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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總統教育獎遴選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 宗旨:為鼓勵能以順處逆,發揮人性積極面,力爭上游,出類拔萃,具表率
     作用之大專及中小學生,以彰顯國家對學生優良品德及特殊才能之重視。

二、總統教育獎委員會:

(一) 為辦理總統教育獎,應組成總統教育獎委員會,由教育部部長擔任召集人,
     委員十一人。除總統府代表、行政院代表、教育部部長、教育部業管次長、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總統府聘請六位各
     界人士代表擔任之。委員因故不足員額時,按聘請委員程序遞補之。

(二) 前款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另除當然委員以職務任期
     為聘期外,其餘委員不因職務異動改聘。

(三) 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委員由總統府核聘後,頒發聘書聘任之,聘期為一年,並
     得續聘,均為無給職。

(四) 總統教育獎委員會會議召開時,除當然委員外,不得代理。代理人得就會議事
     項,行使各項會議權利,並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

(五) 總統教育獎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兼任之。


三、 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總統府、行政院。

(二) 主辦單位:教育部。

(三) 協辦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四) 推薦單位:國內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
     國民小學及已向政府立案之社會團體。

四、 推薦對象及組別:受推薦人應為就讀國內之下列學校,並具中華民國國籍之
     在學學生:

(一) 大專組: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包括二專、五專四年級及五年級、
     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

(二) 高中職組: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包括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
     前三年。

(三) 國中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

(四) 國小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國民小學。

五、推薦條件:受推薦人於逆境中,仍能奮發向上、樂觀進取,並具
    下列條件之一:
(一) 發揮服務奉獻、孝行表現、友愛行為、體恤他人等情懷,對社會
     風氣有良善影響,足堪楷模者。
(二) 語言、藝術、薪傳技藝、技能、科學、科技、資訊、體育、創新
     研發或其他領域,具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者。

六、 遴選程序:

(一) 遴選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 初審:

(1) 初審主辦單位及推薦名額:

    大專組:由教育部辦理初審,推薦十八名至二十四名參加複審。

    高中職組:由教育部辦理初審,推薦三十名至三十六名參加複審。

    國中組: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辦理初審,每一
             直轄市、縣(市)依各直轄市、縣(市)學生數比率排名各推薦一
             名至五名學生參加複審。

    國小組: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辦理初審,每一
             直轄市、縣(市)依各直轄市、縣(市)學生數比率排名各推薦一
             名至五名學生參加複審。

(2) 初審評選會:初審主辦單位應成立初審評選會,負責初審評選作業。初審評
     選會委員應包括初審主辦機關代表、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主管代表、學者專
     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由初審主辦單位定之。

2、 複審:

(1) 複審主辦單位:教育部。

(2) 複審評選會:

    教育部應成立複審評選會,負責複審評選作業。複審評選會設大專組、高中
     職組、國中組及國小組四組,各小組委員由教育部聘請教師代表、學校行政
     主管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計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其中一人
     為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委員,各小組之召集人由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委員擔任。

    召開複審評選會會議,應邀集教育部代表列席。

    每屆複審評選會委員由教育部核聘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

(3) 各組複審評選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進行審查
     時,應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二) 初審及複審評選作業應就推薦案逐案進行審查後,提出審查通過名單,並具
     體敘明審查通過之理由。

(三) 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

1、 曾獲得總統教育獎者,不得再參與評選。但屬不同教育階段,提出新具體事
     蹟及佐證資料者,不在此限。

2、 參加者應由推薦單位推薦,由總統教育獎委員會本公平、公正及公開之遴選
     方式,邀集相關單位共同辦理審查事宜。

3、 推薦單位應對學生平時表現及生活環境確實查訪,確認受推薦學生具有符合
     本要點所定推薦條件。

(四) 得獎名單由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審議決定之。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始得召開。會議進行審查時,應獲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始得通
     過。

(五) 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委員及初審、複審評選會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與受
     推薦人就讀學校間應避免評選工作事務以外之活動。

(六) 本獎項評選結果如無適當得獎人時,得從缺。

七、 獎勵名額:總統教育獎每年辦理一次,每年獎勵名額以大專組六名至八名、
     高中職組十名至十二名,國中組十六名至十八名,國小組十六名至十八名,
     合計四十八名至五十六名為原則。

八、 頒獎及表揚方式

(一) 每位得獎學生由總統頒發獎助學金、獎狀一紙及獎座一座,獎勵經費由教育
     部年度預算支應,其獎助學金規定如下:

 1、大專組學生: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2、高中職組學生:新臺幣二十萬元。

 3、國中組學生:新臺幣十五萬元。

 4、國小組學生: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 編撰「總統教育獎」獲獎學生芳名錄。

(三) 每位受獎學生得邀請一位至三位(其中一位為該校師長)對其成長最有助益
     之人士蒞臨觀禮。

九、附則

(一) 有關受理推薦報名、遴選、名單公布及表揚活動等各項時程及
     獎助學金撥付方式,由教育部另以實施計畫定之。
(二) 被推薦參加總統教育獎複審而未獲獎者,得由教育部另予擇優
     獎勵。
(三) 總統教育獎之幕僚作業,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成立工作
     小組辦理,其成員由教育部部長聘(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