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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1:1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一)鼓勵原住民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
(二)照顧就讀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就學。
(三)減輕原住民學生家長負擔,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政策。

三、本原則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
  生。父親為榮民、母親為原住民,經學校認定家庭清寒之學生,其助
  學金、伙食費比照辦理。

四、補助對象:
(一)助學金:就讀本署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或進修部之
   原住民學生。
(二)伙食費:
  1、全國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
  2、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原住民身分,並住宿於學校宿舍之原住
    民在校住宿生。
(三)住宿費: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包括進修學校或進修部)住宿
   學校宿舍之原住民學生。

五、補助基準:
(一)助學金:
  1、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或進修部之原住民學生
    ,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2、就讀署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或進修部之原住民
    學生,依當學年度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補助之。
  3、得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學校應為學生擇
    優申請補助。
(二)伙食費: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五百元。已領有政府機關本項
   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三)住宿費:依各校住宿生應收住宿費金額每學期覈實補助,就讀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其每名學生每學期以補助新臺幣三
   千五百元為限,就讀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原住民學生,其每名
   學生每學期以補助四千一百元為限。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原住民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向就讀學校申請助學金、住宿及伙食
   費用,以抵繳應繳費用。
(二)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資格之審查,由本署連結電子查驗系統,依當
   事人戶籍資料,作為辨識、審查之依據。
(三)未能連結前項電子查驗系統,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四)原住民學生父為榮民,母為原住民者,除為檢附母為原住民族籍證
   明文件外,並應檢附父為榮民之證明文件。
(五)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原住民住宿學生於每學期開學時,應檢附全戶
   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向就讀學
   校申請本補助以抵繳應繳之住宿及伙食費用;其所檢附之證件,以
   開學前三個月內之證件為限。

七、經費請撥:
(一)助學金:
   高級中等學校應於學生申請補助時,依前點第二項及第三項審核,
   依補助金額抵繳各項應繳費用;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
   內備妥助學金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二份及學校統一收據一份,報本
   署核撥助學金,證明文件留校備查。
(二)住宿及伙食費:
  1、本署所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於註冊時,依前點第二項及第三項
    審核後,備妥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二份及學校統一收據一份,於
    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內送本署辦理。
  2、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依本
    原則核算補助經費,經主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後,彙
    報掣據送本部核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校。
  3、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應於開學時,依前點第五項規定審核原住民
    學生身分證明文件之後,備妥申請名冊及原住民學生身分證明文
    件(影本),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轉本署辦理。
(三)國立學校應以不少於前三年平均數推估原住民學生就讀人數,助學
   金、住宿費及伙食費由各校編列預算支應。

八、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退還本署核
  撥補助經費。
(一)助學金:
  1、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
  2、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
  3、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還三分之
    一。
  4、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
(二)請領原住民住宿伙食費用學生,其學籍經核定後,因故休學、退學
   或退宿者,學校應停止補助並按照未就學比例退還。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校對於請領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住宿及伙食費事宜,應積極宣導
   且按時申請,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本署得視實際需要派員訪視查
   核。
(二)各校應指定專人或成立任務編組,負責辦理原住民學生之住宿及伙
   食費用之請領及管理事宜,並應審慎審核原住民學生身分證明文件
   ,有審核不實情事,除繳回溢領之補助款外,學校相關人員應負行
   政責任。
(三)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訂定相關補
   充規定。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之補助,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重讀、延修
   或新轉入之原住民學生,已領過助學金之學期不予重複補助。
(二)新轉入或復學之原住民學生。其助學金依第八點所列比率請領差額
   補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