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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選用注意事項
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
  地方政府)輔導主管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依國
  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公開選用教科圖書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選用教科圖書,應以因應學習需要、提升教學效果及達成教學目
  標為目的,本於民主參與、公開、公正之原則,擬訂辦法,經校務會
  議通過後實施。

三、地方政府應輔導學校擬訂前點辦法;學校教科圖書選用成員應包括各
  處、室主任、組長、學年主任、領域召集人、任教各該科(領域)之
  教師及家長會代表。
  擔任教科圖書出版業者相關職務、諮詢委員或參與試用之人員,不得
  擔任前項選用成員;教育部依本法第八條之二第一項聘任之教科圖書
  審定委員會委員,不包括在內。

四、地方政府輔導學校選用教科圖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用之教科圖書(若為教育部辦理審定之領域),以教育部審定,且
  審定執照未逾有效期間者為限。教科圖書隨附之教具、教學媒體及其
  他相關物品,不得納入評選項目。
(二)明定選用版本順位。
(三)同一學年度同一領域,除語文領域外,應採用同一版本。同一學習階
  段,以採同一版本為原則;未選用同一版本者,應考量學生學習之延
  續性及銜接必要性。
(四)有特殊需求或依前款規定選用教科圖書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並考
  量教材銜接問題,編撰銜接教材及安排銜接教學時間與銜接補救措施
  等,報所屬地方政府備查。

五、地方政府輔導學校選用教科圖書之時間及程序如下:
(一)自每年五月一日起,始得開始選用,並至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開始
  選用日一個月前,應公告選用程序及時間表。但一百零八年選用之期
  限,得至六月二十五日止。
(二)蒐集各領域經審定之教科圖書,並於指定場所公開陳列。
(三)取得教科圖書出版業者出具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教
  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之書面聲明。
(四)設計教科圖書評選表,以利選用成員評選。
(五)選用成員選用過程及評選決議,應作成紀錄,經校長核定後公告,並
  建檔保存至少二十年。

六、地方政府應輔導學校每學年度召開教科圖書選用檢討會議,作為次學
  年度選用教科圖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