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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管理要點
民國 96 年 02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本部經管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借用及管
    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公平合理配借單房間職務宿舍,本部應組成單房間職務宿舍審查小
    組,審議單房間職務宿舍配借事宜;其置委員五人,由總務司司長、
    總務司第一科科長、人事處、會計處及政風處各推薦一人組成,並由
    總務司司長擔任召集人。


三、本部現任編制內員工本人戶籍及實際居住處所距離本部五十公里以上
    者,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但於到職後無正當理由將其戶籍遷
    至距離本部五十公里以上者,不得申請借用。


四、因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經專案簽奉部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
    舍者,不適用第三點及第五點之規定。


五、本部宿舍數量無法充分提供借用時,依借用人之職務、職等、年資、
    考績計算積點,依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積點相同者,以到職本部
    日期較早者為優先,到職本部日期有二次以上者,以最近到職本部日
    為準;最近到職本部日期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前項積點項別及評定基準如下:
(一)職務及職等:簡任職員,十點;薦任職員,九點;委任職員,八點
      ;技工、工友、駕駛,七點。
(二)年資:每年一點,最多以二十點計。
(三)考績:員工最近五年考績,甲等每年三點,乙等每年二點。


六、申請借用人填具宿舍借用申請單(如附件一)及單房間職務宿舍申請
    登記冊(如附件二),經單位主管簽章後,送交總務司提單房間職務
    宿舍審查小組審議。


七、借用宿舍經核定後,總務司應即依核定文件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如
    附件三);借用人應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與總務司簽訂宿舍借用
    契約(如附件四)及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後,始得遷入。
    前項借用人,除有特殊原因事前簽報部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未依限
    遷入者,以放棄論。
    第一項公證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八、宿舍每次之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但因職務需要,經簽奉部
    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借用人自遷入宿舍之日起,應依行政院之規定,按月扣繳房屋津貼,
    並不得申領交通費。


十、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借用人自行負
    擔。


十一、借用人搬離單房間職務宿舍,不得申請搬遷補助費。


十二、借用人發現宿舍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單房間職務宿舍修繕申請
      單(如附件五)送總務司核辦。


十三、借用人願自費修繕宿舍者,應填具單房間職務宿舍自費修繕申請單
      (如附件六),送請總務司簽奉部長核准。
      自費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借用宿舍時應歸管理機關所有,
      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償。


十四、宿舍必備之基本設備及家具,由本部視經費狀況提供。
      借用人借用前項設備及家具,應填具家具借用申請單(如附件七)
      辦理家具借用手續,並負善良管理人之責。


十五、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總務司,並將所借宿舍、設備及家具點
      交清楚;其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


十六、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宿舍管理單位得簽請部長核定後催還,
      借用人應於核定後七日內遷出:
  (一)借用人申請時提供不實之居住處所資料。
  (二)借用人遷入後連續一個月每週未住滿二日。但因公務需要出差或
        出國,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三)借用人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
        、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十七、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奉准三日內通知總務司,辦理宿舍
      歸還手續,並於規定期限內無條件遷出;屆期未遷出者,依借用契
      約之約定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簽請議處:
  (一)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應在三個月內遷出。
  (二)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三)在職死亡,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將宿舍內私人物品清出,未搬離
        者,視為拋棄。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宿舍管理手冊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