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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9: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際華語文教育推動指導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全面推動華語文教育並提供諮詢,特
    設本部國際華語教育文推動指導會(以下簡稱本指導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指導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推動國際華語文教育政策。
  (二)規劃與推動國際華語文師資培訓、介派及交流事項。
    (三)規劃與推動國際華語文教學及教材事項。
  (四)規劃與推動國際華語文檢測及教學評鑑事項。
  (五)推動國際華語文教育機構品質提升事項。
  (六)分析與經營華語招生市場及結合其他產業推動事項。
     (七)規劃推動國際華語文行銷及資料庫查詢系統事項。
   (八)規劃推動華語文能力測驗及華語文教學能力認證考試事項。

三、本指導會置委員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
    任,當然委員七人,包括相關機關代表五人及本部相關單位代表
    二人;其餘委員十人,由本部就產業界、學界及民間組織等華語
    教育專業領域著有聲譽之專家學者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前項相關機關代表由僑務委員會、文化部、外交部、科技部及經濟
部工業局等機關各指派相當司、處、局長層級人員擔任。本部相關單
位代表由本部終身教育司司長與及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司長擔任。

四、本指導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指導會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五之一、 本指導會下設跨部會支援華語文教育產業發展工作小組,由
         辦理華語文相關業務之部會共同組成。
  前項工作小組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進行跨部會討論與
協商,以落實跨部會資源整合工作。

六、本指導會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代理之。相關機關或本部相關單位委員得指派業務相關
    之副主管以上層級代理其出席會議,民間機構得指派副秘書長以
    上層級代理其出席會議,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七、本指導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