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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臺灣學術網路區域網路中心管理運作要點
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育及學術資訊管理與發展計畫」
    之「全國學術電腦資訊服務及大學電腦網路子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


二、目的:
 (一) 維運台灣學術網路骨幹、支幹及連線網路之正常運作,提供校際網
      路整合及網路應用功能。
 (二) 推廣台灣學術網路之網路應用服務,協助各縣市教育網路中心及各
      級學校網路技術、建設及管理維護運作等支援。
 (三) 參與台灣學術網路管理組織運作,研定相關網路運作政策、措施及
      研發網路管理技術,並依台灣學術網路相關管理規範,落實管理網
      路使用者遵守網路使用規範。
 (四) 配合執行台灣學術網路管理使用上各項政策性措施及宣導事宜。


三、補助對象:
    負責台灣學術網路 (TANet)  區域網路中心運作之學校。


四、補助範圍:
 (一) 區域網路中心執行年度工作計畫基本及重點任務所需聘用專、兼職
      人員;有關區域網路中心之基本任務及年度重點任務由教育部電算
      中心另訂公布之。
 (二) 推動台灣學術網路相關之網路管理、應用及技術等業務。
 (三) 為維持管理維運整體區域網路中心骨幹、支幹連線網路及所連接的
      校園網路暢通所提供之服務措施,或需建置相關電腦、網路設備之
      軟硬體系統。
 (四) 對整體區域網路中心網路運作效能、網路使用流量統計分析等以提
      升網路使用品質及服務,所規劃辦理的相關業務、措施。
 (五) 辦理區域網路中心管理組織會議及各類網路法令規定、使用管理措
      施及行為規範的宣導、研討及技術教育訓練等活動。
 (六) 配合執行辦理整體台灣學術網路所擬定的各項管理政策,如不當資
      訊防制、資通安全措施、網路資源及管理資訊透明化、IP/DNS 管
      理核發等。
 (七) 參與台灣學術網路管理組織整體運作及辦理全國性網路相關活動、
      文宣刊物等。


五、補助原則:
(一)依各區域網路中心規劃之年度工作計畫,經教育部依年度運作績效
      、業務實際需要及經費補助相關規定核定之。
(二)補助經費額度及項目,由教育部電算中心依年度經費預算、年度施
      政重點及會計相關規定等,訂定經費編列基準表如附表。
(三)各區域網路中心提報之年度工作計畫,由本部依相關業務及編列項
      目、額度辦理初審,初審結果由本部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定後辦理補
      助核撥作業。
(四)本補助經費本部得於年度法定預算完成後,依通過預算額度請各申
      請學校配合調整。
(五)各校經費核辦應依會計相關規定(如「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六、申請方式:
 (一) 由各區域網路中心負責學校提報年度執行工作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備函提送教育部申請。
 (二) 各申請補助學校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依教育部所提概算額度完成提報
      作業,本部將於年度法定預算通過後開始辦理審核。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本部核定後的年度工作計畫及補助額度,函請各申請學校備文檢據
      報部請款。
 (二) 受補助單位:
      1.公立學校實施校務基金者應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2.私立學校,部分補助者免報核銷;全額補助者於計畫辦理結束後
        一個月內將原始支出憑證報部核銷。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 第一階段:自評及報告
      本部於年度終了前辦理工作執行成效訪評,各受補助學校應先行辦
      理自評,並於本部電算中心定期舉行之 TANet 區網 / 縣網中心工
      作研討會中,由各負責單位做工作報告,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進行
      考評。
 (二) 第二階段:總檢討會
      依各受補助學校年度自評及報告結果,邀集該年度評審委員於本部
      召開評核總檢討會議,給予評核等第。
 (三) 第三階段:實地訪視
      本部得視實際需要依年度執行評核結果,辦理實地觀摩訪視作業。
 (四) 評核項目及自評內容由本部另定之,評核等第分為四等級:特優、
      優等、佳和待改進,受評結果由教育部函請各區域網路中心負責學
      校辦理獎勵或改進事宜。
 (五) 本補助的評核結果將列入下年度績效補助之依據,評核結果並供「
      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參考。
 (六) 申請學校應將工作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隨時上網於教育部指定網
      址。


九、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體,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在
    教育利用範圍內得以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