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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21 日
一、為協助各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延攬國際頂尖人才,規劃藉由提
  供符合國際競爭之薪資待遇,以吸引國際人才來臺任教,讓國際人才
  之學術能量在臺灣學術環境扎根,並提升我國高等教育之國際影響力
  ,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學校延攬之國際頂尖人才,分為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
  ;其資格如下:
  (一)玉山學者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曾服務於國際一流學術研究機構或國際知名公司任職十年以
      上,具國際學術聲譽或具掌握達國際領先水準之核心技術,
      並有領導學術或產業研究團隊之經驗。
       2.曾獲得諾貝爾獎、國家級研究院院士、國際重要學會會士或
      相當等級之獎項。
       3.近五年之學術或產業貢獻於所屬領域表現卓越。
    (二)玉山青年學者指取得最高學歷十年以內,或年齡四十五歲以下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曾服務於國際一流學術研究機構或國際知名公司任職五年以
      上,並具有發展潛力。
       2.有執行重大研究計畫之經驗。
       3.近五年之學術貢獻於所屬領域表現優異。
  前項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不得為我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現職
  編制內專任人員(任職未逾一年者不在此限)或退休人員;且不得再請
  領經費來源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經費之彈性薪資。

三、補助項目:
    (一)玉山學者:
       1.非法定薪資每年至多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一次核定三
      年,若屬短期交流人員,依實際服務時間依比例核給。
       2.提供每年至多一百五十萬元之行政及業務費,一次核定三年
      ,若屬短期交流人員,依實際服務時間比例核給;前述費用
      得用於行政助理人事費(包括薪資、勞健保及退休金或離職
      儲金等)、教學及研究之業務費等,並得支用玉山學者本人
      當年度機票款(最高給付商務艙機票款,並核實報支)。
    (二)玉山青年學者:
     1.非法定薪資每年至多一百五十萬元,一次核定五年。
     2.提供每年至多一百五十萬元之行政及業務費,一次核定五年
      ;
  前述費用得用於行政助理人事費(包括薪資、勞健保及退休金或離職
  儲金)、教學及研究之業務費等,並得支用玉山青年學者本人當年度
  機票款(最高給付商務艙機票款,並核實報支)。
    (三)除獲核定前二款補助之學者以外,本部就學術表現傑出且學校
     另以高教深耕計畫或其他自籌經費支給外加薪資待遇(應於申
     請計畫敘明)聘任之學者,另予補助行政及業務費;上開費用
     得用於行政助理人事費(包括薪資、勞健保及退休金或離職儲
     金)、教學及研究之業務費等,並得支用學者本人當年度機票
     款。
  前項費用全數為經常門,其餘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辦理。

四、學校應配合事項:

學者類型/配合事項

玉山學者

玉山青年學者

聘任方式

應符合下列方式之一:

  1. 編制內專任教師。但聘任時年齡超過六十五歲者,得以編制外專任教師聘任。

  2. 短期交流教研人員,聘期應至少三年,每年至少在學校服務三個月以上。

編制內專任教師

團隊合作

應與校內教研人員共同組成團隊,共同執行教學或研究計畫,鏈結接軌國外學術資源合作交流,並與學校發展相結合;團隊成員,應包括校內副教授職級以下成員或博士後研究人員,另學者應善用其國際學術網絡資源,協助任職學校國際化,推動國際交流合作(包括國際師生交換、跨國合作研究、雙聯學制等),並協助本計畫海外廣宣活動,搭建延攬國際學術人才之橋樑;所需經費及資源,應由服務學校給予支持。

無限制

法定薪資待遇

提供不低於國立大學教師同職級之法定薪資待遇,包括本俸、學術研究加給及主管加給。

支持性措施

提供教學或研究所需經費與設備、行政或教學研究助理人事費、教師與其親屬機票、住宿與搬遷費、子女教育協助事項等;前述措施所需經費,學校得自籌經費及運用其他政府部門補助經費方式籌措;相關支用基準,依學校規定或政府部門補助經費之規定辦理。

