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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中小學國際教育指導會運作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中小學國際教育,並執行中
小學國際教育白皮書各項工作,特設中小學國際教育指導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職責如下:

(一) 監督並協助中小學國際教育政策及推動策略之執行。

(二) 審議各主管機關、相關單位及中小學之組織分工。

(三) 審議及督導中小學國際教育年度工作計畫。

(四) 審議及建議各主管機關之經費補助。

 

三、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
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    本部國際文教處、中部辦公室、國教司、中教司及國家
教育研究院代表五人。

(二)    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四人。

(三)    國際教育委辦計畫單位代表二人。

(四)    性別平等教育專家代表一人。

(五)    國際事務專家二人。

(六)    教育政策與行政領域專家三人。

(七)    高職代表一人。

(八)    高中代表一人。

(九)    國中代表一人。

() 國小代表一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為止。

 

五、本會會議之召開,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選產生。

本會採合議制,會議之決議,以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六、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本部相關單位委員得指派相當於科
長以上層級代理其出席會議,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
得代理。

 

七、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部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或
說明

 

八、本會委員除本部相關單位代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及委辦計畫單位代表外,各委員得依其專長及興趣,就以下
各議題擇一專案督導,並參與相關工作會議:

1.      國際教育教師專業成長

2.      優先行動地區國際教育推廣模式

3.      國際教育課程發展

4.      國際教育資訊網建置

5.      國際教育宣導及推動

6.      國際教育成效評估及計畫考核

7.      國際教育性別教育主流化之檢核

 

九、本會下設工作協調小組,辦理本會交辦事項及相關幕僚事宜
,成員得遴聘相關機關學校人員擔任。

 

十、本會委員及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