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對象: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者,得申請補助: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延 長修業期限學生(以下簡稱延修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 部先修班及國語文特別輔導班留班重讀生。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 1.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由學 校逕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2.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 且於大專校院未受申誡以上或於高級中等學校未受小過以上之懲處 。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 複申請本助學金。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計算: 1.學校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該學年度僑生人數(不含研究生) 函報本部。 2.本部於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前依會計年度經費預算及各校僑生人數 (不含研究生),核定該學年度各校補助名額,其核定名額包含 本要點實施前申請清寒僑生公費待遇已核給之名額。 (二)補助類別: 1.就讀技專校院五專部前三年及高級中等學校者。 2.就讀大學校院(含技專校院大學部、二專部、五專部後二年及僑 生先修部)者。 (三)補助額度:前款各類別每月支給標準額度,視會計年度經費預算, 由本部定之。 (四)補助年限:一年,自當學年度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五)補助限制: 1.清寒僑生助學金經核定後,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助 學金應停止發給,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2.僑生請領本助學金之其他相關限制,由學校自行訂定規定。 五、申請作業: (一)僑生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檢具下列文件,逕向 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格式如附件一): 1.一年級僑生:第三點第二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 2.二年級以上僑生:第三點第二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與第三款所定 成績證明。 (二)轉學僑生應檢具第三點第二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之轉 學證明書或肄(修)業證明書所列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符合第三 點第三款規定之成績證明。 六、審查作業: (一)學校應訂定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內含成績評比標準), 並於受理申請前一個月公告。 (二)學校應組成三人以上之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小組,依本部核定名額 辦理該學年度審查工作,各項審查紀錄,應留校備查。 七、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本助學金每年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經學校審查符合規定者,依其就讀年級順序(總流水編號)造冊( 格式如附件二)一份,並檢附第六點第二款之審查紀錄影本,於當 年度第二次(九月至十二月)經費請撥時併同陳報本部。 (三)請撥時間:本部經費依會計年度分二次撥付學校;第一次撥付經費 為一月至八月,第二次撥付經費為九月至十二月。第一次經費之學 校請撥期限為當年度四月三十日以前,第二次經費請撥期限為當年 度十一月三十日以前。 (四)請撥方式: 1.大專校院:依前款分次備據並造具請領表(格式如附件三)一式 二份陳報本部請領;其印領清冊(格式如附件四)留校備查,俾 利審計機關查核。 2.本部所轄高級中等學校:依前款分次備據並造具請領表一式二份 向本部中部辦公室請領;其印領清冊留校備查,供審計機關查核 。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前款分次造具 請領表一式三份函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由該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備據及彙送請領表一式二份陳報本部請領;其印領清冊留 校備查,俾利審計機關查核。 (五)學校應自當年九月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轉撥予學生。但應屆畢業 生轉撥至其畢業月份止。 (六)經費核結:本助學金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向本部陳報全年 度之經費收支結算表辦理核結,有結餘款併同繳回。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僑生經查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屬實者,除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 之助學金外,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二)未獲得本助學金之清寒僑生,僑務主管行政機關得優先提供工讀補 助金。 (三)本要點實施前,依原教育部清寒僑生公費待遇核發要點享有公費者 ,仍適用該要點及僑生申請公費待遇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九、港澳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入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