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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鑑定報告送核及
    推展檔案保存維護等事項,特設檔案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部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及維護之諮詢事項。
(二)檔案保存或銷毀、移轉產生疑義時之審議事項。
(三)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技術及維護計畫研擬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檔案保存價值之鑑定事項及保存維護之諮詢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七人,由本部常務次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及秘書處處長為副召集人,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終身教育司、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綜合規劃司、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政風處、人事處與會計處單位副主管及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會總數之三分之一。

    本小組外聘委員聘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四、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主持會議時,得委請委員一人代理
    。開會時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部因業務需要得邀請本小組委員提供諮詢意見。


五、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之行政工作,由檔案主管科長擔任執行秘書,檔案管理人員為
    工作人員。


七、本小組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