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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補助所屬機關(構)學校檔案管理經費使用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
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獎勵及協助所屬機關(構)學校改善檔案管理相關軟硬體設
備、充實檔案管理人員檔案知能,精進檔案管理作業成效,提升檔案
管理效能。

三、獎補助對象:(一)經本部考評成績列為優等及甲等者。(二)經本部推薦並獲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者。(三)經本部考評輔導評估,檔案管理作業或相關軟硬體設備,具下列情
形之一,亟待改善者:
1、創建歷程或法定職能等重要檔案,經評估典藏環境不佳或檔案本身已
有明顯劣化之情形。
2、檔案管理作業或設施經評估與檔案法規或作業規範明確不符。3、其他特殊情形,致檔案管理業務增加,原有人力或設備難以負荷。

四、獎補助基準:(一)經本部考評成績列優等者,獎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本部得視年度預算額度分配之。
(二)經本部考評成績列甲等者,獎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原則,
本部得視年度預算額度分配之。
(三)經本部推薦並獲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者,獎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
萬元。
(四)經本部考評評估檔案管理有亟待改善之情形者,補助金額以新臺
幣十萬元為原則,本部得視年度預算額度分配之。
(五)年度累計之獎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七十萬元為限。

五、獎補助原則:以獎補助檔案管理作業經費為限。因本部考評評估檔
案管理亟待改善而獲補助之機關(構)學校,本部並得指定補助經
費用途。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

1、經本部考評成績列優等、甲等及經評估亟待改善之機關(構)
學校,由本部依年度預算發函通知提出申請。

2、經本部推薦並獲金檔獎之機關(構)學校:自檔案管理局
公布獲獎名單後,依本要點提出經費使用計畫。

(二)審查作業:

1、經本部考評成績列為優等、甲等及經評估亟待改善之機
關(構)學校名單為準。

2、經本部推薦並獲金檔獎之機關(構)學校:以檔案管理
局公布獲獎名單為準。

七、經費編列及核撥: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計畫結餘款,
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至教育部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辦理。

八、經費執行期程:獎補助經費執行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得依計畫期程跨年度辦理。

九、成效考核:(一)獲本部獎補助之機關(構)學校,應善盡提升機關(構)學校檔案
管理成效之義務。必要時本部得辦理追蹤考評。
(二)經本部考評成績評列優等及甲等獲獎助者,本部得視改善情形提報
推薦參加金檔獎遴選。
(三)獲金檔獎之機關(構)學校列為本部分區示範觀摩對象,該機關(構)
學校應配合公開發表其檔案管理績效及做法,提供其他機關(構)
學校標竿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