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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8:0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師資培育大學之教育實習指
  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教
  師積極參與教育實習,協助教育實習學生專業標準理論轉換之實踐
  力,獎勵其對教育實習貢獻,增進教育實習效能,提升師資培育素
  質,特提供教育實習績優獎項,並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教
  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教師。

三、辦理期程:教育實習績優獎每年辦理一次,其辦理期程如下:

  (一)報名甄選:每年六月十五日前。

  (二)審查作業:每年六月十六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三)審查結果:每年十月五日前公告得獎名單。

四、錄取名額:

  (一)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典範獎六人: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二人、國民
    小學教育階段二人、幼稚園教育階段一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
    階段一人。

  (二)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十三人: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五人、國
    民小學教育階段四人、幼稚園教育階段二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
    育階段二人。

  (三)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楷模獎二十人:

    1、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八人、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六人、幼稚園
      教育階段四人、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二人。

    2、本獎項前五名不分教育階段,取審查積分最高排序。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獎六組: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二組、國民小學
    教育階段二組、幼稚園教育階段一組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
    一組。

  各獎項錄取名額,本部得擇優錄取,並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名額。

五、參選資格:前一年二月至七月及前一年八月至本年一月參與及完成
  半年制教育實習;前一年七月起至本年六月止參與及完成一年制教
  育實習,並符合下列資格,應擇一獎項參選,不得重複:

  (一)個人獎:

    1、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典範獎:擔任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
      指導教師至少三年,指導教育實習生表現卓越,經師資培
      育之大學推薦。

    2、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擔任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
      輔導教師至少三年,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教育實習學
      生(教師)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
      聯署推薦。

    3、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楷模獎:於教育實習期間之表現卓
      越,且獲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輔導教師聯署推薦
      。

  (二)團體獎: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獎:符合前款規定之教育實習指導
    教師、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及教育實習學生(教師),且對教育
    實習三聯關係有具體貢獻、效益及特色。

  (三)已獲獎者,自獲獎後應累計三年輔導教育實習經驗,始得再參
    選同一獎項。

六、推薦作業:

  (一)推薦單位:師資培育之大學。

  (二)推薦名額:

    1、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典範獎:教育實習指導教師總數在二十
      五人以下者,推薦二人;二十六人以上者,推薦三人。

    2、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教育實習學生(教師)總數在
      一百人以下者,推薦二人;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以下者,
      推薦三人;三百零一人以上者,推薦四人。

    3、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楷模獎:教育實習學生(教師)總
      數在一百人以下者,推薦二人;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以下
      者,推薦三人;三百零一人至四百人以下者,推薦四人;
      四百零一人以上者,推薦五人。

    4、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獎:教育實習指導教師總數在二十五人
      以下者,推薦二組;二十六人以上者,推薦三組。

    5、前四目各獎項推薦名額,依各教育階段分別計之。

  (三)推薦程序:

    1、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組成教育實習績優評選小組(以下簡稱
      評選小組)公開評選被推薦者,其中評選小組應設置評選
      委員三人至七人,並由師資培育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

    2、有特殊需求考量,經校長同意,由教育實習輔導處處長擔
      任或由一級主管擔任評選小組召集人。

    3、已停招,惟仍有實習學生(教師)之師資培育大學,經校
      長同意,由一級主管擔任評選小組召集人。

    4、評選結果報經校長同意,函送被推薦者相關資料及連同評
      選結果會議紀錄至教育部委請之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
      評審,並副知本部。

  (四)推薦資料規格:

    1、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檢附評選結果會議紀錄、推薦總表一式
      二份及被推薦者資料作品各一式五份,送達指定地點;逾
      時、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

    2、被推薦者資料作品內容及規格:

      (1)受推薦者送件資料作品(包括目錄),應以A4尺寸膠
        裝成冊,內容資料以六十頁為限(包括佐證資料,不
        包括基本條件資料),並請分別編列頁碼,未編碼頁
        數不予列入審查,如有其他相關資料,應請一併註明
        ,頁數超過六十頁者,每增一頁扣總分一分。

      (2)提供十分鐘以內之教學過程光碟影片一式五份尤佳。

      (3)送件資料表件規格不符及錯漏字,依實際情形酌予扣
        分。

    3、推薦資料規格,由本部統一提供,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中等教育司/教育實習項下公告。

  (五)被推薦者,應自行選擇一所學校參與推薦,不得重複,違反者
    ,以資格不符論。

七、評審基準:

  (一)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典範獎:

    1、教育實習指導計畫代表作:占二十五分。

    2、教育實習訪視或輔導紀錄代表作:占三十五分。

    3、教育指導典範事蹟:占四十分。

  (二)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

    1、教育實習機構之輔導計畫:占十分。

    2、教育實習輔導計畫代表作:占二十分。

    3、教育實習輔導紀錄代表作:占三十分。

    4、教育實習輔導卓越事蹟:占四十分。

  (三)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楷模獎:

