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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5: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
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積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瞭
  解個別學生,提供發展性、介入性及處遇性之輔導,協助學生健康成
  長、適應社會及培養多元欣賞與關懷素養,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
  (二)中央機關及原臺灣省政府核准立案之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原則: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1、對公私立大專校院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
     九十五。
   2、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且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則。
   3、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應依其財力級次給予不同
     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百分之五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百分之六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百分之七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百分之八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百分之九十。
  (二)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辦理。
     
四、補助項目: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部分:
   1、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
     (1)大專校院四區學生事務工作計畫。
     (2)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特色主題計畫(限
       公立大專校院申請)。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社區法治教育(限設有法律系所之大
       學校院申請,工作項目以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社區辦
       理各校法治教育活動為主)。
     (4)大專校院品德教育推廣與深耕學校相關活動。
     (5)大專校院學生社團帶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社團發展及服務
       學習。
     (6)其他學生事務工作相關活動。
   2、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
     (1)大專校院四區學生輔導工作計畫:學生輔導工作協調與督
       導、輔導知能、心理諮商、生涯輔導、性別平等教育及生
       命教育相關活動等。
     (2)性別平等教育。
     (3)生命教育。
     (4)其他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3、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推動計畫:
     (1)情感教育課程與教學相關活動。
     (2)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開發及推動策略研究計畫。
     (3)大專校院所設「性別相關研究中心」或「性別相關系所」
       辦理課程教學推動或教材教法研發計畫。
     (4)其他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推動計畫。
  (二)民間團體:
   1、大專校院學生人權法治教育宣導活動。
   2、大專校院品德教育宣導活動。
   3、結合大專校院學生社團之社區服務或中小學服務活動。
   4、大專校院生命教育與憂鬱自傷防治宣導活動。
   5、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活動(以法規宣導、校園學生懷孕
     事件處理之研討、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特教學生之性別平等
     教育、性別少數團體權益倡議、情感教育、媒體識讀、同志教
     育、多元家庭、性教育、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性霸凌防治
     、不同性別者之貢獻與成就為主)。
   6、其他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相關活動(以學生網路沈迷
     不當使用之輔導及學生生涯輔導活動為主)。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公私立大專校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所定期限
    ,檢附工作計畫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格式參考本部補助及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相關表件),並檢附相關文件送本部
    核定。
   2、民間團體:
     (1)每年以申請二案為原則。
     (2)申請期間(分四階段受理):
       A、每年一月至三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
         三十日受理申請。
       B、每年四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
         八(如遇閏年則為二十九)日受理申請。
       C、每年七月至九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三
         一日受理申請。
       D、每年十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八月一日至
         十一日受理申請。
     (3)申請程序:應備齊申請資料,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
       ),以正式公文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4)申請文件:檢附申請表(附件一)、工作計畫、計畫項
       經費申請表(附件二)及團體立案證明影本各一式二份。
       計畫書內應敘明向學員收費及其他單位贊助之經費。
    3、申請資料不全且於期限內未補正,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4、配合本部政策並經本部核准之專案性計畫者,不受第二目之
      (2)規定之限制。
  (二)審查作業:
    1、公私立大專校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性補助案,由
      本部核定,必要時召開審查會議或送請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
      查。
    2、民間團體補助案,於前款第二目之(2)所定申請期間截止後
      ,由本部依行政審查、交審查會議或送專家學者審查後核定
      。審查內容應包括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
      缺點等之分析。
    3、統整性、跨直轄市、縣(市)及跨校性之計畫,優先考量補
      助。
 
六、經費請撥與結報:
  (一)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如補
    助經費不足)變更計畫。但因特殊需要、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
    素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
  (三)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其
        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附成果報告(附件三)、
        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
        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機關團體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部審查,必要時本部得實地
        訪視審查。審查結果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
        錄案列入下一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辦理績優者
        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
    (二)受補助案列入本部年度計畫考核項目,並得視需要配合會計單位
        隨時訪視抽查之。
    (三)直轄市、縣(市)對補助款執行成效納入本部年度考評工作辦
    :
   1、辦理績優者,除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定
          辦理表揚外,下年度補助額度從優核給。
     2、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同意者,除督導改
          進外,另酌減下年度補助經費。
     3、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總經費
     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並得於下年度扣減該賸餘款項目相對款額。
 
八、其他注意事項:受補助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收到本部核定補助之公文後,應於研討會報名前,將訊息登錄至全國
    教師在職進修中心資訊網,並落實教師進修登錄制度。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