聘任期限與公告

學校應於次一學年度八月一日前完成聘任程序;超過期限者,視為自動放棄。確定聘任之學者,本部將公告名單於本計畫網頁。


五、
  (一)名額分配方式:
     1.獲得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落實教學創新、發展學校
      特色及提升高教公共性、推動大學社會實踐基地、公共性檢
      核)補助款達五千萬元以上之學校,依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
      研究中心之各領域及經費比重,按級距核給學校申請單位額
      度;其餘學校依本部政策需要每年專案核給學校申請單位額
      度。
     2.前述單位額度計算方式,玉山學者為一個單位、玉山青年學
      者為三分之一個單位。
     3.當年度未申請者,視同學校放棄申請名額;申請計畫經本部 
      審查不通過者,其名額將不退還學校。一百零九年以前本部
      核予各校之預核名額,學校仍得持續使用至名額用罄為止。
     4.玉山(青年)學者申請續期案之名額,不列入本部當年度核
      予之申請名額計算。
    (二)審查方式:
     1.配合學校學年學期運作,一年審查一次。
     2.設置審查委員會,並依領域設人文藝術、社會科學、理學、
      醫學、工學、生命科學及農學六類科,並置各類科召集人,
      由該各類科召集人推薦學者專家匿名審查。
    (三)審查重點:
       1.延攬人選過去經歷表現(學術之重要貢獻、曾獲得之學術獎
      勵情形、重要之學術研究成果、個人履歷及著作清單等;玉
      山學者請提供近十年著作清單、玉山青年學者請提供近五年
      著作清單)。
       2.延攬人選未來研究主題與校務發展(包括高等教育深耕計畫
      )之連結及預期效益:
        (1)學者研究規劃及目標。
        (2)學者研究主題內容及其與學校校務發展(包括高等教
         育深耕計畫)關聯性。
        (3)研究工作之具體作法。
        (4)預期成效(預計可達到量化或質化之具體成果)。
       3.學校提供配套措施及條件(例如研究經費與設備、研究助理
      人事費、住宿與搬遷費、子女教育協助事項等;前開措施所
      需經費,學校可自籌經費及運用政府部門補助經費方式籌措
      )。如有與企業合作提供實驗設備、共組研發團隊或挹注經
      費等相關配套措施,亦請特別敘明)。
       4.提供待遇之合理性(例如學校申請本部補助非法定薪資待遇
      額度之評估方式、申請補助行政及業務費額度及用途;並請
      學校一併說明提供法定薪資狀況)。
       5.團隊合作建立規劃情形(聘請對象若為玉山學者,應與校內
      教研人員共同組成團隊,團隊成員應包括校內副教授職級以
      下成員或博士後研究人員;若為玉山青年學者,無需填寫)
      。
    (四)審查通過標準:玉山學者之學術能量應至少達到本部「學術獎
     」學術標準、玉山青年學者應達到或具有獲科技部「吳大猷先
     生紀念獎」學術標準或潛力;玉山學者如為具產業研發重要貢
     獻者,應至少達到本部「國家產學大師獎」之基準,並應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
     1.其專業技術應具「國際競爭力」,或對國家產業發展具重要
      影響力。
         2.其專業技術可結合學校或地方既有特殊優勢,由學校提供配
      套措施,並加入產(企)業團隊合作。
   
六、計畫執行考核:
  (一)計畫期程:玉山學者以三年為一期、玉山青年學者以五年為一
     期核定補助經費,執行期滿得申請續期補助(最多以一次為限
     );另予補助行政及業務費之學者期程比照玉山(青年)學者
     ,且執行期滿不得申請續期補助。
    (二)獲本計畫補助之玉山(青年)學者,應依下列期程繳交報告(
     另予補助行政及業務費之學者比照辦理):
     1.年度績效報告:每年繳交並登錄上傳至本計畫網站。
     2.期中報告:玉山學者於執行第一年期滿時繳交,玉山青年學
          者於執行滿第二年時繳交;得併同該年度績效報告繳交。
     3.期末報告:玉山(青年)學者於計畫期程屆滿六個月前得併
          同續期申請書繳交;不擬申請續期之玉山(青年)學者與另
      予補助行政及業務費之學者,於計畫期程屆滿時繳交。
    (三)報告審查方式:
     1.年度績效報告經行政審查後於本計畫網站公開。
     2.期中報告設置審查委員會,並依領域設人文藝術、社會科學
      、理學、醫學、工學、生命科學及農學六類科,並置各類科
          召集人及委員審查。
     3.期末報告併同續期申請書由本部送請各類科召集人及專家學
          者審查;不擬申請續期之玉山(青年)學者與另予補助行政
      及業務費之學者則比照年度績效報告辦理。
     4.審查重點為學者之研究、教學與服務表現,以及學校申請計
      畫原定目標暨支持機制執行成效。
    (四)報告審查結果:
     1.期中報告:針對成效未達預期之玉山(青年)學者案件,附
          具審查意見請學校配合改善,改善情形將併入期末報告暨續
          期申請書審查項目,並作為本部後續分配該校申請名額之參
          考。針對另予補助行政及業務費之學者,本部據以調整剩餘
          期程補助額度。
     2.期末報告:針對玉山(青年)學者併同續期申請書案件,作
          為本部下期經費核定之參考依據,本部於聘期屆滿三個月前
          據以核定;針對未申請續期或另予補助行政及業務費之學者
          案件,則作為本部後續分配該校申請名額之參考。

七、其他事項:
    (一)學校依第五點規定應配合事項,得另訂校內規章。
    (二)經費撥付、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辦理。
    (三)獲本計畫補助之學者之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應依專科以上學校
     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四)獲本計畫補助之學者於審查通過後至聘任期間,涉性別平等案
     件或其他違反法令行為者,本部得視其情事停止撥付補助經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