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1: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設備及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
  程綱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充實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設備,平衡城鄉教育差距,提升英語教學品
    質。

  (二)提升教師教育專業知能,促進學生英語學習效果。

  (三)提升學生英文基本能力,開闊國際視野。

  (四)藉由英語檢核機制,強化國中小教師英語聽、說、讀、寫知能,提升
    教師教學專業素養。

  (五)改善國民中小學環境設備,吸引優秀華裔青年回國服務,促進國際化
    活動交流。

三、補助內容:

  (一)充實英語設備:補助圖書、教具及英語教學相關設備。

  (二)增進教師專業素養:

    1、補助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報名費。

    2、補助偏遠地區國民小學英語教學優良教師,至英語系國家進修考
      察費。

  (三)學生英語學習活動:補助辦理電視節目、廣播節目、暑期英語學習營
    隊、英語歌唱比賽、英語演講及輔導評鑑等學生英語學習相關活動所
    需經費。

  (四)改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環境設備
    :

    補助連續三年辦理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之國民中小學住宿、衛浴
    、校舍整修及教學等相關設備所需經費。

四、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補助原則

  (一)本署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除屬於法律義務性支出
    及人事費性質者外,其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充實英語設備方面:

    1、英語教學向下延伸至國小一年級、二年級實施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不予補助。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分二級,並依本
      署財務狀況及配合本署英語教育政策之情形,給予補助:

      (1)第一級: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內國小當學年度均自三
        年級實施英語教學者。

      (2)第二級: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內國小當學年度部分學
        校自三年級實施英語教學者。

    2、補助經費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後,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依所屬學校未來五年內英語教學發展規模,完整規劃,並應符
      合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之規定。分配時,應視學校需求之急需先
      後,以公開且非平均分配方式辦理。

    3、本署之年度補助經費如有不足,則依需要調整補助額度。但需求
      相對較急迫者,優先予以補助。

    4、為確保充實英語教學設備經費執行進度及符合個別學校之需要,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分配給學校自行運用,避免採用
      統一招標方式辦理。

    5、本補助不含人事費、一般事務費及網際網路通信費。

  (三)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方面:

    1、英語教師通過英語檢測筆試或口試,並達到 CEF架構之B2級者,
      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向本署申請補助測驗報名費,每
      位教師每年以補助一種英語檢測為限。

    2、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所屬偏遠地區國民小學英語教學優
      良教師,至英語系國家進修考察,並以現職編制內合格教師且擔
      任三年級至六年級英語教學者優先,每名教師酌予補助新臺幣三
      萬元,並依其偏遠地區服務資歷、進修需求或教學表現等條件依
      序排列薦送之優先順位。推薦名額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國
      民小學偏遠學校數分級如次:

      (1)六校以下得推薦二名。

      (2)七校至二十四校得推薦三名。

      (3)二十五校至四十八校得推薦四名。

      (4)四十九校以上得推薦五名。

  (四)學生英語學習活動方面:

    1、暑期英語學習營隊:

      (1)針對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或學習弱勢之學生,辦理適合有效
        之英文學習活動,以提升學生英文基本能力,縮短城鄉差距
        。

      (2)辦理方式:

         課程設計得結合體育(運動)或藝術活動辦理,營造全
         英語之學習環境,以提升學生聽、說、讀、寫英文之能力
         。

         得依需要聘請具有英語教學專長之師資或與國外大學合
         作延聘短期國外大學優秀專業英語文教師參與教學工作,
         並得結合僑務委員會辦理之海外華裔青年英語學習服務營
         。

      (3)以暑假期間辦理不影響學校課務為原則。

    2、其他學生英語學習相關活動所需經費,依需求程度予以補助,需
      求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予以補助。

    3、本署另有相關專案補助計畫者,不重複補助。

  (五)改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環境設備
    方面:

    1、補助項目:

      (1)住宿設備(空調、衛浴等設備或工程)之改善或充實。

      (2)本目之(1)以外之校舍整修。

      (3)教學設備之改善或充實。

    2、補助基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申請補助之學校分為曾
      辦理與未曾辦理二類,補助基準如下:

      (1)自九十五年迄今曾辦理本營隊,自申請年度起願意連續辦理
        三年之學校,每直轄市、縣(市)政府至多提報二校,經本
        署核定通過者,每校至多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2)迄今未曾辦理本營隊且自申請年度起願意連續辦理三年之弱
        勢學生偏高(弱勢學生數達全校總學生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之中間地帶學校,每直轄市、縣(市)政府至多提報一校
        ;如無符合該項資格之學校提出申請,則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提報自申請年度起願意連續三年辦理之偏遠地區學校
        ,每直轄市、縣(市)政府至多提報一校。經本署核定通過
        者,每校至多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3)本目之(2)所稱弱勢學生,指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