    1、教育實習楷模事蹟:占三十分。

    2、教育實習計畫:占十分。

    3、課程設計與教學創新之作法:占二十五分。

    4、校園人際互動、教學、導師、行政、研習等精要紀錄及心
      得:占二十五分。

    5、教育生涯之期許與發展、教育實習檔案(心得)簽證:占
      十分。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獎:

    1、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輔導相關制度及創新
      作法:占二十分。

    2、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實習學生(教師
      )之互動情形及紀錄:占三十五分。

    3、教育實習三聯關係於實習輔導上之具體效益及可推廣之模
      式:占四十五分。

八、評審作業:

  (一)本部得委請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審,並組成評審小組:

    1、評審小組置評審委員以九人為原則,包括本部行政代表一
      人。

    2、依推薦案件之教育階段,評審委員分為四組:中等學校組
      、國民小學組、幼稚園組及特殊教育學校組;每組評審委
      員至少二人。

    3、受聘委員辦理評審作業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二)評審程序:

    1、評審原則由評審小組召開會議研議定之。

    2、評審分為初審與複審,由評審小組以推薦學校所送文件為
      評審依據,必要時得至被推薦人服務(教育實習)之學校
      進行實地審查或請被推薦人至指定地點進行面談。

  (三)初審與複審錄取名額:

    1、初審: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十二人、教育實習輔導教師二十
      六人、教育實習學生(教師)六十人及教育實習合作團體
      十二組。

    2、複審: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六人、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十三人
      、教育實習學生(教師)二十人及教育實習合作團體六組
      。

    3、前二目得視參選件數及參選情形擇優錄取或酌予增減。

  (四)本要點有關爭議事宜,經評審小組審議後,報本部決定。

九、獎勵方式:經核定獲頒教育實習績優獎者,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發獎
  座,並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

  (一)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典範獎:

    1、通過複審者,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紙及獎金新臺幣二萬
      元。

    2、通過初審者(不包括通過複審者),頒發獎狀一紙。

  (二)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

    1、通過複審者,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紙及獎金新臺幣二萬
      元,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記功一次。

    2、通過初審者(不包括通過複審者),頒發獎狀一紙,並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嘉獎二次。

  (三)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楷模獎:

    1、通過複審者,頒發獎狀一紙及獎金:第一名新臺幣二萬元
      ;第二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三名至第五名新臺幣一萬
      元;其餘為新臺幣六千元。

    2、通過初審者,頒發獎狀一紙(不包括通過複審者)。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獎:

    1、通過複審團體組,每組頒發獎座一座,每組隊員頒發獎狀
      一紙,並頒發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金分配由推薦之師資
      培育大學自訂;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建議學校核敘記功一次。

    2、通過初審團體組,每組隊員頒發獎狀一紙(不包括通過複
      審者);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
      學校核敘嘉獎二次。

  (五)核發獎金應依規定扣稅(扣稅金額以財政部所定之競賽獎金百
    分之十計算,如有增減時從其規定辦理)。

十、得獎者應遵守及配合辦理事項:

  (一)尊重本獎評審小組之決議。

  (二)有受推薦事蹟不實、偽造文書或有其他干擾評審委員及評審程
    序等情事,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
    贈之獎座、獎狀及獎金。有違法事實者,依各該有關法規辦理
    。

  (三)得獎者除重大疾病或特殊因素,並經推薦之師資培育大學同意
    代領獎座、獎狀及獎金外,應親自出席本部頒獎典禮,否則以
    自動放棄論。

  (四)於公告得獎二年內,應配合本部舉辦相關宣傳與媒體報導等相
    關活動,並保留參選作品原始檔案及資料,送本部備查。

  (五)得獎作品應同意無償、非專屬性授權本部運用圖片與說明文字
    等相關資料、製作成視聽著作(影片)與數位形式檔案,提供
    教學、研究與公共服務用途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網路線上
    閱覽。如因教學研究之需求,本部得重製該得獎作品。

  (六)編撰教育實習績優獎示例彙編與辦理教育實習績優獎成果發表
    及研討會:

    1、本部邀集各獎得獎前六名,編撰教育實習績優獎示例彙編
      及會議討論,確認撰寫架構,並填寫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
      書,續傳教育實習經驗,俾供辦理教育實習相關單位參考
      。

    2、為推廣績優之教育實習三聯關係,凝聚師資培育之實習輔
      導政策與實務作為之共識,預定辦理一場至二場成果分享
      及研討會,以推廣教育實習績優事蹟,得獎者應配合參與
      至少一場。

  (七)為瞭解本要點辦理成效,本部得進行歷年得獎者現況追蹤調查
    ,作為未來規劃之參據。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所有被推薦者資料,未得獎者原件檢還;得獎者有關資料檢還
    三份,其餘留存本部運用。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推薦及得獎情形,列入下年度相關補助經
    費額度之參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