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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補助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學生學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因重讀、轉學或復學後,依其條件得申請本辦法第四條附表一或附

  表二之學費補助額度優於原學期已申請之學費補助者,得就扣除原學期

  學費補助額度後之差額申請補助。

三、本辦法第四條附表一、附表二所定免納學費之補助(以下簡稱免學費補

  助)及附表二所定之差額補助(以下簡稱差額補助)金額,依本部公告

  之當學年度學校學費數額上限計算。但學校公告之學費數額低於本部公

  告上限者,依學校公告數額計算。

    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參加彈性收費試行措施,或因評鑑績優而經各

  該主管機關核定不受向學生收取費用相關法令之限制,致該校公告之學

  費數額高於本部所定之學費數額上限者,依下列規定計算補助金額:

  (一)免學費補助:每學期補助本部公告之當學年度學校學費數額上限。

  (二)差額補助:每學期補助本部公告之當學年度私立學校學費數額上限

    減去公立學校學費數額之差額。

四、學校辦理學費補助方式如下:

  (一)免學費補助及差額補助:

    1、一年級第一學期及甫自他校轉入之學生,採下列二階段收費方

      式:

      (1)第一階段:

        申請免學費補助之學生:公立學校學生得僅先繳納除學

         費外之其他費用(包括雜費、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及

         代辦費);私立學校學生得選擇繳納學費減去本辦法第

         四條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定定額補助(以下簡稱定額補

         助)之金額及其他費用,或僅先繳納除學費外之其他費

         用。

        申請差額補助之學生:得選擇繳納學費減去定額補助之

         金額及其他費用(包括雜費、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及

         代辦費)、僅先繳納公立學校學費及其他費用,或僅先

         繳納除學費外之其他費用。

      (2)第二階段:學校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結果審核確認

        學生是否符合補助條件後,依審核結果印製學費繳費單或

        退費單,通知學生補繳學費或退還其溢繳之學費。

    2、其他各學期學生:學校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結果,於繳

      費單逕予減免補助金額後,通知學生繳費。

  (二)學生申請定額補助者,學校應於繳費單逕予減免補助金額後,通知

    學生繳費。

  (三)各校應提供免收取手續費之學雜費繳交方式。

五、申請學費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學生:

    1、於每學期依學校規定期限填妥申請表,並繳驗戶口名簿正本

      (驗畢退還),必要時應提供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記事)影本

      一份。

    2、申請免學費補助及差額補助之學生,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

      調結果有疑義者,應於申請期間內逕向稅捐稽徵機關複查(財

      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及本部不提供複查作業)後,送學校審核,

      逾期視同放棄。

    3、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於學校規定補辦期

      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4、對符合直轄市政府補助規定之學生,學校應協助其依相關規定

      提出申請。

  (二)學校:

    1、每學期依前點規定受理學生申請學費補助。

    2、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並留存影本備查。

    3、於規定期限內,檢附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二份及領據一份,報

      各該主管機關核撥經費。

    4、依報送規格於規定期限內,上傳相關資料至本部全國高級中等

      學校助學補助系統網站;資料如有異動,學校應於期限內更

      正,逾期不予受理。

    5、因特殊事故申請補辦者,學校得於當學期結束前專案審查認

      定,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撥,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部:

    1、彙總各校上傳本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網站之免學

      費補助及差額補助申請資料,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並

      將結果公告於彙報系統網站,以供申請學校查詢及下載。

    2、各校掣據及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報本部後,本部據以核撥經

      費。

    3、本部將視情況抽查各校辦理情形,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補助

      款;私立學校之辦理情形,並列入私立學校獎勵補助經費審核

      依據。

    4、本部另行製作申請、查核及核撥補助經費之流程。

六、本部核撥學校之學費補助經費總額之計算,以不超過各該主管機關依法

  令規定核定學校招收學生人數為限。

    學生違反補助身分、條件或金額規定,已獲學費補助者,學校應將違法

  補助之經費繳還本部,並向學生追繳其應繳之學費。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退還本部已核

  撥之學費補助經費:

  (一)學生於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

  (二)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還

    三分之一。

  (四)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所屬學校學生向本部申請各類補助時,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免學費補助及差額補助,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三

    項、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部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二)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依本要點核算補助經費,經主管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後,彙報掣據送本部核撥直轄市、縣

    (市)政府轉撥各校。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各校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本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相關事宜。

  (四)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邀集專家學者、行政人員組成訪視小組,分赴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了解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