         原住民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
         弟。

         隔代教養及家庭失功能子女(包括單親)。

         身心障礙學生(包括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並得組成執行小組
    推動本計畫。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購買設備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事宜,
    嚴防採購弊端,所購置之設備財產登記為受補助學校所有,並於適當
    位置加印或張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年度國教經費補助購
    置」字樣。

  (八)本補助原則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
    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

    1、年度開始前,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所屬學校實際需要,研
      提相關計畫及經費需求報本署審核,逾期或資料不足者不予補助
      。

    2、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需求時,應排列優先順位,具急迫性
      者優先提報需求。

    3、國民中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報名費,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報本署審核。

    4、偏遠地區國民小學英語教學優良教師,至英語系國家進修考察費
      ,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相關計
      畫報本署審核。

    5、暑期英語學習營隊應於活動辦理前二個月,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研提相關計畫及經費需求報本署審核。

    6、改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環境
      設備,應依本要點及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實施計畫之規定,
      就所屬國民中小學提報之申請計畫進行初審,並排定優先順序,
      併同初審通過之順位表、初審意見表、學校相關計畫及經費需求
      ,報本署審核。

  (二)審查方式及原則:

    1、本署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申請,並請相關學者專家二人
      以上進行審查後予以核定,並得視需要赴現場勘查。

    2、本署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函
      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補助結果,並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轉知所屬學校。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定補助後,應即備妥收據送本署辦理撥款
    。

  (二)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違反規定
    者,本署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款或未撥款項。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前年度補助經費辦理核結後,本署始得撥
    款;超過三月三十一日核結者,補助款按月份比例遞減。

  (四)充實英語教學設備經費分二期撥款,第一期撥款數為總補助經費之一
    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署核定補助金額後,備妥第一期收據
    送本署辦理撥款,第二期將視當學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英語教
    學實施年級配合政策情形予以撥款。

  (五)充實英語教學設備補助款第一期款應於當年六月三十日前執行完畢,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三月一日前完成核配學校及其項目
    經費一覽表報本署,當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發包,當年七月三十一
    日前完成結案。

  第二期款將於第一期款核結後再予以撥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
  當年九月一日前完成核配學校及其項目經費一覽表報本署,當年十月三十
  一日前完成發包,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結案。

  (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及補
  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備查,俾完成結案,如有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
  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充實英語設備方面:

    1、補助經費經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立即督導學校積極辦
      理,並應積極控管學校之執行效率。

    2、計畫執行中,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直
      轄市、縣(市)政府得報本署辦理保留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本署
      得予同意、註銷或酌減該補助款,所餘經費再予有效運用。

    3、年度執行率應達實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九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
      者,本署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4、本署應積極控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之執行效率,必要
      時得召開檢討會、進行現場督導及評鑑。

    5、相關設備應予妥善運用,並依規定納入財產管理。

    6、本項經費不得挹注於違反政策之學校及編班運用。

  (二)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方面:

    1、英語教師通過英語檢測筆試或口試,並達到 CEF架構之B2級者,
      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向本署申請補助測驗報名費,每
      位教師每年以補助一種英語檢測為限。

    2、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所屬偏遠地區國民小學英語教學優
      良教師,至英語系國家進修考察,應於辦理完成一個月內,審閱
      所屬教師考察研究報告並彙製成果報告紙本及光碟各一份,提報
      本署辦理核結,同時於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或輔導團
      網站上公告,提供所有英語教師教學之分享運用。

  (三)學生英語學習活動方面:

    1、本補助款之運用,應符合計畫目標,受補助單位應有效掌握活動
      參與人數並蒐集回饋意見,隨時檢討改善。

    2、本署得隨時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情況,發現辦理效
      果不佳者,應即請其改善,改善情況不佳者,得收回或減列補助
      款,並作為爾後核定補助款之參考。

    3、辦理相關活動之資料應妥善管理,作為參考及備查之用。

  (四)改善直轄市、各縣(市)政府辦理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環境設備
    方面:

    1、補助經費經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立即督導學校辦理,
      並積極控管學校之執行效率。

    2、未於期限內辦理完成者,本署得自本要點對於充實英語教學設備
      補助案減列同額補助款,不得改分配其他學校或其他項目使用。

    3、未連續辦理三年或辦理成效不佳者,本署得自本要點對於充實英
      語教學設備補助案減列同額補助款。

    4、本署為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成效,必要時得進行實
      地訪視,訪視結果列入下年度相關補助之參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