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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有學產土地占用人申請分期攤繳使用補償金處理原則
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解決國有學產土地占用人無能力一次繳清
     積欠之使用補償金,特訂定本原則。

二、 占用人無能力一次繳清積欠之使用補償金,得檢具居住地村(里)長
     證明,向本部申請分期繳納;其分期按積欠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至多六期。

(二) 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至多十二期。

(三)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五萬元:至多十八期。

(四) 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至多二十四期。

(五)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至多三十六期。

(六)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六十萬元:至多四十八期。

(七) 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至多六十期。

三、 申請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得檢具居住地村(里)長證明及
     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專案申請增加還款期數。

四、 占用人分期繳納時,其有任何一期不如期繳納,占用人應一次繳清積欠
     ,並就遲延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