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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3: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
民國 99 年 02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二及第十九條規
    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一) 鼓勵原住民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
 (二) 減輕原住民學生家長負擔,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政策。


三、本原則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
    生,父親為榮民、母親為原住民,經學校認定家庭清寒之學生,其助
    學金、伙食費比照辦理。


四、補助對象:
(一)助學金: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伙食費: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之原住民
      學生。
(三)住宿費: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含進修學校)寄宿學校
      宿舍之原住民學生。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實施。


五、補助基準:
(一)助學金:
     1、 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之原住民學生,每名學生
          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2、 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之原住民學生,依當學年
          度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補助之。
     3、 得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學校應為學生擇優
          申請補助。
(二)伙食費: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已領有政府機關本項補助者,
              不得重複請領。
(三)住宿費:依各校住宿生應收住宿費金額每學期核實補助;其每名學生每
              學期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二千六百元為限。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原住民學生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檢具三個月內戳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
      籍謄本、族籍證明或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助學金
      、住宿及伙食費用,以抵繳應繳費用;其父為榮民,母為原住民者
      ,除應檢附母為原住民族籍證件文件外,並應檢附父為榮民之證明
      文件。
 (二) 檢附證件如為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之學校審核章。


七、經費請撥:
 (一) 助學金:
      學校應於學生申請補助時,就證明文件詳實審核,依補助金額抵繳
      各項應繳費用;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內備妥助學金請
      領清冊二份及學校統一收據一份,報本部中部辦公室核撥助學金,
      證明文件留校備查。助學金請領清冊,格式如附件一。
 (二) 住宿及伙食費:
      學校應於註冊時,先行審核原住民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後,備妥請領
      清冊二份及學校統一收據一份,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內送本部中
      部辦公室辦理。原住民學生住宿及伙食費請領清冊,格式如附件二
      。
 (三) 國立學校應以不少於前三年平均數推估原住民學生就讀人數,助學
      金、住宿費及伙食費由各校編列預算支應。


八、補助成效考核:
    各校對於請領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事宜,是否積極宣導及
    按時申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列為駐區督學視導項目。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之補助,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重讀、延修
      或新轉入之原住民學生,己領過助學金之學期不予重複補助。請領
      原住民住宿伙食費用學生,其學籍經核定後,因故休學、退學或退
      宿者,學校應停止補助。
 (二) 各校應指定專人或成立任務編組,負責辦理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
      費之請領、管理發放及學生輔導事宜。學校應審慎審核學生身分證
      明文件,如有審核不實情事,除追繳溢領之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外
      ,學校相關人員應負行政責任;如有不法涉及刑責,應移送法辦。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