設施及午餐工作推行,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目標:
(一)整建興建學校午餐廚房及相關設施,協助學校廚房提供午餐,促
進學生身心健康。
(二)協助學校午餐廚房設施符合衛生管理辦法規定,以確保學生用餐
安全,提供師生健康、營養之校園飲食。
(三)建立學校午餐經費補助方式及制度化作業,確實改善午餐廚房硬
體設施,順利推動學校午餐之優質化。
三、補助項目:
(一)第一類:配合學校午餐廚房擴充為集中式午餐廚房供應他校,所
需硬體修繕及充實設備。
(二)第二類:新、重建集中式午餐廚房(包括充實設備器具)。
(三)第三類:原外訂盒餐、團膳學校改為自設廚房供餐所需廚房建築
及充實設備。
四、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申請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所屬
公立國民中小學。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提出申請:
1、第一類案件:以午餐供應之運送車程三十分鐘以內、能供應
學生人數一千人以上或四校以上為原則,運送事宜由中心學
校自行負責處理。
2、第二類案件:
(1)重建集中式午餐廚房:現有廚房已達四十年以上或逾使
用年限。
(2)新建集中式午餐廚房:應具有可興建廚房之校地,並以
午餐供應之運送車程於三十分鐘以內、能供應學生人數
一千人以上或四校以上為原則,運送事宜由中心學校自
行負責處理。
3、第三類案件:新建午餐廚房,應具有可興建廚房之校地。
五、補助原則及內容:
(一)第一類案件:每餐增加供餐人數一千人以上未達一千五百人者,
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每餐增加供餐人數一千五百人以上未
達二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每餐增加供餐人數二千
人以上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萬元;不足部分,由主管機關或
學校自籌。
(二)第二類案件:每餐供餐一千人以上未達二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
幣四百萬元;每餐供餐二千人以上未達三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
幣五百萬元;每餐供餐三千人以上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萬元
;不足部分,由主管機關或學校自籌。
(三)第三類案件:每餐供餐未達一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一千人以上未達二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萬元;二千人
以上未達三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三千人以上者,
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萬元;不足部分,由主管機關或學校自籌。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
(一)申請時間:各縣市政府於國教署公布送件日期前,完成初審並
報國教署。
(二)申請程序:
1.由學校提出申請書,經各縣市政府初審後,統籌彙整送國教
署辦理(彙整表如附件)。
2.各縣市政府以提報二案為限,其中第二類至多一件,且以第
一類為優先,並應排列優先順序。
(三)申請文件說明:
1.計畫書內文包括封面(校名、校長與計畫承辦人之姓名及電
話)、學校午餐沿革說明、學校基本資料與概況(包括學校
班級數及學生人數)、目前供餐方式(包括供應他校校名)、
廚房設施現況分析(附現況照片)與改善理由、計畫內容(
包括規劃供餐方式,例如增加他校校名)、供餐收支估計分
析、執行進度、預期效益及經費概算需求明細表。
2.計畫書內文一律以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十四號字體標楷列
印,六頁為限,併同申請表提出。
(四)審查作業:
1.由國教署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審查。
2.國教署業務單位得視需要,會同相關單位赴申請學校訪視。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督導考核:
(一)經核定補助學校之申請計畫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以函文說明
變更之原因及變更計畫內容,經國教署核准後始得辦理變更。
(二)經核定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國教署要求提供各階段
工作進度及成果資料,作為追蹤考核,並接受國教署各項審查
及督導;國教署並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參與相關會議或實地訪
視。
(三)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將作為本計畫次一年度核定各縣市政
府補助額度之重要參據。
(四)未依計畫執行者,或未配合國教署辦理查核及督導作業者,將
追回補助款項,並停止申請本計畫相關經費。
九、預期效益:
(一)學生可享受物美價廉、衛生安全之午餐。
(二)提升學校午餐品質,提高學校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