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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2: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指導員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6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以下
    簡稱教育局)置本土語言指導員,加強推動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
    簡稱學校)本土語言之教學、推廣及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育局應置本土語言指導員,轄區內學校校數於一百校以下者,置一
    人;一百零一校以上至二百校者,置二人;二百零一校以上者,置三
    人。
    前項本土語言指導員置二人以上者,應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三、本土語言指導員之遴選、聘任及培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土語言指導員之遴選,由教育局自所屬學校具備本土語言教學年
      資三年以上之現任合格教師,擇優聘任之,並頒發聘書。直轄市及
      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已設本土語言輔導組織者,應優先遴聘其
      輔導員擔任本土語言指導員,並兼顧地區特性及語言類別之均衡性
      。
(二)本土語言指導員之聘任,以商借方式處理,聘期以每學年一聘為原
      則,教育局得視各本土語言指導員之表現情形給予續聘,每次續聘
      之聘期為一學年。本土語言指導員每週返校擔任本土語言教學節數
      ,以二節為原則。
(三)本土語言指導員之培訓計畫,由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
      (本土語言組)會同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規劃設計;培訓由國立
      教育研究院籌備處負責辦理,以二週為原則,每學年定期培訓一次
      ,以寒暑假為優先,並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研討會或舉辦研習會,所
      需經費由本部與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共同負擔。


四、本土語言指導員之工作目標及工作項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作目標:
      1.協助教育局落實執行本土語言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2.指導學校本土語言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研究,以增進教師本土語
        言教學效能。
      3.強化學校本土語言教學輔導,以提高學生本土語言學習品質。
(二)工作項目由教育局參酌下列重點訂定之:
      1.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本土語言推動委員會之運作,推動直轄市
        及縣(市)本土語言課程發展、實施及評鑑。
      2.配合直轄市及縣(市)本土語言輔導團之運作,協助培訓輔導員
        。
      3.宣導本土語言相關政策,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4.進行本土語言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研究。
      5.輔導學校辦理教學演示,分享教學經驗,提昇教學效能。
      6.結合直轄市及縣(市)本土語言輔導組織建置本土語言教學資源
        網站,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平
        台。


五、本土語言指導員之輔導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每學年開學前,依本部本土語言教育政策、直轄市及縣(市)年
      度推動重點及學校輔導需求,結合直轄市及縣(市)本土語言輔導
      組織,訂定工作計畫。
(二)依計畫進行輔導,其方式如下:
      1.團體輔導︰專題演講、分區研討、教學演示、成長團體、通訊輔
        導、參觀活動、實作研習及教學研究心得分享等。
      2.個別輔導︰教學視導、教學診斷與演示、諮詢輔導及問題座談等
        。
      3.專案研究︰本土指導員除本身進行教育相關研究外,並輔導學校
        教師進行教學研究。
(三)採部分時間方式進駐校園,與學校協商排定時間到校輔導,每週以
      十二小時為原則,每學期至少應有三十六次實施到校輔導或上網諮
      詢,每次到校輔導或上網諮詢後,應填報紀錄表。
(四)到校輔導時,應以相互研究、交換意見、分享心得及共同參與等多
      種方式進行,以適宜之輔導態度建立良好人際關係,俾增進輔導效
      果,並於輔導時推展學習型組織之概念,以引導省思,加速教育改
      革之進行。
(五)針對學校本土語言教學之困難與問題,應結合直轄市及縣(市)本
      土語言輔導組織主動蒐集資料及從事研究,提出解決方案,並得洽
      請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本土語言組)參與輔導,介
      紹教學新知,改進教學方法,以期理論與實際相互配合。
(六)協助或接受輔導之學校績效優良者,得提報教育局建請獎勵,如有
      缺失,亦得報請輔導改善。
(七)於每學年度結束時,結合直轄市及縣(市)本土語言輔導組織提出
      工作成果報告(含前言、輔導狀況、面臨困境、解決策略、結語及
      附錄–紀錄表),由教育局彙齊成果函報本部備查。


六、相關經費之編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土語言指導員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由教育局按實際需要編列經費
      支應。
(二)本土語言指導員減授課務,所需代理代課鐘點費,由本部專款補助
      。


七、本土語言指導員之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土語言指導員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教育局於年度結束時,函請商
      借學校從優給予獎勵;具特殊貢獻者,於年度中亦得辦理獎勵。
(二)教育局辦理各校校長、主任甄選時,本土語言輔導員之年資,得比
      照主任、組長年資,採計資歷績分。


八、本部對於服務績優之本土語言指導員,於任期屆滿時,得頒發獎狀以
    資鼓勵。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